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练习题

2019-07-13 18:03

婚姻法练习题

第一章 第一题单选

1.主张“婚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异性以彼此的性特长为基础的终生交互占有”的是(D)。 A.黑格尔B.摩尔根C.弗洛伊德D.费尔巴哈

2.在欧洲中世纪,在婚姻家庭领域,具有极强约束力的是(C)。 A.法律B.习惯C.宗教信条D.道德规范 3.群婚制的出现和发展,最根本的原因是(B)。

A.生产力的发展B.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C.贫富的分化D.人类认识的提高 4.对偶婚制下的亲属团体是(B)。

A.原始人群B.母系氏族C.父系氏族D.个体家庭 5.一夫一妻制的出现,体现了(B)。

A.男女两性的和好B.男女两性的冲突C.男女两性的分工D.男女两性的差别 6.按照中国古代的服制,兄弟属于(B)。 A.斩衰亲B.齐衰亲C.大功亲D.小功亲

7.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兄弟姐妹属于旁系血亲(B)。 A.一亲等B.二亲等C.三亲等D.四亲等

8.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己身和侄子属于旁系血亲(B)。 A.一亲等B.二亲等C.三亲等D.四亲等 9.我国现行《婚姻法》制定于(C)。

A.1950年B.1957年C.1980年D.2001年 10.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制度(B)。

A.以习惯为中心B.以宗教信条为中心C.以道德为中心D.以法律为中心 第二题填空

1.中国古代的婚姻一词来源于“昏因”。“昏”原本是一个概念,“因”是“就”的意思。 答案:时间

2.中国封建社会的家庭具有在经济上的“”以及家长专制、男尊女卑等基本特征。 答案:同居共财

3.法国1791年《宪法》明确提出:“法律视婚姻不过是”。 答案:民事契约

4.在我国现阶段,家庭仍然具有两大社会职能。一个是进行的职能,另一个是组织生活和生产的职能。 答案:人口再生产

5.从社会关系的性质看,婚姻家庭制度可以分为身份制度和财产制度两大部分。在这两大部分中, 处于基本的、主导的地位。 答案:身份制度

6.从社会关系的成立、内容和终止等方面观察,婚姻家庭制度可以分为婚姻制度、亲子制度、制度、监护制度、扶养制度等。 答案:收养

7.群婚制时代与“前婚姻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于两性关系出现了被公认的 。 答案:行为规则

8.根据摩尔根和恩格斯的考察和论证,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称作“血缘群婚制”,第二个阶段称作“ 群婚制”。 答案:亚血缘

9.联合国在1979年制定了一个《公约》,力求在世界范围内消除性别歧视,全面实现男女两性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的平等。

答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10.己身和父母、子女,按照罗马法和寺院法的计算法是直系血亲一亲等,按照我国的代数计算法就叫代直系血亲。 答案:二

11.身份关系规则是婚姻家庭法律行为的 规则。财产关系规则是婚姻家庭法律行为的必要规则。 答案:基础

12.中世纪的欧洲,虽然罗马法仍有相当的的影响,但在多数地区和多数人群中,日耳曼法习惯法和 是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 答案:教会法 第三题多选

1.古代各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共同特征是(ABCD)。

A.家长专制B.包办强迫婚姻C.男尊女卑D.漠视子女权益 2.中国古代亲属分为以下几种(BCD)。 A.姻亲B.外亲C.宗亲D.妻亲 3.当代亲属分为如下几类(BCD)。 A.宗亲B.血亲C.配偶D.姻亲

4.在当代,一般将姻亲分为以下几种(ABD)。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5.在我国,近亲属包括(ABCD)。

A.父母子女B.兄弟姐妹C.祖父母孙子女D.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6.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包括(ABC)。

A.出生B.结婚C.亲属拟制行为的成立D.扶养关系的存在 7.在我国,解除亲属身份关系的行为包括(AD)。

A.离婚B.婚姻被撤销C.婚姻被宣告无效D.解除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

8.按照我国现行代次实体计算法,以己身为本位观察,以下亲属中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是(ABC)。 A.兄弟姐妹B.堂兄弟姐妹C.表兄弟姐妹D.堂侄与堂侄女 第四题不定项选择

1.在亲等计算上,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都有自己的特点。将祖父母与孙子女称为直系血亲二亲等的是(BC)。

A.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B.罗马法亲等计算法C.寺院法亲等计算法D.其他的亲等计算法 2.在亲等计算上,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都有自己的特点。叔叔和侄子在我国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属于旁系血亲(B)亲等。A.二B.三C.四D.五

3.在亲等计算上,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都有自己的特点。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叔叔和侄子属于旁系血亲(A)亲等。 A.二B.三C.四D.五 第六题判断题

1.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义认为,婚姻是一男一女出于上帝意志的不可分离的结合,不允许离婚。(√) 2.凡是称为“婚姻”的,都必须具有合法性。换句话说,合法性是一切“婚姻”关系的前提。(×) 3.虽然摩尔根和恩格斯在论述题原始社会发展历程的时候都曾使用过“家庭”一词,但是严格意义上的家庭形成在一夫一妻制确立之后。(√)

4.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所界定的“家庭”,指的是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群体,而不以是否共同生活为标志。

(√)

5.对偶婚制只是一种由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形态,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婚姻形态。(√) 6.在中国古代亲属划分中,出嫁女性进入男方宗族,属于男家的宗亲。(√) 7.中国古代社会的宗亲属于血亲,外亲则不是血亲。(×)

8.当出现双重亲属关系的时候,随着新的亲属关系的确立,旧的亲属关系自然消灭。(×) 9.公民死亡并不导致其亲属关系效力的全部消灭。(√)

10.按照我国现行现行代次实体计算法,没有一代旁系血亲。(√) 第七题名词解释 1.婚姻契约论 2.家庭 3.对偶婚制 4.法律拟制血亲 5.双重亲属关系 6.直系血亲 7.旁系血亲 8.亲等 9.婚姻家庭法 10.婚姻家庭法学 第八题解答题

1.简述我国现代家庭的职能。

参考答案:在我国现阶段,家庭仍然具有两大社会职能。第一,进行人口再生产的职能。由古及今,家庭一直是人口再生产的基本单位,我国当今的家庭也不例外。从宏观上讲,“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从微观上说,这项国策必须通过在家庭中控制生育行为来实现。第二,是组织生活和生产的职能。这里的生活,既包括物质生活,也包括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这里的生产,是指许多家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户为单位的经营活动。

2.应该怎样看待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

参考答案: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自然因素,必须注意两个基本点: 第一,在婚姻家庭关系的形成与发展中,人类固有的性本能和人口再生产的要求具有先决性的作用。第二,不能把自然因素与人的主观意志完全对立起来。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对生理本能的控制,以及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对社会进步的推动,是婚姻家庭关系不断发展的根本原因。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社会因素,也要注意两个基本点:第一,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并且极大地影响着其他的社会关系。第二,婚姻家庭关系总是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之中发生、发展的,绝对不能脱离其他社会关系,包括生产关系和思想文化关系。总之,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交互存在,互相作用,有机地融合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如果我们忽视自然因素的存在,将会否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质,将它与其他人际关系相混淆;如果我们忽视社会因素的作用,将无从找到推动婚姻家庭关系发展的动力。不能将这两种因素人为地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 3.一夫一妻制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其基本特点是什么?

参考答案:一夫一妻制的形成的背景在于生产力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导致了社会分工的发生。物质资料的不断丰富,使生活资料出现剩余,人们的社会地位出现了差别。随着社会分工的发生引起了两性关系的变化。一夫一妻制在产生时具有三个重要的特点:第一,最初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丈夫统治之上的一夫一妻制。第二,婚姻关系已经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而解除这种关系的权利操纵在男方手中。第三,一夫一妻源于财产继承的需要,而财产继承制度又巩固了一夫一妻制。 4.古代和近代婚姻家庭制度有何主要特点?

参考答案:古代婚姻家庭关系最突出的特点是男女之间、夫妻之间、家长与家属之间公开的不平等;父权、夫权、家长权三位一体,人身依附色彩十分浓厚。家长专制,包办强迫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权益是

古代各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共同特征。近代婚姻家庭制度否定了亲属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立法精神由家族主义转向国家主义,由家族本位转向个人本位,由男尊女卑转向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日趋严格,婚姻自由逐渐成为公认的准则。

5.当代婚姻家庭制度呈现出什么样的发展趋势?

参考答案:第一,两性关系在法律上渐趋平等。第二,人们婚姻主体独立意识的强化及法律对婚姻自由权利的肯定。第三,在婚姻财产领域,混合型的财产关系逐渐减弱,当事人财产权利独立的趋势明显强化。第四,面对着婚姻家庭关系结构的变化及诸多的新因素,婚姻家庭制度不能不加以正视并作必要的调整。第五,离婚限制的松弛和破裂主义的确立。 6.简述当代亲属的分类。

参考答案:第一类,配偶。即结为夫妻的男女双方。第二类,血亲。即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从广义上说又有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两类。自然血亲是基于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法律拟制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依法创设的,与自然血亲有相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第三类,姻亲。包括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7.简述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

参考答案:亲属关系发生第一种原因是出生。出生指胎儿完全脱离母体且是活体的,这是形成自然血亲的唯一原因。第二种是结婚。它将导致产生“婚缘亲属关系”。第三种是亲属拟制行为的成立。在我国,这种拟制包括两种,一种是成立收养关系,另一种是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亲属关系的终止的第一种原因是亲属关系中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依法宣告死亡。第二类是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包括离婚和解除法律拟制亲属关系。另外,在婚姻撤销不溯及既往的国家,这种撤销行为也是终止亲属关系的原因。

8.我国现行亲等的代次实体计算法和罗马法、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有何不同?

参考答案:在直系血亲属计算上,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完全一样,无论是长辈还是晚辈亲属,都是以一个代次为一亲等。对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罗马法计算法的特点是“代次相加”,寺院法亲等计算法的特点是采用比较选择的办法,实行“等者从一,不等从大”的原则。我国现行的亲等计算法受传统习惯的影响,采用很独特的代次(辈次)实体计算法。其特点是以代次(辈次)本身为实体。在直系血亲中,本人就算一代,长辈的父母又算一代。如己身和父母、子女,按照罗马法和寺院法的计算法是直系血亲一亲等,按照我国的代数计算法就叫两代直系血亲;己身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按照罗马法和寺院法的计算法是直系血亲二亲等,按照我国的计算法就是三代直系血亲。在旁系血亲的表述上,罗马法和寺院法计算法都称“旁系血亲亲等”,我国则称为“×代以内旁系血亲”。比如己身和堂兄弟,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是旁系血亲四亲等,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是旁系血亲二亲等,在我国则称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9.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有哪些重要特点?

参考答案:中国上古奴隶制社会的基础是宗法制度。礼制是与宗法制度相适应的基本规范形式,婚姻家庭关系主要依靠礼制加以调整。礼制包括宗法基本原则、宗法伦理、宗族习惯和行政管理体制四个部分。“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是被称为“不得与民变革”,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最高原则;“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是处理亲属关系的基本伦理要求。封建制社会的成文法偏重于刑事和行政管理,具有“公法”的性质。婚姻家庭法属于刑法和行政管理法的“附属规范”而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至关重要的是来源于礼制的习惯法。不管是成文的还是习惯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都以“三纲五常”为基本精神,以维护封建宗法关系和亲属秩序为主要任务,婚姻的包办性、人身的依附性、家庭关系和两性地位的等级性就是它的突出特征。同时,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又是“世俗法”,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形成了“许可离婚”和“专权离婚”相结合的制度。 10.简述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构成和法律渊源。

参考答案:(1)内容构成。我国婚姻家庭法可以分为法律原则、行为规则、法律适用与法律责任三大部分。基本原则明确写在《宪法》的有关条文、《民法通则》的总则和有关条文,以及有关基本法律的总则中。行

为规则是指公民从事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必须遵循的具体规范,核心就是法定的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可以分为身份关系规则和财产关系规则、婚姻规则和亲属关系规则等。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主要是婚姻家庭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法律责任是指违反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2)法律渊源。除《宪法》有关规定外,我国一般的婚姻家庭法律渊源有三种:第一种是法律,包括《婚姻法》和《收养法》。第二种是法规和规章。法规分为由国务院发布的全国性法规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和《收养法》所作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类。与婚姻家庭有关的全国性规章,主要是由民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第三种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时,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题论述题

1.如何认识婚姻家庭关系的特质?如何正确看待影响婚姻家庭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关系? 参考答案: (1)婚姻家庭关系的特质。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首先,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相互依存的关系。婚姻必须是基于当事双方的互动;家庭是在婚姻基础上形成的人的组合,每一个人都因自己的身份而处于特定的地位,在共同生活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而且这种作用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转化。其次,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自己独特的个性。正常的婚姻关系基于男女两性的差别,蕴含着性的因素;自然的亲属关系是生育的后果,形成了血缘的纽带,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类生理的和心理的需求以及自然界生生不息的演进规律。这是它和其他人际关系(比如朋友、同事、邻居等)的根本区别所在。(2)影响婚姻家庭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关系。第一,关于婚姻家庭与自然因素的关系,必须注意它的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在婚姻家庭关系的形成与发展中,人类固有的性本能和人口再生产的要求具有先决性的作用,没有这种自然的需求,婚姻家庭关系既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无从发挥其在人类社会存续、演进中的功能。另一方面是不能把自然因素与人的主观意志完全对立起来,不能仅仅以单纯的支配与被支配的眼光来看待自然因素与婚姻家庭的关系。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对生理本能的控制,以及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对社会进步的推动,是婚姻家庭关系不断发展的根本原因。第二,关于婚姻家庭与社会因素的关系,一方面,人类社会本身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虽然由于生存环境的差异出现了不同的人群,随着生产方式的不断变革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结构,但是婚姻家庭始终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而对于绝大多数的人来说,婚姻家庭生活是全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婚姻家庭关系就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并且极大地影响着其他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关系总是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之中发生、发展的,绝对不能脱离其他社会关系,包括生产关系和思想文化关系。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生产组织和生产方式等等,都会反映到婚姻家庭关系当中;人们的道德观念、政治信仰、法律意识等等,无一不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着重要的作用。第三,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交互存在,互相作用,有机地融合在婚姻家庭关系当中。如果我们忽视自然因素的存在,将会否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质,将它与其他人际关系相混淆;如果我们忽视社会因素的作用,将无从找到推动婚姻家庭关系发展的动力。因此,应该从整体和统一的意义上分析二者的关系,而不能将它们人为地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

2.如何评价亲属关系的伦理价值和法律价值?

参考答案:(1)亲属关系的伦理价值。亲属是重要的伦理实体。伦理因素在亲属关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评价亲属关系,首先应当注意它的伦理价值。第一,亲属伦理反映着亲缘关系和婚缘关系的本质需求;它追求很高的精神境界,具有极其严格的评价标准。它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亲属关系的高度和谐。其他规范相比,是在最高的层次上规范着人们的亲属行为。第二,亲属伦理不仅注重行为本身及其后果,而且注重行为的动机,即更加注重从心理方面,也就是从内在的体验、认识、情感上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规制;伦理目标的实现依赖于人们理性支配下的自觉,所凭借的主要是舆论、传统和信念,因而发挥着一种潜在的、其他规范无法代替的约束作用。第三,亲属伦理虽然按照由近及远的规律在要求上存在着程度的差别,但它不像法律的调整对象那样有严格的限制,涉及的亲属关系比较宽泛,这就使它在更为广阔的范围内发生影响。(2)亲属关系的法律价值。自有国家以来,亲属关系就是法律的重要调整对象。亲属法律依照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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