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3条 困难条件下处理跑道,可用乙炔切断钢轨,松开扣件放散应力,然后用夹板和急救器加固,限速5km/h开通线路。 电气化铁路
第2.3.4条 在电气化铁路的线路上,禁止人员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物件,如棒条、导线、水流等)与接触网的各导线及其相连部件接触。
当接触网的绝缘不良时,在回流线与钢轨的连接点上,都可能出现高电压,故应避免与支柱、支撑结构及其金属结构相接触,当接触网绝缘损坏时,严禁与之接触。
第2.3.5条 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上进行下列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起道高度单股不得超过30mm;隧道、桁架桥梁内不超过限界尺寸线。 二、拨道作业,线路中心位移不得超过加、减30mm;一侧拨道量年度累计不得大于120mm(并不得侵入限界)。
三、无论起道或拨道其作业量超出上述规定标准时,均须事先通知接触网工区进行配合。
四、爆破作业有碍接触网及行车安全时,则应采取先停电,后作业。
第2.3.6条 在非自动闭塞的电气化区段上更换钢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
二、换轨前应在被换钢轨两端轨节间安设一条纵向连接电线,连接电线用截面不小于70平方毫米的铜线做成,其每端用夹子紧夹到相邻的轨底上,该连接线要在换轨作业完毕后方可拆除。
第2.3.7条 在自动闭塞的电气化区段上更换钢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
二、换轨前要在被换钢轨两端的左右轨节间各安设一条横向连接电线(即轨道电路短路线),连接电线用截面不小于70平方毫米的铜线做成,用夹子紧夹到轨底上。
三、更换带有轨端绝缘的钢轨及在道岔上换轨时,均应有信号工在场配合。 四、换轨如须拆开回流线时,必须有供电人员在场紧密配合并负责监护;在未设好可靠的分路电线之前,不得将回流线从钢轨上拆开,拆装回流线的工作,均由供电人员负责完成。
五、在站内更换钢轨或夹板时,其钢轨连接电线的连接方法,尚须考虑轨道电路和车站作业的要求。
第2.3.8条 在电气化区段上,如需要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时,必须对该供电区段实行线路封闭,不准电力机车行驶。
第2.3.9条 更换钢轨、道岔及其连接零部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事先通知供电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准开始作业。 一、更换带有回流线的钢轨时。
二、更换牵引变电所岔线和通往岔线线路的钢轨及其主要连结零部件(如夹板、辙叉等)。
三、在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于同一地点,同时更换两股钢轨及两股钢轨上的夹板。 四、更换整组道岔。
更换工作完毕,须经供电人员检查合乎供电要求后,方准撤除安全措施。 第2.3.10条 当线路养护维修需拉开钢轨调整轨缝时,要在拉开的轨缝间预先装设临时连接线,临时连接线的长度应使钢轨接头间可能拉开200mm。 如使用单轨小车,其车轮箍不得接触到轨端连接线。
第2.3.11条 当抽换轨枕、找小坑、改轨距或进行其它养路作业时,对于电气化及信号装置的接地线及轨端连接线,必须保持其正常连接;如需临时拆除接触网接地线时,施工单位应与供电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准开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恢复接地线,紧固螺栓并经供电部门检查合格,方可结束施工,如接地线需焊接时,由供电部门负责完成,但作业时禁止在钢轨上焊接。 第2.3.12条 线路大中修及技术改造,需起道或拨道时,施工单位需事先与供电段、电务段等单位联系,相互协调配合,必要时上述单位应派人员到场监护;每次起道和拨道后,需测量支柱内侧与轨道中心的距离及接触网导线距轨面的高度,使其符合限界及《电气化铁路电气安全规则》的规定。 检查建筑接近限界时,接触网必须停电。 道 口
第2.3.13条 对道口应加强养护维修,经常保持道口标志和护桩设备完好,铺面平整稳固,护轨轮缘槽尺寸符合规定。道口设备缺损或严重不良时,应及时进行补充、更换或修理。
第2.3.14条 有人看守道口的栏杆、照明、电话、电铃、自动显示装置等,应经常保持设备完好。发生故障或作用不良时,应及时报告工长或领工员通知有关单位检修。
第2.3.15条 道口栏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须经铁路分局批准。间断看守的道口,必须在道口两端公路右侧设置看守间断时间牌。
第2.3.16条 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经养路(道口)工长的许可;在站内还应经车站站长许可;在有轨道电路的区段,还应经信号工长许可,并在其协助指导下方可通过。
第2.3.17条 在电气化铁路上,车辆及其装载物通过时不得触动限界架,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两米的货物上,不准坐人。
第2.3.18条 有人看守的道口发生故障时,必须先防护后处理;如系轨道电路区段,可利用铜线短路,使信号机显示红灯;有直通车站电话或对讲机,应先通知车站或列车司机,如有连通相邻道口的电话,可让其代设停车信号防护。 第2.3.19条 值班道口看守工,必须坚守岗位,集中精力,认真了望,适时关闭栏木,确认线路无障碍,显示值班信号,列车通过后,确认其他线无车时再开放栏杆。多人看守道口,来车时要执行呼唤应答制,互相协调一致。 第2.3.20条 道口看守工值班时,不准擅离职守,不准打瞌睡,不准看书报、听广播,不准闲人逗留,不准酒后值班,不准做与本职无关的事情;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好交接班,要交清安全情况,交清信号备品,交清工具材料,交清设备状况,交清注意事项。
第2.3.21条 有人看守道口的信号、工具、备品数量,按表2.3.21规定配备。缺损时应及时补充、修理或更换。 表2.2.21
---------------------------------- | | | | 单班数量 | |
|顺号| 名 称 |单|---------| 要 求 | | | |位| 单线 | 双线 | |
|--|-------|-|----|----|---------| |1 | 信 号 灯 |盏| 2 | 2 |置放于易取处 |
|2 |信号旗(红色)|面| 3 | 3 |置放于易取处 | |3 |信号旗(黄色)|面| 1 | 1 |置放于易取处 | |4 | 火 炬 |支| 2 | 4 |置放于易取处标明 | | | | | | |出厂及试验日期 |
|5 | 响 墩 |个| 6 | 12 |置放于易取处标明 | | | | | | |出厂及试验日期 |
|6 | 号 角 |个| 1 | 1 |置放于易取处 | |7 | 短 路 铜 |条| 1 | 2 |自动闭塞区段道口 | | | | | | |备用 |
|8 | 防 护 杆 |根| 1 | 2 |长2m能插旗、挂灯| |9 | 钟 表 |台| 1 | 1 | |
|10| 钢 丝 绳 |条| 1 | 1 |长5m以上,两端有| | | | | | |套,能拉机动车辆 | |11| 小 撬 棍 |根| 1 | 1 | | |12| 铁 铣 |把| 1 | 1 | | |13| 活口扳手 |把| 1 | 1 | | |14| 斧 头 |把| 1 | 1 | |
|15| 小 铁 铲 |把| 1 | 1 |清理轮缘槽用 | |16| 竹 扫 帚 |把| 1 | 1 | | |17| 木 折 尺 |个| 1 | 1 | | |18| 克 丝 钳 |把| 1 | 1 | |
|19| 绳 子 |条| 2 | 3 |长于公路面宽度、栏| | | | | | |木故障时使用 |
|20| 照明灯泡 |个|2~4 |2~4 |备用 |
|21| 信号灯泡 |个|5~10|5~10|备用 |
----------------------------------
注:1.喊话扩音器、无线对讲机及其它必须用品,可根 据实际需要配备。
2.双班或多人看守道口,可按实际情况增加信号 备品项目及数量。
3.响墩和火炬的检查同表2.2.16。
第2.3.22条 对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等行为,应严格按经交(1986)161号《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处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核收赔偿费和罚款;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铁路局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节 养路机械作业
大型养路机械作业
第2.4.1条 各机械车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严格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持有驾驶证的司机担任;学习司机应在司机指导监督下练习操作,严禁单独作业。 第2.4.2条 各种养路机械车,必须实行定人、定机操作及定期检修、定期车轴探伤,坚持经常保养,出车前各机组司机应对车辆的走行、制动、油路、电路等部位及车内备品、信号用具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好及齐全后方准出车。 第2.4.3条 在作业前,施工领导人对施工地段的线路设备状态应做好全面调查,摸清曲线、道口、桥梁、隧道、线路坡度及信号设备等位置及状况,制订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下达各机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