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衡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唐仕 亮、总经理郑萍为承揽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办公楼工程请 罗贝尔提供帮助,罗贝尔将唐仕亮、郑萍的请托事项和其从 中会得到好处一事转告罗安荣。罗安荣通过由罗贝尔转告工 程进度的方式,为唐仕亮、郑萍谋取利益。唐仕亮和郑萍为 增加工程中标率向罗安荣推荐由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 限责任公司承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办公楼工程的招标代 理事宜,罗安荣通过主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党组会议,决定由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新办公楼的招标代理商。期间,罗贝尔索取和非法收受唐仕亮人民币2万 元、郑萍人民币2万元、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 公司业务经理周立新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加油卡一张, 共计人民币5万元。具体如下:
1、2004年10月,罗贝尔结婚时,在唐仕亮的车上收受 唐仕亮所送人民币1万元;
2、2006年,罗贝尔在衡阳市晶珠广场请他人唱歌,打电 话给唐仕亮要其买单,唐仕亮即送给罗贝尔人民币1万元;
3、2006年底和2007年初,罗贝尔应郑萍邀请两次在深 圳旅游期间,两次分别收受郑萍人民币0.5万元,共计人民币 1万元;
4、2007年元月,罗贝尔在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其办公室内 向郑萍索取人民币1万元;
5、2007年8月,罗贝尔在衡阳市雁城宾馆周立新所住客 房内,收受周立新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中囯石化加油
卡一张。
上述事实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唐仕亮的证言证明:他与郑萍为承揽衡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新办公楼工程请托罗贝尔提供帮助,并商定给罗 贝尔好处费,为增加中标率,推荐了湖南省招标代理总公司 为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办公楼的招标代理商。2004年,罗贝尔结婚送了 1万元;2006年左右,在衡阳甫晶珠广场三楼, 罗贝尔打电话说没钱结帐,他送了 1万元钱给罗贝尔。
(2) 证人郑萍的证言证明:为承揽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办公楼工程,2006年底和2007年,两次邀请罗贝尔前往深 圳旅游,每次送给罗贝尔5000元;2007年1月,罗贝尔向他 要了 1万元。
(3)证人周立新的证言证明:2007年元月,经唐仕亮介 绍认识罗贝尔,请罗贝尔帮忙承接衡阳市中级法院审判大楼 招标代理。2007年8、9月,在签订了衡阳市中级法院审判大 楼招标代理合同之后,送了一张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加油卡 给罗贝尔。
(4)证人刘政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17日,罗安荣 要求刘政派人考察湖南省招投标代理公司,在2008年7月18 曰院党组会议上,罗安荣提议考察湖南省招投标代理公司, 如没有特殊情况,就确定该公司为新办公楼工程招标代理商。 2008年8月6日经院长办公会议听取考察组汇报,正式确定 湖南省招投标代理公司为新办公楼工程的施工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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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代理商。
(5)证人刘文成的证言证明:罗贝尔承诺为案子帮忙而 收受了他的钱,后来因事情没有办成,罗贝尔退还了部分钱。 2007年,在常宁市国际大酒店的客房内,一名自称是罗贝尔的朋友给他退还了1万元钱。
(6)证人杨颖君的证言证明:她与罗贝尔结婚时,唐仕 亮送了礼金1万元;罗贝尔曾经答应为刘文成帮忙,收了刘 文成的钱,后因事情没有办好,刘文成要罗贝尔退钱,罗贝 尔让郑萍还了1万元给刘文成;罗贝尔还给她一张价值1万 元的加油卡。
(7)上诉人罗安荣的供述证明:衡阳市中级法院新办公 大楼工程是从1998年开始筹备的,2004年,唐仕亮曾向罗安 荣表示欲竞标衡阳市中级法院新办公大楼工程,也通过罗贝 尔转达了该意愿,罗安荣将办公楼工程筹备情况告知了罗贝 尔。2006年,唐仕亮为增加中标率,.向罗安荣推荐湖南省建 设工程招标代理公司,在考察前,罗安荣告知罗贝尔和唐仕 亮,要该公司做好接受考察的准备,2007年,衡阳市中级法院确定该公司代理招投标。
(8)上诉人罗贝尔的供述证明:2002年,唐仕亮承诺如 承揽衡阳市中级法院办公楼工程成功,给罗贝尔工程总造价 的87。好处,为此罗贝尔多次向罗安荣打听进展情况。2004 年他结婚时,唐仕亮送了 1万元,罗安荣对此知情。2006年, 郑萍邀约他去深圳旅游.在深圳收受郑萍1万元。2007年7 月,周立新在衡阳市雁城宾馆送给罗贝尔1万元加油卡。他 在衡阳市晶珠广场请朋友吃饭,唐仕亮送了 1万
元。2007年,郑萍帮他还了1万元钱给刘文成。
〔10〕提取的中国石化加油IC卡充值单及客户申请表、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公司财务记账凭诬等书证证明:罗 贝尔收受周立新所送的价值1万元中国石化加油卡以及周立 新将该加油款在省招标代理公司的报账情况。
(四〕、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 上诉人罗安荣的家庭现有总财产共计拆合人民币 587.211139万元。具体如下:
1、固定资产124.154545万元。具体包括:罗 安荣船山路老住宅价值15.13137万元;罗贝尔长湖南路新住宅价值6.3897万元;罗安荣中级法院新住宅价值11.423975万元; 唐中梅市公安局新住宅价值12万元;罗贝尔自来水公司10号、 12号门面价值35.8348万元;罗贝尔创富广场1197号门面价值 12.8038万元;罗安荣新中院7号门面价值19.4848万元;罗贝 尔名牌商厦商铺价值11.0861万元。
2、银行存款56.744713万元。
3、现金18万元。具体包括:邵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从罗 佳佳(罗安荣二妹)处缴其为罗安荣转移的现金6万元;湖 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从罗安庆(罗安荣三弟)处暂扣其为罗安 荣转移的现金10万元;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至衡阳 市人民检察院从罗安荣家搜查到的现金2万元。
4、债权265万元。具体包括罗先柏2万元;王翠英20万元;张丽华103万元;艾德珍15万元;杨红龙30万元;黄 玉云3万元;朱绍明25万元;孙鑫20万元;唐招庆45万元; 刘婉玲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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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票市值78.423343万元。
6、购买基金22.833178万元。具体包括:中邮核心成长基 金7.242876万元;建行华安优选2万元;工行博时价值基金 0.590302万元;农行中海能源基金13万元。
7、购买保险22.05536万元。具体包括:罗贝尔定期寿险 (B)1480元;罗安荣美满人生保险44 200元;罗贝尔健康天 使保险7780元;罗贝尔吉庆有余两保保险(A)12 000元;罗 贝尔金包银一号两全保险115 000元;罗安荣平安寿险9012元; 罗安庆福如东海终身寿险(A)6960元;罗雅尼吉庆有余两全 保险(A)6000元;唐中梅连结保险18 121.6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固定资产数额有产权证,土地证、购房发票、收据、购买合同、鉴定结论及上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
(2)银行存款数额有银行查询、搜查扣押资料及上诉人 的供述等证据证明;
(3)现金数额有纪委部门、检察机关搜查扣押清单及上 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
(4)(债权数额有债务人出具的借据、证言及上诉人的供 述等证据证明;
(5)股票市值有检察机关查询证券公司的账户对账单等 资料及上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
(6)购买基金数额有检察机关查询金融系统资料及上诉 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
(7)购买保险数额有检察机关搜查、扣押的保险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