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判决(2)

2019-06-17 14:46

合法收入,差额巨大, 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诉人罗安荣单独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 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的现金及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5816万元。

1、湖南省衡阳市浩洋房地产开发公司旗下的子公司衡阳 市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开发的“名牌大厦”业主刘娇 梅等人发生门面侵权纠纷,该案在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审理过程中,湖南省衡阳市浩洋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 人刘小锋为了得到罗安荣的关照,于2002年10月将“名牌大 厦”一楼其中一个价值人民币11.0861万元的商铺送给罗安荣, 由唐中梅以罗贝尔的名义办理了该商铺的产权证。罗安荣通 过主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该 案延期审理,并向案件承办法官尹某某打招呼,为刘小锋所 在公司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刘小锋的证言证明:为了让罗安荣在公司的官 司上给予关照,在2002年下半年,送给了唐中梅一个“名牌 大厦”的商铺,并签订了一份虚拟的购房合同,每平米6000 元价格,共计132 240元,公司实际未收该房款,但出具了售 房发票并委托王基桂将售房合同及发票带给唐中梅。在唐中 梅自已缴纳了办产权的规费后,刘小锋到罗安荣家将购房合 同和规费收据拿去办理了产权证,于2003年下半年在罗安荣 家将户名为罗贝尔的产权证交给了唐中

梅,当时罗安荣和唐 中梅都在家。

(2)证人王基桂的证言证明:2002年底,他受刘小勇(刘 小峰的弟弟)的委托,将一份“名牌大厦”购房合同、发票交 给罗安荣,罗安荣不要,后来给了唐中梅。

(3)证人甘昭东的证言证明:在2002年“名牌大厦”业 主诉浩洋房地产公司的案子中,他做过“同意延期审理”的批 示,罗安荣对此情况明知。

(4)证人尹运健的证言证明:在2002年“名牌大厦”业 主诉万源房地产公司案中,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出具公函 要求延期审理,时任衡阳市委书记、市长分别给罗安荣院长 指示要慎重处理,罗安荣将指示告诉了分管副院长甘昭东和 庭长刘江,甘昭东在公函上批示延期审理。开庭审理后,罗 安荣指示“门面如数给原告,赔偿问题酌情考虑,将被告提出 的四个统一写入判决书”。

(5)证人曾学良的证言证明:对于“名牌大厦”业主诉万 源房地产公司案,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曾出具公函要求延 期审理。

(6)上诉人罗安荣的供述证明:2001年上半年,衡阳市 广百百货(即“名牌大厦”)的业主与开发商发生纠纷,业主 们把开发商告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衡阳市雁峰区左 区长给他打了一个电话,说广百百货是雁峰区一个重大的招 商引资项目,是区里的一个重要税源,希望法院加大调解力

(7)上诉人唐中梅的供述证明:2000年左右,衡阳市浩 洋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名牌商厦〔也叫广百百货)

2002年 上半年的一天,王基桂约她和罗安荣一起到名牌商厦去看商 铺,刘小锋陪同。在看商铺时,刘小锋说要将一个商铺送给 她家。过了一段时间,她以罗贝尔的名义与刘小锋签订了购 房合同,合同单价按6000元/平米计算,商铺面积是22.04平 方米。过了一个月左右,王基桂把购买商铺发票送到她家, 她跟罗安荣说了购买该商铺没有出钱,罗安荣要将这个商铺 办到罗安庆(罗安荣胞弟的名下,但后来她把这个商铺的 产权办在了罗贝尔的名下。

(8)当事人要求推迟开庭的申请、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 府关于推迟开庭的公函、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 论案件笔录、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中法民一初字 第32号、33号民事判决书、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衡 中法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明:名牌大厦业主 诉衡阳市万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情况及罗安荣关于该案判决的指示情况。

(9)湖南省商品房购销合同、湖南省衡阳市价格认证中 心衡市价鉴244号《关于对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55 号名牌商厦第158-1号商铺价格的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证 明:2002年10月23曰,刘小峰送给罗安荣的商铺的购销合 同价格为132 240元,鉴定价格为110861元。

2、谢先陆在没有取得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从业资格的情况 下,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了王先华诉衡阳市第一中学、 第三人衡阳市蒸湘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为 达到该案在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能执行到

位的目 的,谢先陆请罗安荣将本应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该 案指定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管辖。罗安荣在请求指定管辖 的报告上批示同意,该案指定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 2006年底,为感谢罗安荣的帮忙,谢先陆在罗安荣家中送给 罗安荣人民币1万元,罗安荣予以收受。

因谢先陆不具有从业资格,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对谢先陆“代理”的邵东县廉桥镇建筑工程公司诉长沙铁路总 公司衡阳装卸机械厂拖欠工程款案决定不予立案,罗安荣应 谢先陆的请托向时任立案庭庭长的王某某打招呼,使该案在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得以立案。在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后, 为达到减少诉讼支出及利用罗安荣的职务影响增加胜诉把握的目的,谢先陆请托罗安荣将本应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管辖的该案移送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罗安荣通过向广州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相关人员打招呼,使该案顺利移送衡阳 铁路运输法院审理。2006年下半年,为感谢罗安荣的帮忙,谢先陆在罗安荣家中送给罗安荣人民币1万元,罗安荣予以 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谢先陆的证言证明:2006年7、8月,为感谢 罗安荣帮忙将王先华诉衡阳市一中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指定 衡阳市蒸湘区法院管辖,谢先陆在罗安荣家送给唐中梅1万 元现金,当时罗安荣在场;2006年7月10日左右,为感谢罗 安荣为中铁十四局拖欠工程款案在指定管辖上提供的帮助, 谢先陆又送给了罗安荣1万元。

(2)证人刘成前的证言证明:2006年7月,他与刘纯祥 一起去衡阳中院请示王先华诉衡阳市一中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案的指定管辖问题,中院主管副院长罗芳忠不同意,后罗安 荣向罗芳忠打电话要求同意将该案指定蒸湘区法院审理。

(3)证人罗芳忠的证言证明:王先华诉衡阳市一中建设 施工合同纠纷案,他不同意由蒸湘区法院审理,后来是由

(4)证人王长树的证言证明:2006年8月,王先华诉衡 阳一中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指定由蒸湘区人民法院管辖,是 按罗安荣院长的意见办理的。2005年10月,罗安荣电话指示 要求对邵东县廉桥镇建筑工程公司诉中铁十四局、粵海铁路 公司、衡阳装卸机械厂拖欠工程款纠纷案立案,在当事人提 出管辖异议后,因罗安荣讲已经和铁路法院的院长协商好了, 所以裁定将该案移送给了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5)证人吴雪峰的证言证明:邵东县廉桥镇建筑工程公 司诉中铁十四局、粤海铁路公司、衡阳装卸机械厂拖欠工程 款纠纷案,被告方中铁十四局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吴雪峰认 为该案属铁路法院专属管辖,在向罗安荣请示该案如何移送 时,罗安荣指示已与铁路法院院长协商好了,该案移送到衡 阳铁路法院。之后,吴雪峰根据罗安荣院长的指示拟制了将 该案移送到衡阳铁路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罗安荣在民事裁定 书原稿上签发了同意移送铁路法院管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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