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练习题(2)

2019-07-13 18:03

治集团的意志,通过确立一定范围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相应的亲属生活秩序,协调着亲属团体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亲属法律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婚姻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重视对公民亲属生活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当代亲属法律无不以确认和维护公民的亲属权利为宗旨,具有鲜明的权利法属性。另一方面,亲属法律效力的范围非常广阔,几乎涉及法律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在婚姻家庭法上亲属的身份权和人格权,亲属间的扶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与管教的权利和义务,继承权,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等等;一般民事法律中的法定代理、监护、亲属失踪和死亡宣告的请求权等;刑法中的特定犯罪(虐待、遗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的构成以及相应的亲告权等;诉讼法中的法定代理权(包括诉讼代理权和强制执行的申请权),回避等;劳动法中的受抚恤权、获得赔偿和困难补助权、亲属探视权等;国籍法中的国籍取得、退出等。(3)亲属道德和亲属法的关系。第一,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亲属关系的法律价值是它的伦理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一方面,亲属伦理是亲属法律的基本依据。亲属法律明文规定“什么是合乎伦理的行为”,什么是“不合乎伦理的行为”, 从而形成亲属关系中最起码的行为准绳。另一方面,亲属法律是把亲属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基础因素加以考虑和规范的,因此,它更加重视伦理规范中最具有社会意义的那些内容,并且用国家强制的力量来使亲属关系服从于当时社会整体的利益。第二,与习俗和道德相比,法律所涉及的亲属关系具有明显的限定性。它只调整一定范围而远非全部的亲属关系。尽管不同国家与不同时期调整的范围有宽狭之分,但是,基于本身的性质和任务,法律只规范对社会生活产生最直接影响的亲属关系,只确立在当时看来处于核心地位的、彼此联系最为密切的那些亲属的权利和义务。

3.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的演进历程。

参考答案:(1)由1927年至1949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进行了人民民主法制建设,建立起一种完全新型的法律制度。婚姻家庭立法是法制建设的突出重点。这些立法为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奠定了基础。(2)1950年《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该法以“婚姻法”为名,但基本上是婚姻家庭法。它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不仅确立了完整的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而且说明了它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法的性质。1953年,在中共中央、政务院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开展了规模浩大的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使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全国范围内广泛建立并迅速发展。(3)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对1950年《婚姻法》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形成了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婚姻和家庭法。这些修改主要有:法律原则方面,在坚持原有各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和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结婚制度方面,适当提高了法定婚龄并确认统一的周岁计算法;明确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家庭关系方面,将法定夫妻财产制改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充实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将亲属关系的调整范围扩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离婚方面,明确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程序;规定了判决离婚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另外,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清偿等问题都对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做了修改,规定也更加明晰。这部法律的贯彻实行,促进了“两个文明”的建设,有力地保护了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4)1980年《婚姻法》的修正。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婚姻家庭领域里既出现了大量的新风貌和新问题,原《婚姻法》已不能完全适应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顺应形势迅速发展的要求, 2001年4月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正。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内容上做了许多重要的调整和补充,主要有:在法律原则方面,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在结婚方面,确立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在家庭关系方面,详化了法定夫妻财产制,明确了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约定财产制度。在离婚方面,列举了法院判决离婚的具体理由;确认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规定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

较多义务的,离婚时享有补偿请求权。增设的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较全面地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各方面的救助措施;确立了因一方犯有法定过错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对一方在离婚时财产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法律救济做了规定,等等。这次修正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标志着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第二章 第一题单选

1.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是(C)。

A.婚姻家庭行为B.婚姻家庭主体C.婚姻家庭权利义务D.婚姻家庭法律 2.任何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必须(C)。

A.由道德加以确认B.由习惯加以肯定C.由法律加以规定D.由多数人加以认可 3.家庭关系主体范围(B)。

A.大于继承关系主体的范围B.小于继承关系主体的范围C.等于继承关系主体的范围D.与继承关系主体无可比性

4.甲和其子乙关系恶化,到法院诉请解除父子关系,法院应该(B)。 A.受理B.不受理C.转到公安机关处理D.责令居民委员会裁决 5.我国计划生育国策所追求的人口发展特点是(D)。

A.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增长率B.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增长率 C.低出生率、高死亡率、低增长率D.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

6.一方或者一方的亲属,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属于(C)。 A.包办婚姻B.买卖婚姻C.借婚姻索取财物D.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二题多选

1.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客体包括(AB)。

A.特定的物B.人身方面的利益C.基于债权的给付D.智力成果 2.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不包括(BCD)。 A.公民B.法人C.社会组织D.国家 3.通常所说的“婚姻当事人”,包括(ABCD)。

A.结婚当事人B.离婚当事人C.再婚当事人D.复婚当事人

4.在我国,与离婚纠纷的处理程序相适应,离婚关系当事人可以分为(ABC)。

A.通过行政登记程序离婚的当事人B.离婚诉讼的当事人C.民间调解中的离婚当事人D.要求离婚双方的子女

5.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精神,家庭关系主体包括(ABC)。 A.夫妻B.同居亲属C.不同居但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D.胎儿 6.婚姻家庭法律原则可以区分为(ABCD)。

A.基本原则B.辅助规范C.一般性原则D.特别原则

7.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基本原则方面增加了如下内容(AB)。

A.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B.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C.实行计划生育D.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8.我国《婚姻法》所说的“家庭暴力”指的是发生在(ABCD)之间的暴力行为。 A.夫妻B.父母子女C.祖(外祖)父母和孙(外孙)子女D.兄弟姐妹 第三题。不定项选择题

1.甲男和乙女是夫妻,并生育一子丙。在甲男和乙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和丁女同居,导致其和乙女的感情破裂,乙女提出离婚。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包括(AB)。 A.甲男B.乙女C.丁女D.甲男与乙女之子丙

2.甲男和乙女是夫妻,并生育一子丙。在甲男和乙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借长期在外工作之机,隐瞒

真实情况和丁女领取了结婚证。丁女知道甲男已婚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在法院受理丁女诉请后,乙女如果参与诉讼,其身份可以是(C)。

A.离婚当事人B.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见证人

3.甲男年已不惑,上有父母,旁有妻子,下有未成年的儿子,是家庭中唯一有收入的人。作为这个家庭关系中的主体。甲男的身份是(ABC)。 A.儿子B.丈夫C.父亲D.家长

4.甲男年已不惑,上有父母,旁有妻子,下有未成年的儿子,是家庭中唯一有收入的人。作为这个家庭关系中的主体。对甲男而言,可以转换权利义务的关系的是(A)。 A.儿子B.妻子C.父亲D.母亲

5.甲男年已不惑,上有父母,旁有妻子,下有未成年的儿子,是家庭中唯一有收入的人。作为这个家庭关系中的主体。对甲男而言,不可转换权利义务的关系的是(BCD)。 A.儿子B.妻子C.父亲D.母亲 第四题名词解释 1. 婚姻主体个体资格 2.婚姻主体相对资格 3.一夫一妻制 4.包办婚姻 5.买办婚姻 6.借婚姻索取财物 7.重婚 8.家庭暴力 9. 待 10.遗弃 第五题判断题

1.婚姻家庭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是指直接体现婚姻家庭主体意志的合法行为。(√) 2.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并不以亲属共同生活的范围为限。(×)

3.在我国,叔侄关系、甥舅关系、妯娌关系等等,都不具有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性质。(√) 4.当代的婚姻家庭法律不仅调整亲属个体之间的关系,而且调整亲属团体之间的关系。(×) 5.自然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人为设定,但能人为解除。(×) 6.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

7.在婚姻家庭领域里,有关的身份法律行为和它们所指向的对象,即可约定,也可法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8.介入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者不是婚姻关系主体,他们的行为不属于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范围。(√) 9.在当代法律中,婚姻个体资格的约束力往往具有相对性,而婚姻的相对资格则往往具有绝对的约束力。(√)

10.通奸行为、卖淫嫖娼行为,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行为实际上就是“一妻多夫”或者“一夫多妻”,都是违背一夫一妻原则的。(×) 第六题解答题

1.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案 参考答案: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突出特点有:(1)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即公民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唯一主体;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2)人身关系的主导性。即在婚姻家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人身关系具有无可置疑的主导地位。(3)鲜明的伦理性。任何时期的婚姻家庭法总是与当时占据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和为社会所承认的道德规范紧密联系在一起;许多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成为立法的根据,大量的道德规范被法律所肯定。(4)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亲属关系是相对

存在的身份关系,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权利都是相对权。这些权利义务关系也不是固定不变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将会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换。(5)客体的特定性。有关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关系中客体范围都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

2.婚姻关系主体和家庭关系主体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答案 参考答案:婚姻关系主体和家庭关系主体的联系和区别为:(1)婚姻关系主体包括结婚当事人和离婚当事人。结婚关系的当事人指正式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缔结婚姻关系的申请,要求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离婚关系当事人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2)家庭关系主体指的是发生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是存在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都是家庭关系的主体。(3)婚姻关系主体身份的存在只限于缔结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当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是家庭关系的主体。 3.如何才能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

答案 参考答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这一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它的根本要求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两性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禁止一切性别歧视。全面实现我国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和全体公民的不断努力。必须在迅速发展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基础上,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我们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原则,进一步完善具体的法律规则并为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创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和司法环境,是我们今后的重要任务。 4.为什么在实行男女平等原则的同时还要强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答案 参考答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所以要在确立男女平等原则的同时特别规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1)社会原因。由于妇女权利的实际行使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受着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的影响以及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强调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男女平等的真正实现。(2)自然原因。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女性作为直接的生育者在人口的再生产中承受着更加繁重的负担,对她们的合法权益给予特殊保护不论是在当前还是在以后都是完全必要的。

5.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一项法律原则有何重要意义?

答案 参考答案:(1)人口的繁衍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用法律手段来调节人们的生育行为,确立相应的导向和要求,在历史上就曾屡见不鲜。在当代世界,计划生育已经成为公认的概念和重要的话题。(2)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它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对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保证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3)依法生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从微观上说,具体的人口生育是婚姻行为的结果之一,因此,计划生育必须落实到家庭生活中。《婚姻法》中的计划生育原则是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具体法律保障。

6.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基本原则有什么补充?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一原则性规定完全符合夫妻关系本质的要求。它既是从法律上对曲解和滥用“婚姻自由”权利,为了满足个人私欲而建立不正当的婚外两性关系行为的根本否定,从长远的角度看,也是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正常秩序和保证其健康发展的需要。(2)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这一规定有利于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加强婚姻家庭领域中的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形势下,认真遵循这一原则,对于建立新型的家庭关系,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广大公民生活的幸福具有重要的意义。 (3)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补充具有极强的针对性,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证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正常与稳定。(4)禁止家庭暴力。增设这一禁止性的规定,宣告了一切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这对于保障广大公民、尤其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人身权利,必将发挥重大的积极作用。 第七题论述题

1.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原则?

答案 参考答案:(1)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是,凡是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2)婚姻自由原则的确立是对封建包办强迫婚姻的根本否定。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根本要求和国家对公民合法婚姻权利的充分保护。(3)婚姻自由原则赋予婚姻当事人(包括结婚当事人和离婚当事人)以充分的选择权和决定权。但是,这种个人独立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并不意味着婚姻的成就或者解除,任何婚姻行为都要受两种基本因素的制约。第一,必须受婚姻关系社会性的制约。任何人对结婚或者离婚的选择和决定都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基本界限。第二,必须受婚姻关系相对性的制约。一方面,缔结婚姻关系必须有双方的合意,如果企图将个人意愿强加给另一方,恰恰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另一方面,如果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完全契合,各自的离婚自由权利自然可以得到实现;如果缺乏充分的合意,一方享有表达离婚意愿的自由,另一方也有表达不离婚意愿的自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方的自由权利就只能表现为一种诉权,即提起离婚诉讼的自由权,而不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权。总之,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全部婚姻制度的基石。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们应当坚决维护和贯彻这一基本原则,同时注意防止对婚姻自由权的滥用。

2.论述题《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六个“禁止”的内容及其必要性。

答案 参考答案:六个“禁止”是《婚姻法》总则中确立的对基本原则的辅助性规范,目的在于确保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实施。(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项规定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切实贯彻执行。包办婚姻指对婚姻当事人具有一定支配能力的第三人不顾当事者本人的意愿,强制代为决定其婚姻关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获取钱财为目的,采取强迫、威胁等手段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指除了包办、买卖婚姻以外,非法干涉公民独立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这些行为都被法律所严格禁止,根据情节和后果的轻重,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者行政法律责任,如果使用了暴力手段,构成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胁迫的结婚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一方或者一方的亲属,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这种婚姻虽然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是它设定了一方支付一定财物为婚姻关系的成立的条件,将财产关系作为人身关系的前提,同样不符合婚姻自由原则的要求,不利于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婚姻关系,因此也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在执行这项法律规定的时候,应当注意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正常赠与之间的界限;注意对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借婚姻关系“骗取财物”加以区别。(3)禁止重婚。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重婚行为公然违反一夫一妻原则,必须严加禁止。在我国,重婚属于犯罪行为,不但重婚的婚姻无效,而且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建立相对稳定的同居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严重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原则,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婚姻法》明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具有极强的针对性,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证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正常与稳定。(5)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可以发生在夫妻之间,也可以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这种行为不但与社会上的暴力行为一样是对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侵害,而且不利于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婚姻法》第32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第五章中具体规定了对严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以及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对于保障广大公民、尤其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发挥重大的积极作用。(6)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手段,比如打骂、冻饿、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有病不予医治等等,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的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使其遭受严重痛苦的行为。遗弃是应当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而故意不履行,使被害人的身心蒙受严重损害的行为。虐待和遗弃的受害人往往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本应得到更多的关爱和保护,却因为行为人的不法行为而受到严重伤害。这是国家、社会和广大公民所绝对不能容忍的。禁止虐待和遗弃是我国《婚姻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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