化妆品生产许可指南(6)

2019-06-17 14:21

四、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的渠道

(1)窗口投诉。地址:XXX(各市填写) (2)电话投诉。投诉电话:XXX(各市填写) (3)网上投诉。网址:XXX(各市填写)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XXX(各市填写);通讯地址:XXX(各市填写);邮政编码:XXX(各市填写)

2.投诉的回复:自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投诉方式,采取窗口、电话、网上、信函等形式回复。 3.上一级监察机关的投诉电话:上一级监察机关的投诉电话:87185037,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合群三马路广东省纪委信访室,邮编:510082 。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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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二)受理范围

1.申请人:XXX(各市填写)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2.申请内容: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3.申请条件:

(1)XXX(各市填写)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申报资料合法、完整和规范。 (三)受理地点

地址:XXX(各市填写);交通指引:附近公交站:XXX(各市填写);附近地铁站:XXX(各市填写);

地图:

XXX(各市填写) (四)办理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3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粤府[2015]79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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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委托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 (五)实施机关

1.实施机关的名称:XXX(各市填写)

2.实施机关的权限: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3.实施机关的类别:行政机关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完全具备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2)申请单位按申请材料要求进行网上申请。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3.审批数量限制:无限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2.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网上申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可在取承诺件时在窗口提交。 3.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申请人必须办理数字证书(办理方法见“企业用户数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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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

(2)所有申报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文字、图案清楚; (3)申请人必须先登录“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进行网上申报工作(网上申报操作指引.pdf),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盖章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表扫描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等电子材料上传。

(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可向窗口提交。 4.申请表格及文件下载: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表.doc (九)办理时限 1.申请时限:无限时 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3.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

4.承诺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十)审批收费

按有关部门批准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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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二、咨询 (一)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XXX(各市填写)

5.电话咨询。XXX(各市填写) 3.网上咨询。网址:XXX(各市填写)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XXX(各市填写);

通讯地址:XXX(各市填写);邮政编码:XXX(各市填写) (二)咨询回复

1.咨询回复方式: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

2.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XXX(各市填写)

3.回复时限:依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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