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程学院实践教学工规定制度汇编(6)

2019-06-17 20:00

第六条 学生科技活动是指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学生自行拟定或指导教师指定科技创新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方向和条件,由教师指导开展实验、发明、制作、论文等活动。

第七条 学生参与科研活动是指教师将科研成果或科研过程中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部分转化为开放实验,实验室定期发布与科研相关的开放研究课题,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活动。

第八条 综合素质能力培养是指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小组的活动内容,学生在校内实验室自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过程。如进行家电维修、标本制作、课件制作、艺术摄影等实践技能训练。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管理

第九条 各实验中心(实验室)根据教学需要和自身特点确定相应的开放内容、范围和形式,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准备开放所需的相关材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室开放记录本、实验成绩考核表等)。首次开放的开放性实验项目和开放性实验课程应填报《南昌工程学院开放实验室及开放实验项目申报表》(教务处网站下载)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应于每学期第十五周前,确定下学期拟开放的实验项目名称、类型、开放对象、目的要求等,并填报《南昌工程学院实验室开放计划表》(教务处网站下载),开放性实验项目和开放性实验课程汇总后交教务处备案,学生自拟实验项目、学生科技活动、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和综合素质能力培养汇总后交校素质拓展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凡需进入开放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学生,应于每学期末申报下学期实验计划,以班为单位填写《南昌工程学院学生开放实验申请表》(教务处网站下载),经学生所在院(系、部)审核同意后,报请相关开放实验室所在部门,并由实验室以实验项目为单元,按专业、班级确定学生具体实验时间。

第十二条 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论文)要求进行实验或制作而需使用实验室,指导教师应向课程所属院系提出实验室使用要求,经本单位同意,在开学初一周内交实验室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院(系、部)根据教学实际和学生申报情况安排开放实验室指导教师和实验器材。本实验中心所属的专兼职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均可担任开放实验的指导教师,但原则上必须具备高级职称的教师或从事实验教学三年以上的中级职称的教师。

第十四条 学生按实验类型、实验要求做好实验准备,设计实验方案,提交实验预习报告,经指导教师认可后才能进行实验。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活动,并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对实验项目的创新点、实验数据的

采集记录、实验操作过程、实验结果、收获与体会等进行认真总结。实验报告应由实验指导教师批阅签字,作为对开放实验室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按实验教学的有关规定,结合开放实验的特点,考核、评定学生实验成绩,并按规定上报学生所在学院(系、部),由学院(系、部)集中在学期结束前将开放性实验项目和开放性实验课程成绩交教务处备案,学生自拟实验项目、学生科技活动、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和综合素质能力培养成绩交校素质拓展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每学期末,各实验中心应收集相关的实验报告、论文和实物,做好总结,填写《南昌工程学院开放性实验室总结表》(教务处网站下载),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开放实验室的各项检查工作。

第四章 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第十八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校素质拓展中心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参与。各院(系、部)主管教学与实验室工作负责人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实验室开放活动由实验中心(实验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开放性实验项目和开放性实验课程的立项申请、审核、组织实施、过程监督等工作,组织核定参加开放性实验项目和开放性实验课程学生的学分,负责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核定开放性实验项目和开放性实验课程指导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参与实验室开放活动的总结,参与指导和监督开放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参与开放实验室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第二十条 校素质拓展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学生自拟实验项目、学生科技活动、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和综合素质能力培养等项目的立项申请、审核、组织实施、过程监督等工作,负责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向教务处提供学生自拟实验项目、学生科技活动、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和综合素质能力培养等项目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对有经费支持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经费中支出工作量津贴,不另计算工作量),负责核定参加学生自拟实验项目、学生科技活动、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和综合素质能力培养等项目学生的学分,参与实验室开放活动的总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开放实验室信息网络平台建设,负责实验室开放专项资金的管理,汇总、统计开放实验室名单和所需仪器设备名称、台套数、消耗材料等方面的开放实验需求,监督和指导开放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汇总、统计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数、开放实验学时数、开放实验人时数等数据,参与教务处、校素质拓展中心办公室组织的各类开放实验项目立项申请、审核等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开放活动的总结。

第二十二条 学院(系、部)组织实验中心(实验室)根据立项的实验室开放项目需要和自身特点确定相应的开放形式,制定本部门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制度,核算、统计、汇总、上报开放性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工作量以及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数、开放实验学时数、开放实验人时数等数据。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准备开放所需的相关材料,并根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下达的开放任务,确定实验室开放的实验项目和指导教师名单,根据学生预约情况安排时间和地点,组织开展实验开放活动,安排实验仪器设备及耗材。各开放实验室每年学期末将学期实验室开放情况按规定格式写出书面总结,交学院存档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同时改进管理手段、加强信息服务、合理配置教学仪器设备,提出可供学生自拟实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器械等明细,吸引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实验室参加实验、制作、发明、创造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按照实验室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指导。在实验过程中应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注意安全,避免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开放实验室应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学生使用前应先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操作。涉及危险化学品或具有危险性的实验操作,应由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事先提出安全警告或在其监督下进行。要做好实验室开放和安全情况的记录(核算工作量的主要依据),有关原始技术资料要规范建档,要加强相关的实验报告、论文和实物等实验室开放档案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并注意及时做好总结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不列支其他费用。专项资金所支持的开放性实验材料消耗补贴,按实验消耗定额核定。凡项目有经费支持的,实验材料费在该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定期进行实验室开放评比表彰活动,开放性实验室成绩显著的成果可优先申报校级和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评选一次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成绩突出的优秀实验开放项目,对参加学生和指导教师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南昌工程学院教学实验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南工发[2010]118号

为加强教学实验室和实验室人员年度绩效考评,促进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有效发挥教学实验室在应用性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实验室服务水平和投资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建管并重的长效机制,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校所有的教学实验室,以实验室为单位进行管理考核。 二、考核的原则与组织

1、实验室管理考核实行定期院(系)自评、学校考核的二级考核制度。

2、结合每年上报教育部实验室基本信息,每年开展一次考核工作。考核采取院(系)自查和学校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院(系)负责组织本院(系)实验室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南昌工程学教学实验室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南昌工程学院教学实验室管理考核测评表》(见附件)中所列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提交自查报告。

4、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学校考核工作。按照《南昌工程学院教学实验室管理考核测评表》中所列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采取听取报告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三、考核结果的适用

院(系)要对实验室管理考核结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实验室综合效益,达到“管理出效益、考核促质量”的目的。

1、考核结果作为今后实验室教学设备维修费下拨的重要依据之一。 2、考核结果作为院(系)年度实验室工作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3、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实验室和优秀实验教师的重要依据。

4、对使用效益低下、管理水平差的实验室减少甚至停止投资,限期整改。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南昌工程学院教学实验室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二:南昌工程学院教学实验室管理考核测评表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

南工教字[2010]40号

各教学单位:

校外实习实训是实验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外实习基地是校外实践教学的基本保障,也是学校实验室与实习基地规划的内容。通过建立一批稳定的、贴合我校实践教学实际的、具有较高要求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加强学校和社会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为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切实提高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贯彻“质量效益年”活动的精神,根据《南昌工程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对加强我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定建设规划,确立建设目标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各专业培养计划、学生人数和专业特点,制定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基地数量上要求每个本科专业具有不少于两个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基地规模上要求实践教学基地接纳学生数不少于相应专业学生最多分批数下的数量,基地功能上要求能够满足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实习地点和指导老师方面要求能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将在各教学单位规划建设的基础上,考察、培育和遴选一批功能齐全、特色鲜明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作为校级基地予以重点支持和建设。

1.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应以满足专业实践教学需要为出发点进行建设。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应由学校有关教学单位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按照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友好合作、共同建设。

2.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选择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各项要求的共建单位。有适合开展相应实践教学的科研生产项目、技术装备和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有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3. 应主动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的合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计划,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共同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实践教学。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能够为学校提供教育支持,提供实习实训场地和实习实训指导,为学校提供科研合作项目或共同申报科研课题,使实践教学基地成为产学研教学基地。

二、基地参与教学,共同制定方案

各教学单位应按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承担的实践教学项目,在基地中选聘部分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作为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并建立教学培训、指导和考核机制,学校在外聘教师职称聘任、工作报酬方面予以配套,从机制上保证实践教学基地能够真正参与和融入到学校实践教学工作中来。各教学单位要主动加强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联系,每学期(学年)均应与基地商议定制定校外实习实训计划和安排,并提交教务处。在制定实践教学大纲、指导书、任务书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负责人和外聘教师的意见,不断充实和优化实践内容。

1.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外聘教师管理由校人事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外聘教师资格审查,聘用职称审核,外聘聘书印制与发放,组织外聘合同的签署和管理,核定外聘教师教学酬金,以及外聘教师档案的建设与管理。

2. 教务处负责提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外聘教师职称与资历要求,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外聘教师队伍的职称与学历结构要求,参与外聘教师的聘用职称审核,核定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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