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判决(3)

2019-06-17 14:46

(6)上诉人罗安荣的供述证明:2006年下半年,谢先陆 为感谢罗安荣将王某诉衡阳市一中拖欠工程款一案指定蒸湘 区法院管辖及罗安荣亲自到衡阳市一中协调执行付款一事, 送了 1万元现金,他予以收受;2007年7、8月,谢先陆说在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案件胜诉了,为感谢罗安荣的关心 与帮助又送给了 1万元。

(7)提取的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关于请求指定管辖的 请示报告、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衡中法立管他字第

5 号指定管辖函等书证证明:衡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同意将原告 王先华诉被告衡阳市第一中学、第三人衡阳市蒸湘工程建设 总公司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蒸湘区人民法院管辖,在 关于请求指定管辖的请示报告上罗安荣批示同意。

3、2006年,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委托湖南吉德拍卖有 限公司拍卖衡阳市解放西路3号京华楼门面,敬国斌以最高 价竞得后,在办理产权手续时发现该门面已被长沙市天心区 人民法院冻结,为能顺利办理产权手续,敬国斌的父亲敬文 诱利用与罗安荣系邵阳老乡的关系,请托罗安荣帮忙,罗安 荣接受请托后就该案专门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 某打招呼。2006年下半年,为感谢罗安荣的帮忙,敬文诱在 罗安荣家中送给罗安荣人民币1万元,罗安荣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敬文诱的证言证明:2006年,敬文诱之子敬

国 斌从法院拍卖到“京华楼”门面后,因无法办理产权一事,找 罗安荣帮忙,在罗安荣家送给罗安荣1万元,罗安荣为此事 给雁峰区法院副院长王某打招呼,要求尽快处理好,并安排 中院的人和雁峰区法院的人到长沙中院进行协调。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罗安荣就敬文诱购 买门面办理产权一事打电话给他,要求尽快协调办理好产权 证。

(3)上诉人罗安荣的供述证明: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晚 上,敬文诱到他家里说从雁峰区法院拍卖的那个门面,在办 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门面被长沙的一个区法院冻结,要求 罗安荣给雁峰区法院打电话处理此事。罗安荣多次督促雁峰 区法院处理此事,并安排衡阳中院执行局的同志到省高院汇 报,与长沙中院协调,事后收受了敬文诱1万元。

(4)上诉人唐中梅的供述证明:敬文诱为雁峰区法院拍 卖门面产权一事找罗安荣帮忙,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 敬文诱为表示感谢送了1万元给罗安荣。

(5)提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保证金收据、会议纪要、 衡阳市雁峰区法院雁执字第

94-5

号民事裁定书等书 证证明:敬国斌受湖南富通公司委托拍得“京华楼”门面,得 佣金4万元,就该门面的产权过户、冻结解冻问题,衡阳市 中院执行局及雁峰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到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协调过。

4、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市江东支行职工刘婉玲诉宾兴

华、 荷湘公司和第三人路桥公司借款纠纷案经原衡阳市江东区人 民法院审理判决胜诉后,为了得以执行,刘婉玲请罗安荣帮忙,罗安荣接受请托后,向时任原衡阳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副 院长的廖某某打招呼,使刘婉玲的案件得以尽快执行到位。 2000年6月的一天,为了感谢罗安荣的帮忙,刘婉玲在罗安 荣家中,通过唐中梅送给罗安荣人民币1万元,唐中梅收受 后告知了罗安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刘婉玲的证言证明:为刘婉玲与宾新华的债务 纠纷案件的执行,通过唐中梅找罗安荣帮忙,在该案执行款 到位后,刘婉玲于2000年6月在罗安荣家送了 1万元。

(2)证人廖逸书的证言证明:刘婉玲与宾兴华、衡阳路 桥公司的执行案件,罗安荣曾向他打招呼,要求加大工作力 度,早曰结案,因罗安荣的过问,把执行款及时付给了刘婉 玲。

(3)上诉人罗安荣的供述证明:1997年,刘婉玲有一个 债权纠纷执行案件,一直没有执行到位,刘婉玲为此多次找 执行庭和主管副院长,后来也找了罗安荣,请求尽快执行到 位。罗安荣为此事跟执行庭庭长打了招呼,要求他们尽快执 行。2000年上半年,刘婉玲在罗安荣家中,通过唐中梅送给 罗安荣1万元,唐中梅收受后告知了罗安荣。

(4)上诉人唐中梅的供述证明:刘婉玲为案件的执行情

况多次到家中请罗安荣帮忙,后来全部执行到位。2000年

上 半年,刘婉玲送给她1万元钱,她告知了罗安荣。

5、刘莉华诉中国建设银行常宁市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经常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进行审理。2003年8、9月,在衡阳市红龙火锅城,刘莉华 的丈夫吴石头通过与罗安荣系邵阳老乡关系的湖南工业科技 职工大学党委书记刘永生出面宴请罗安荣、唐中梅夫妇。席 间,吴石头将案件相关情况向罗安荣做了介绍,并请托罗安 荣予以关照。饭后,吴石头将人民币1万元托刘永生送给了 唐中梅,唐中梅收受后告知了罗安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刘永生的证言证明:2003年8月,吴石头通过 他出面在衡阳市红龙火锅城宴请罗安荣、唐中梅夫妇。席间, 吴石头将案件相关情况向罗安荣作了介绍,并请罗安荣予以 关照。饭后,吴石头委托刘永生将1万元送给了唐中梅。

(2)证人吴石头的证言证明:2003年8、9月,吴石头 为妻子刘莉华与常宁市建设银行的案件上诉到衡阳中院时得 到罗安荣的关照帮忙,.通过刘永生出面约罗安荣、唐中梅吃 饭,席间将案件材料给罗安荣看了,饭后用信封装1万元通 过刘永生送给了唐中梅。

(3)上诉人罗安荣的供述证明:2003年,刘永生为一个 常宁医生的案子请他和唐中梅到红龙火锅城吃饭,席间刘永 生给了他一个“红包”,他将“红包”给了唐中梅。

(4)上诉人唐中梅的供述证明:刘永生为一个常宁医生 的案子请她和罗安荣到红龙火锅城吃饭,吃完饭后,刘永生 送给她1万元钱。

(5)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衡中法民一终字第

186 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刘莉华与常宁

市建设银行的房屋买卖纠 纷案二审的判决情况。

6、2006年下半年,刘海斌贪污案经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 院一审判决后,刘海斌不服,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案件审理期间,为了得到罗安荣的关照,使该案能从轻改 判,刘永生受刘海斌的母亲黎淑云之托,在罗安荣家中送给 罗安荣人民币0.5万元,罗安荣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刘永生的证言证明:2006年1丨月,为刘海斌 案从轻改判找罗安荣帮忙,在罗安荣家中受刘海斌的母亲黎 淑云要求送了 5000元给罗安荣,并将雁峰区法院的判决书给 罗安荣看了,罗安荣讲可以考虑,尽量帮忙。

(2)证人黎淑云的证言证明:2006年下半年,为刘海斌

案上诉能从轻改判,上诉期间,给刘永生5000元用来找关系, 不久后,刘永生说找了罗安荣并将这5000元钱送给了罗安荣。

(3)上诉人罗安荣的供述证明: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晚 上,刘永生夫妇约罗安荣、唐中梅到“食神大酒店,,吃饭,餐 前,刘永生的妻子讲“伟大服装厂’,案件中有一个上诉人是亲 戚,要罗安荣予以关照,刘永生则走到唐中梅座位边,拿了 一个“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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