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试题库- 仰恩大学精品课程网(7)

2019-06-17 16:25

amount negotiated and returned to×× ”。但A公司在制单中忽略核对L/C金额,在缮制发票和汇票时均按照合同金额52500元,议付时银行扣除5%,按49875元借记开证行北京账户。开证行接单后来电拒付,理由是发票金额超过来证金额。经多次与开证行及中间商交涉均无效,只好在L/C有效期内另赶制新发票和汇票,即金额改为49875元,再扣去5%佣金,白白损失了5%的金额计2493.75元。 案情分析

本案例中的A公司业务员因缺乏经验,并对缮制单据复核把关不严,以致中了国外商人设下圈套,可谓有苦难言。本案的教训如下: 忽视审查L/C金额与合同金额是否相符

本案来证总金额为49875元,A公司审证时未能发现L/C所列金额与合同不符。按照合同,金额应为52500元,而不是749875元。业务员对于L/C上“议付时5%??”错误理解为:L/C上金额是合同金额52500元扣5%佣金后的净额49875元,于是在缮制发票,汇票时均按合同规定办理。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予以拒付的必然的。这个错误本来可以避免,只是由于A公司审证制单把关不严,才误入了外国商人设下的圈套,等于白送了5%的佣金,即人民币2493.75元给人家。 审证制单要有全面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责任心

审证是一项既细致又专业性很强是工作,工作人员稍有疏忽就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作为外贸单证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熟悉合同的条款及操作方法,而且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和丰富的经验,否则,就会给外方欺诈机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3:

倒签提单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03年10月,我国某出口公司A与荷兰某进口公司B签订了一份白薯贸易合同。合同约定采用CIF贸易条件,装运日期不晚于当年11月8日,以不可撤消的即期L/C方式支付。11月3日,B公司通过银行如期开来了L/C,经审核,未发现L/C与合同不符的任何地方。但A公司出口货物尚未备妥,此时,若要求B公司修改L/C中及合同中的装运期,可能会陷入被动。不得已,A公司于11月14日将货物装上船后便向船方出具保涵,由船方签发了倒签提单。

A公司备齐L/C中所有所需提单后,交议付行办理了议付手续。一周后,B公司接受单据,A公司顺利地收回了货款。但船到达目的港后,B公司发现上述货物于11月14日才装船,显然于提单日期不一致。因此B公司以A公司倒签提单构成违约与欺诈行为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此事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认为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的依据不充分,但做出了A公司给予B公司4%的优惠折价的裁决。 案情分析

本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B公司有无向A公司索赔的权利

- 31 -

CIF合同下的单据,尤其是提单,其内容的正确性至关重要,它构成合同的要件。如果提单内记载的装运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也就构成了卖方对合同的违反。买方有权拒收单据和拒收货物。然而本案例中的B公司在不知道A公司所交单据内容错误的情况下接受了单据并支付了货款,这并不等于说B公司就此失去了向A公司索赔的权利。如果案中的情况是B公司预先明确表示接受倒签提单,这样A公司就不存在任何违约和承当任何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本案中的B公司虽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A公司的单据,因而仍然有向A公司索赔的权利。 2.如何取得A公司的违约责任

本案例中的B公司在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后,并没有承担由于货物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产生的任何实际经济损失。而这种实际经济损失是B公司向A公司索赔的重要依据。因此,买方不能仅凭卖方的违约而要求其支付损害赔偿金。那么,A公司的违约责任应当然后确定呢?由于B公司是在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之后才得知的,因此,仲裁庭只能将条件违约按保证违约来处理。如按条件违约处理,买方可以宣告撤消合同,而按保证违约处理,买方只能得到名义上的补偿。因此,A公司给予B公司4%的优惠折价的裁决是公平合理的。

综上所述,出口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诚信互利的原则,遇到不能履行的条款,要及时与对方商议解决,采取补救措施,切不可隐瞒事实,采用不正规的方式收回货款。进口企业在收取货物、支付货款前,也一定要严格审查单据,核查其与国际情况是否相符,以便及时对不符事实的单据提出异议和拒收。 案例4:

提单填错“To order”致损案 案情简介

我国某出口公司A与瑞士商人B成交一笔贸易。在国外开来L/C中,其中单据条款对提单作如下规定:“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公司即按证装船并提供了上述要求的海运提单。该提单的收货人栏按L/C说法填:“To orderer”。外轮代理公司从来未见过这样填制收货人,是否系“To order”之误,多了“er”。A 公司经办人员又核对了L/C并告知外轮代理公司,L/C就是如此规定,提单制法完全正确,否则无法结汇。 A公司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付手续时,议付行对提单收货人栏的填法提出异议。A公司经办人员坚持认为该提单的填法与L/C规定丝毫不差,L/C规定“To orderer”,我们也是“To orderer”,并且该提单系船长亲自签发,何况船早已开航离港,难以更改。最后A公司以担保议付方式寄单。

单据寄到国外后,开证行提出拒付货款,其理由是提单的收货人填法有误,不符合L/C规定的要求,故无法接受。单据暂代保管,听候卖方处理意见。 议付行即将上述开证行拒付货款的情况通知A公司。A公司最后通过驻外机构与B商洽多次,拖延了4个多月才收回货款,损失利息5400多美元。 案情分析

- 32 -

本案例完全是由A公司的错误引起的,其关键是“orderer”一词的错误理解。在外轮代理公司和议付行的一再提醒下,A公司仍执迷不悟,一错再错,终于导致利益损失。A公司的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毫无根据地认为“orderer”一词与“order”一词同义。开证行在L/C开端明确表示:“We hereby open our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NO.0589321 by orderer of B Trading CO.,Ltd.??(我行受B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开立第0589321号不可撤消L/C??)。很明显“orderer”一词即委托人,也就是开证申请人,即B贸易有限公司。该L/C提单中又规定:提单做成以委托人(或开证申请人)为收货人(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er),而A公司没有理解这个词,误认为“orderer”即“order”同义,所以没有按L/C规定提供以开证申请人——B Trading CO.,Ltd为收货人的提单,却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表示“委托人”,从承运人的角度看,极易被认为是委托其运输的人,即A公司。那么,A公司既是发货人又是收货人,让承运人在目的港将货给谁?这种提单显然是错误的。开证行不接受单据,拒付货款自有其道理。

不应该拒绝对外轮代理公司和开证行对提单的异议.外轮代理公司对A公司缮制的提单提曾经出疑问,A公司经办人员却毫不在意.在向议付行交单议付时,议付行也提出异议,而A公司经办人员却仍凭主观臆断,坚持己见,错过了改正错误的机会。如果当时A公司冷静地能听取外轮代理公司和开证行的意见,并与他们研究改单,就不至于造成后来的损失。虽然提单系船长签发,但可以通过外轮代理公司电告船长提单存在错误情况,有船长授权外轮代理公司改单。但可惜的是A公司没有这样去做。

不应该采取担保议付方式收取货款。A公司不能原谅的错误的宁愿担保议付也不愿设法改单。所谓担保议付就是受益人在单证不符又无法修改时,有议付行将单据不符点主动通知开证行,要求授权接受。同时受益人出具担保文件,向议付行声明其责任由受益一方承担,与议付行无关。但开证行仍然有权不接受,拒绝付款。担保议付方式实质等于把L/C方式改为托收方式,对受益人是及其不利的。A公司不积极设法改单而采取担保议付方式,完全是一意孤行,其损失当然是不可避免的。 案例5:

等量分批装运圈套案

案情简介

我国某蛋制品出口公司A与英国某食品进口公司B签订了一笔蛋品贸易合同。B公司开来的L/C中有关装运条款规定:“600M/Tons of eggs, including 300M/Tons of chicken eggs and 300M/Tons of duck eggs, packed in paper cases. 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in two equal lots by separate vessels. The first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ter than March 28 2004, the second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April l5 2004.”(600公吨蛋,包括300公吨鸡蛋和300公吨鸭蛋,用纸箱包装。装运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运,第一批不得晚于2004年3与28日装运,第二批不得晚于2004年4月5

- 33 -

日装运。)

A公司根据上述L/C中的要求做出了如下等量分批装运:

第一批300公吨鸡蛋于3月26日装运,第二批300公吨鸭蛋于4月5日装运。 当A公司装完第一批货物后,备齐L/C项下所有单据交议付行办理了交单手续。不料,4月6日,议付行收到了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你第×××号L/C项下单据经我行审核发现单证不符,我L/C规定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运,即按‘鸡蛋150公吨加鸭蛋150公吨’的要求分两批等量装运,而你方却是按‘300公吨鸡蛋先发和300公吨鸭蛋后发’的方法分等量两批装运,这显然违背了原L/C规定的要求。因此,我行无法接受,请速告单据处理意见。” A公司得知开证行的拒付意见后,立即对买方的开证行为做出反驳:“关于第×××号L/C项下所谓的单证不符点,我们认为并不能成立。你方L/C上虽明确规定货物分等量两批装运,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要求第一批先发150公吨鸡蛋和150公吨鸭蛋,第二批再发同样数量的搭配。因此,我方先发300公吨鸡蛋,后大300公吨鸭蛋的做法符合该L/C中所要求的分等量两批装运。你行不能以次理由拒付,请速付给我方货款。”此后,开证行仍然坚持其不符点。最终,A公司不得不与B公司商量在其放弃不符点的前提下,对所发货物作降价处理。 案情分析

本案A公司受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货源不合理是引起A公司受损的重要原因

案例中的A公司之所以先发300公吨鸡蛋,是因为鸡蛋有充足的货源和库存,而鸭蛋货源相对不足。在时间比较紧张,加之L/C装运条款中又没有明确规定分等量两批如何搭配装运的情况下,A公司自以为可以先给B公司提供鸡蛋,而鸭蛋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筹齐分量。这是A公司之所以致损的重要原因之一。 2.对审单工作的失误,陷入B公司设下的“分等量两批装运”圈套

A公司人员在审证时,没有对B公司L/C中所要求的“分等量两批装运”条款进行仔细的研讨和揣摩,等于放弃了要求B公司对此含义隐晦、意思不清楚的装运条件进行了解和修改的机会和权利。这种态度恰恰中了B公司设下的“分等量两批装运”圈套,最终遭受了不应该有的损失。由此可见,外贸企业在审证时应对L/C条款逐字逐句地严格审核,遇到不了解或不清楚的条件绝不可自以为是,应及时与有关人员共同探讨、协商。如果办不到,一定的要求对方修改L/C,在拿到L/C修改书后才能进行装运。

3.对L/C下单证不符的严重性没有足够的认识。L/C是我国进出口贸易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是以银行信用做担保的。只要受益人按L/C内的规定去做,并提供证内所需要的单据,银行将保证支付货款。即使出口商在对进口商资信不了解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因此,它对扩大国际贸易有利。但是它也同样面临着一些风险。例如:出口人单证不符、开证行倒闭或无法、力支付、开证行与进口方合谋无理拒付,或者是进口人开立无法生效的L/C或者带有软条款的L/C等等情况,都可能导致出口商无法收回货款。上述案例中的A公司就是陷

- 34 -

入了B公司预先在L/C中设置的软条款,导致A公司最终不得不受制于人降价处理货物。 案例6 案情

买方向台湾的卖方购买一批货物,以信用证为支付工具。信用证特别写明要求提供“检验证书”。卖方提交了检验人员出具的证明书,证明他们检查了货物的数量和内容,并监督了之后的装箱。银行将该证明书作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接受下来。然而货物经电器测试后,发现有缺陷。但这些缺陷不是凭视觉能够察看出来的。

买方凭合同或以银行疏忽为由提出索赔。 案情分析:

本案的实质是银行是否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劳务或其他履约行为负有责任。“UCP500”对此有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只处理单据,不处理货物/劳务/履约行为,尽管单据可能与它们有关。”“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在下述方面不负责任:货名、数量、重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存在与否。”因此,银行只要接受的是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就不是玩忽职守。至于在本案中,货物最终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则是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事情,与银行无关;检验人员是否按规定和要求检验了货物,或者是否如实地填写了检验证明书,这是该单据所代表的劳务,也与银行无涉。 案例7 案情简介

2001年3月1日,我国A公司与巴西B商签订一份出口粮食合同,其中规定数量允许增减5%。3月4日国外开除信用证,信用证条款规定??总金额750,000美元??某商品500公吨,数量允许增减5%。价格为每公吨净重1500美元CIF某港。4月10日前装运,不许分批装运与装运。

A公司在接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条款,于4月7日将货物装运出口,并取得4月7日签发的已装船的提单,并备妥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其他单据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付。议付行经审单发现单证不符,不同意议付,因信用证规定总金额750,000美元,而发票和汇票金额却为780,000美元 ,议付金额超过信用证规定总金额30000美元。

A公司认为其不符点不成立,即向议付行申述:信用证规定500吨,并规定装运数量允许增减5%。按500公吨的增减5%计算,即最多可以装525公吨:最少可以装475公吨。实际只装520公吨,仅增装了4%,未超出信用证规定的5%方位。信用证规定每公吨单价1500美元,按525公吨计算,总金额是787500美元,是信用证允许的。因此,不符点是不成立的。

议付行认为信用证虽然规定数量允许溢短装5%,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所以即使数量符合信用证规定,而议付的总金额却超出信用证总金额限度,也是不允许的。议付行认为货物既已装运又无法更改,所以建议采取部分信用证部分

- 35 -


案例分析题试题库- 仰恩大学精品课程网(7).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2012年南昌一中、南昌十中第四次联考 - 图文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