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印发 ?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2008年2月29日印发
?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8年2月29日印发 ?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2008年5月14日印发 ?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2008年6月27日印发
?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试行),2008年7月16日印发 ?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2009年7月24日印发 ?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2009年7月24日印发
这些法规文件的出台,为公务员管理工作增加了新的内容,使公务员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而这些法规文件的执行情况,必须在统计年报中予以反映,才能更好地满足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是公务员分类管理工作的逐步推进。
2009年12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自今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正式启动。这标志着在公务员分类管理工作上又迈出重要一步。完成套改的警员统计工作已不再适用2008年表式。
在上述背景下,中组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在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自2008年在全国施行的公务员统计年报表(试行)表式进行了大幅修订,形成了新版统计年报表表式。
(二)报表的主要修订内容
今年报表修订的主要考虑及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反映公务员队伍基层工作经历情况的指标。主要有:一是在?数量变化情况?子表中增加了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志愿者?等4类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指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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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反映新增公务员的基层工作经历情况;二是在中央、省、市三级机关公务员基本情况子表中均增加了?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指标,用于反映公务员队伍整体基层工作经历情况。
2.增加反映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情况的指标。主要有:将原报表中?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两项指标扩充,增设为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情况?子表,设臵机关层次、公务员职级,以更完整地反映各级机关开展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情况。
3.增加公务员奖惩、申诉、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等监督方面的统计指标。主要有:一是依据《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和《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等,增加了?辞去公职?、?辞退?和?申诉?等指标;二是依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增设了?上年度考核情况?子表,包括考核人数、考核等次等指标;三是依据中央新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奖惩情况?子表中增加了?调离工作岗位?指标。
4.根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对部分子表结构进行调整。主要是:在各相应子表增设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指标。按照规定,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将使用新的职务层次,原统计表中的职务层次不再适用其填报。为此,我们在各相应子表关于职务层次的栏目中,均增设了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的指标。
5.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指标进行调整。主要有:一是删繁就简,对部分利用率过低的指标进行合并。将?数量变化情况?子表中?应届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应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整合为?应届毕业生?一项,将?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五类专业技术人员整合为?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一项;二是从便于填报出发,增设了部分指标,并修改了部分指标名称。在?数量变化情况?子表中新增?录用合计?、?本年末应有数?等指标。在?交流情况?子表中增设?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指标,同时将?转任?、?轮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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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指标名称分别改为?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机关内部转任?等,使统计范围更为直观。
修订后的公务员年度统计表,仍分为3套报表:《公务员统计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统计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
比较经过此次修订完善,3套报表共增加子表6张(2*3),新增指标177项(59*3)、调整指标75项(25*3),删去指标18项(6*3)。
二、公务员统计工作的分工 (一)概述
公务员统计工作实行各级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分工: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务员统计数据的汇总,并具体负责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党委直属和部门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地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政府机关公务员及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
中央所属单位的统计分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的统计。
(二)特别提示 1.分工原则
公务员原则上由其行政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特殊情况除外,必要的话需请示上级汇总单位。
如:已正式到单位任职,但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均未按照规定及时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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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长期在原单位的,应当由新单位负责统计,但需及时与其原单位做好沟通衔接,避免重复统计。
2.兼职人员
公务员担任两个及以上不同层次职务的,由行政关系所在单位按较高职务统计。
如:省委常委兼市委书记,则由省委组织部按照省委常委职务统计; 再如:副市长兼市公安局长,由市人事局按照副市长职务统计。 3.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扶贫、挂职锻炼人员 由派出机关按其在派出机关所任职务统计。 4.到中央政府驻港、驻澳联络办工作的人员
由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中央政府驻澳联络办统计,派出单位不再重复统计。
5.中央部委派驻外交机构的人员
中央部委派驻外交机构的人员,如教育参赞、商务参赞等,不管在原单位是否还有职务,都由原单位所在机关负责统计。
6.中央纪委派驻各部委或参照管理机关(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 中央纪委派驻各部委或参照管理机关(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由驻在单位进行统计,中央纪委不再重复统计。
7.原任机关领导职务,现转任人大、政协常委职务人员(行政关系仍在原单位)
按照中组部办公厅、原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都是在其编制所在机关或行政关系所在机关进行公务员登记的。
因此,这类人员(即:不驻会人员),由原单位负责统计。
驻会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仍分别由人大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负责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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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单位为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其下属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计问题
需要上报两套表:机关本身填一套《公务员统计表》,下属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填一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由本单位统一汇总后再将两套报表一并报上级汇总单位。报上级汇总单位时,两套报表的?填报单位栏?均为本单位。
如:质检总局下属标准委、纤维委等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局机关公务员由质检总局人事司统计并填写《公务员统计表》;标准委、纤维委等单位各自负责本单位参照管理人员的统计并分别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然后报质检总局人事司汇总。质检总局向国家公务员局上报两套表,一套《公务员统计表》、一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填报单位均为质检总局人事司。
9.中央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1)国家级副职以上领导同志
国家级副职以上公务员(包括: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等),由中央组织部负责统计。上述领导同志同时还兼任中央部委或省区市领导职务的,该部委或省区市不再重复统计。
(2)省部级正职以下领导同志
由任职所在单位统计,上报报表时需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单位及职务、职级等项目),以确保统计信息的核对。
10.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由本级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工负责统计,组织部门要主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并核对有关信息,以防重统、漏统。在上报报表时,需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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