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婚姻处理”;第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2.简述同居的种类及处理原则。
参考答案:(1)同居,指的是没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共同居住生活。同居包括三种:一种是有配偶者与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二种是双方均无配偶,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三种是单纯的同居关系,指双方均无配偶,虽然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并不以夫妻互待。(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当事人双方应当停止这种违法行为,解除同居关系。如果属于包养暗娼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配偶要求离婚以及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3)没有配偶且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4)单纯的同居关系只是一种社会现象而并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行为。如果双方有结婚意愿并符合法定条件,自应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如果因解除同居关系发生子女抚养或者财产纠纷,应协议处理或者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可撤销的原因是什么?
参考答案:(1)我国《婚姻法》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从性质上说,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违背自由原则,也是违法婚姻。我国《婚姻法》之所以没有将这种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主要原因是充分尊重受胁迫一方当事人的意愿,赋予其高度的自主权利。如果受胁迫的当事人拒绝接受婚姻的后果,国家给予支持;如果受胁迫当事人自愿接受了婚姻后果,国家也不强制加以干预。(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可见,这里胁迫行为的主体是指一方当事人;胁迫行为的内容是如果不同意与其结婚将要给对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造成人身的或财产的方面的实际损害;胁迫的目的是使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与其结婚。
14.撤销婚姻关系和宣告婚姻无效的主管机关是否相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是如何规定的?为什么?
参考答案:(1)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限于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主管机关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婚姻登记机关。(2)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样规定是和结婚主体享有完全的婚姻自主权相适应的。结婚是当事人自己决定的,是否请求撤销当然也应由被胁迫的当事人自己决定。如同除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代替其本人决定结婚问题一样,除被胁迫方本人之外的任何人都不享有撤销婚姻的请求权。
15.在具体程序上,宣告撤销婚姻关系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参考答案:(1)受胁迫一方的撤销请求可以向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情况属实的,宣布撤销婚姻登记并收回结婚证。(3)受胁迫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审理,并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查明确系因胁迫而结婚的,应依法作出撤销婚姻关系的判决。(4)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16.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如何保护有关当事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1)被依法撤销的婚姻,以及因为违反禁婚亲的规定、患有禁婚疾病以及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而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以外,可以视为共同共有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2)因重婚被宣告无效的婚姻,重婚的婚姻当事双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不能按照共同财产对待,在处理有关财产问题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3)当事人如果在同居期间生有子女,其婚姻关系被确认为无效或者撤销,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
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子女成年后,则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八题 论述题
1.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哪些结婚必备条件?如何理解和执行?
参考答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必备条件包括三个方面:(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全面理解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结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结婚行为能力是指符合法定条件,能够从事结婚行为并独立承担相应后果的能力。具有结婚行为能力是进行独立判断题,实行婚姻自主的前提。我国的结婚行为能力的年龄远远高于一般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这就意味着,具有一般民事行为能力并不一定具有结婚行为能力。精神健全的自然人只有在达到法定年龄以后才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凡属未达法定婚龄、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以及有其它婚姻障碍的人,均不得作为结婚法律关系主体。第二,结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首先,男女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实施任何强制行为,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其次,男女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这里的“真实”,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在了解对方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具有与对方结为夫妻、共同生活的真正意愿。这种意思表示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也不能附加期限。再次,男女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自为。结婚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任何第三者都无权干涉。第三,结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一方面是结婚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合法。这种意思表示只能是对缔结婚姻关系的态度,也可以同时就婚后共同生活的财产关系依法作出约定。但是不允许附加与法律相抵触、与婚姻本质相违背的条件。另一方面是结婚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合法。双方有关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亲自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明确表达始被国家认可,在其他任何场合的表述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亦称适婚年龄,即法律所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法定婚龄的确定依据两个基本因素:一个是自然因素,即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另一个是社会因素,也就是政治、经济、文化和人口发展的要求。我国现行《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对此规定,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我国现行法定婚龄比原《婚姻法》的规定提高了两岁,且明定实周岁计算法。所以作出这样较高婚龄的规定,是为了在不违背基本自然规律的前提下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第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定婚龄和晚婚晚育之间的关系。法定婚龄是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不一定是人们的结婚最佳年龄,更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法律提倡“晚婚晚育”。所谓晚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指已婚女子在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晚婚晚育是倡导性规范,在实践中既不能用晚婚年龄作为法定婚龄,也应大力宣传晚婚晚育的重要性。对实行晚婚的,应该依法予以鼓励和照顾。(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要求是在同一时期里一个丈夫只能有一个妻子,一个妻子只能有一个丈夫。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终止前不得结婚,无配偶者也不得与有配偶者结婚。结婚双方必须遵守这一原则,否则将构成重婚,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哪些结婚禁止条件?如何理解和执行?
参考答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包括两类,一类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另一类是禁止结婚的疾病。(1)禁止结婚的亲属。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根据:一方面是优生学的原理。科学研究成果表明,血缘关系太近的男女结婚,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子女后代,有害于民族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另一方面是伦理观念的要求。各国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不同,往往与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伦理传统密切相关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两点:第一, 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这里的直系血亲不但包括自然血亲,而且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第二,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指与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同胞的和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姑与侄、舅与甥女、姨与甥,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在以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以及不同辈分的较近血亲之间,在我国传统上一般是不结婚的,这一规定的核
心在于禁止表兄弟姐妹结婚,也就是禁止长期流传的“中表婚”。(2)禁止结婚的疾病。禁止患有某些特定疾病者结婚,取决于婚姻的本质和婚姻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保护当事人根本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采用了概括主义的立法,其第7条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结婚。哪些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以及《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确认。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在传染期内指定的传染病,如性病、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的其他传染病;在发病期内有关的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特别应该注意的是,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但是,为了自己和下一代的健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都应接受医学咨询。
3.无效婚和可撤销婚有何联系和区别?试述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
参考答案:(1)无效婚是指一经有关机关宣告,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销婚是指经过权利人的申请,被有关机关宣告撤销的婚姻。无效婚和可撤销婚都是违法婚姻,一经宣告,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国家保护。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项婚姻应予撤销;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放弃请求权,该项婚姻则为有效。第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人比较广泛,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人仅限于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一方。第三,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除人民法院外还包括婚姻登记机关。(2)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要点如下:第一,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0条具体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这四种情形都属于违反法定结婚实质要件的范畴,即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第二,主管机关。宣告婚姻无效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第三,请求权人和被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以提出宣告的理由不同而有所区别: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双方当事人的一切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被申请人,如果请求人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被申请人则是另一方当事人。如果请求人是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被申请人则是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第四,婚姻无效条件变化的法律后果。重婚的婚姻和禁婚亲之间的婚姻,其无效的条件不因时间的延续和其他情况的变化而消失。当事人不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和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其无效的条件可因情况的变化而消失。凡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审判规则。由于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是法律强制事件,不能通过协议办法解决,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如果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而原告申请撤诉的,也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六, 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其一,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其二,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身份及因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其三,当事人如果在同居期间生有子女,其婚姻关系被确认为无效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子女成年后,则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九题 案例分析
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
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第四章
第一题 单项选择题
1.夫妻一体主义的根本特征是(C)。
A.夫妻合为一体,人格皆不独立B.夫妻人格和财产合而为一C.夫权统治D.父权至上 2.从两性关系的历史发展看,夫妻人身自由权问题的实质,在于已婚妇女是否享有(A)。
A.社会生活中的各项权利B.家庭生活中的各项权利C.人身方面的各项权利D.财产方面的各项权利 3.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B)》。 A.人口法B.人口与计划生育法C.计划生育法D.人口与节制生育法
4.妻将婚前财产的产权交夫统一享有,仅保留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须把这笔财产或其折价金额返还给妻或妻的继承人。这种夫妻财产制称作(B)。 A.联合财产制B.统一财产制C.共同财产制D.吸收财产制
5.1930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B)。 A.统一财产制B.联合财产制C.共同财产制D.分别财产制 6.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B)。
A.联合财产制B.一般共同制C.分别财产制D.婚后所得共同制
7.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在当事双方离婚时,属于一方婚前所有的不动产(D)。
A.结婚五年之后即视为夫妻共同所有B.结婚八年之后即视为夫妻共同所有C.结婚十年之后即视为夫妻共同所有D.仍然属于本人所有 8.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应当(A)。
A.采用书面形式B.采用口头形式C.进行公证D.有第三人见证
9.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夫或妻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B)。
A.不再偿还B.由生存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由死者子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由死者继承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继承权(B)。
A.因实际无法行使而丧失B.不受影响C.由其子女代位继承D.由其父母代位继承 第二题 多项选择题
1.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目标是(ABC)。
A.降低人口增长速度B.控制人口数量C.提高人口素质D.减少城市人口总量 2.20世纪以来各国法律中确认的夫妻财产制,主要有(BCD)。 A.吸收财产制B.联合财产制C.共同财产制D.分别财产制
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ABCD)。
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B.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D.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
4.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夫妻财产约定可以采用(ABD)。 A.分别财产制B.一般共同制C.联合财产制D.混合财产制
5.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BC)。 A.一般应按照个人债务处理B.一般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C.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按个人债务处理D.由债权人决定由谁偿还 第三题 不定项选择题
1.甲男和乙女是夫妻,有一个6岁的女儿丙。2006年春节,丙收到压岁钱3000元。甲得到单位发放的节日补贴1500元,他将其中的1000元送给了丙。乙在国外的叔叔给她汇来500美元,附言说:“这是给你的,自己买件新衣吧”。但是乙并没有用来购买衣服,而是存入了银行。丙得到的3000元压岁钱(CD)。 A甲乙丙三人共同享有所有权B甲乙享有所有权C.丙单独享有所有权D.甲乙拥有管理权
2.甲男和乙女是夫妻,有一个6岁的女儿丙。2006年春节,丙收到压岁钱3000元。甲得到单位发放的节日补贴1500元,他将其中的1000元送给了丙。乙在国外的叔叔给她汇来500美元,附言说:“这是给你的,自己买件新衣吧”。但是乙并没有用来购买衣服,而是存入了银行。甲得到的1500元节日补贴(A)。 A.属于甲乙夫妻共有B.属于甲个人所有C.属于甲乙丙三人共有D.剩余的500元属于甲乙夫妻共有 3.甲男和乙女是夫妻,有一个6岁的女儿丙。2006年春节,丙收到压岁钱3000元。甲得到单位发放的节日补贴1500元,他将其中的1000元送给了丙。乙在国外的叔叔给她汇来500美元,附言说:“这是给你的,自己买件新衣吧”。但是乙并没有用来购买衣服,而是存入了银行。甲送给丙1000元,如果乙表示异议(BC)。 A.赠予无效B.赠予有效C.应由甲从个人财产中支付D.应由甲乙共同财产中支付
4.甲男和乙女是夫妻,有一个6岁的女儿丙。2006年春节,丙收到压岁钱3000元。甲得到单位发放的节日补贴1500元,他将其中的1000元送给了丙。乙在国外的叔叔给她汇来500美元,附言说:“这是给你的,自己买件新衣吧”。但是乙并没有用来购买衣服,而是存入了银行。乙的叔父汇来的500美元(C)。 A.属于甲乙夫妻共有B.属于甲乙丙共有C.属于乙个人所有D.所有权未定
5.甲男和乙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有一子丙,住在甲男婚前继承的4间房屋中,婚后夫妻存款40万元。后甲男因病去世。甲男的遗产包括(AD)。
A.房屋4间B.40万元存款C.房屋2间D.20万元存款
6.甲男和乙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有一子丙,住在甲男婚前继承的4间房屋中,婚后夫妻存款40万元。后甲男因病去世。如果甲男并无其他近亲属,乙女应当继承(AD)。 A.房屋2间B.房屋1间C.存款20万元D.存款10万元
7.甲男和乙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有一子丙,住在甲男婚前继承的4间房屋中,婚后夫妻存款40万元。后甲男因病去世。如果甲男留有遗嘱,指定丙为其全部遗产继承人,则乙女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是(B)。 A.房屋2间B.20万元存款C.40万元存款D.无 第四题 填空题
1.夫妻关系的内容,就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