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练习题(8)

2019-07-13 18:03

重婚、遗弃、谋害、酗酒、吸毒、犯罪等。由于这些过错行为致使对方无法与之共同生活而提出离婚,造成婚姻关系解除的责任在于过错一方,故又称为有责主义的离婚立法原则。(2)目的主义。所谓目的主义,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的客观原因,致使夫妻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婚姻目的难以达到的,当事人双方或者另一方可以诉请离婚。这些客观原因包括:一方有恶疾、一方有不可治愈的精神病、不能人道、一方失踪达一定年限等。(3)破裂主义。所谓破裂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得以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我国现行法律称为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破裂主义总的精神在于,不问离婚原因和理由,只看婚姻关系或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只要婚姻关系实际上已经破裂了,就应当准许离婚。但是在如何认定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问题上,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情况比较复杂。裁判离婚的原则虽可以分为三种,但在一个国家中单纯适用一个原则的情况并不多。很多国家往往是把三个原则中的两个甚至三个综合在一起适用。

15.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参考答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裁判离婚的首要条件,因此在大多数离婚案件中都存在着对夫妻感情状况的认定问题。这是裁判离婚的关键所在。但是,因为感情属于主观范畴内的事物,比较抽象,所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一个比较复杂和难度较大的问题。然而,夫妻感情既然是一种客观存在,就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外在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是可以被认知的。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可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考察。这五个方面不是孤立的,必须综合判断题,全面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16.简述离婚对配偶身份关系的影响。

参考答案:离婚最直接的后果是终止夫妻的人身关系,当事人不再具有配偶身份。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离婚双方获得再婚的权利。婚姻关系解除后,任何一方皆可随时再婚,他方不得非法干涉。第二,共同生活义务的消灭和继承人资格的丧失。第三,扶养权利义务和监护权、代理权的消灭。 17.简述父母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

参考答案:(1)子女尚在哺乳期内。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哺乳期间的界定,应是幼儿两周岁以内。哺乳期内的子女随哺乳的母亲抚养,既是母方的权利,也是母方的义务,如无特殊原因,母方不得推卸应当承担的抚养责任,父亲也不得无故争夺两周岁以下子女的直接抚养权。(2)子女已经不在哺乳期的。哺乳期后(两周岁以后)的子女由何方直接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协议不成时,可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确定抚养关系。不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抚养能力、生活环境、与子女的感情联系等多方面的因素。但对10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对他们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18.简述离婚经济补偿的条件。

参考答案: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而实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不产生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在共同财产制下,如果离婚时为家庭作出较大贡献的一方可要求在共同财产分割上予以照顾,也仅仅是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问题。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的实质条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劳务,付出了较多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抚育子女,第二是照料老人,第三是协助另一方工作。 19.简述离婚生活帮助的条件。

参考答案:离婚时的生活帮助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其条件主要有二:一是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指的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二是提供帮助的一方须有经济负担能力。这里的经济负担能力,不仅指实际生活水平,而且包括住房条件。生活帮助一般是临时的而不是长期的,而且一般是一次性的。 20. 简述子女抚育费变更的条件。

参考答案:抚育费的变更表现为增加或者减少和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第一,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第二,因子女患病、上

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第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抚育费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减少或免除。首先,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行结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另一方的负担可酌情减少或免除。其次,如果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确有实际困难,亦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 第八题论述题

1.试论协议离婚的特征及其优越性。

参考答案: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夫妻人身关系以及处理其他相关问题的合意,并按特定程序予以认可的离婚方式。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协议离婚分作不同的种类。在我国《婚姻法》中,协议离婚包括民政部门办理的行政登记离婚和法院办理的诉讼调解离婚。离婚合意是协议离婚成立的基础。离婚合意的内容是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财产关系的变更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协议离婚的特征有以下几点:第一,协议离婚的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是一种离婚方式,因此只有夫妻双方才能为之。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不是合法配偶的同居者不能成为协议离婚的主体。在我国,生活中存在的事实婚姻,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其婚姻效力,但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第二,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离婚的基础是当事人之间的离婚协议,该协议是对离婚及其后果的综合处理,关系重大。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关系,不能通过协议解除。第三,在性质上,现代的协议离婚一般是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问题的合意,如果不由专门机关依一定程序认可,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现行法中的协议离婚,都不是自行离婚。在我国,协议离婚在性质上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才能完成。第四,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是夫妻双方对离婚所涉及的一切问题均形成合意,即夫妻对离婚本身及其后果的协商一致。协议离婚是使破裂婚姻获得“安乐死”的好方法。推广协议离婚制度,是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引入了协议离婚制度,其离婚立法中承认协议离婚的合理性。归纳起来,协议离婚的主要优点在于:第一,协议离婚方式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离婚自由。离婚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适当的离婚方式体现出来的,协议离婚方式把离婚的决定权交给了当事人自己,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离婚自由权利的行使。第二,协议离婚方式迎合私法精神,也保护了当事人的人权。从性质上讲,婚姻法是市民法,是私法。私法的基本精神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尊重当事人的个体权利,公权力尽可能少地介入私人生活。协议离婚方式,是将离婚问题交给当事人自己解决,体现了婚姻法对当事人私权利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护。同时,协议离婚方式在保护当事人隐私方面更有独到的功能。第三,协议离婚方式更能保证离婚的质量。婚姻关系是否能够和需要维持,更多地源于婚姻的内部和当事人的主观感受,因此当事人的判断题一般来说比第三者的判断题显然要准确得多。对绝大多数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而言,之所以都同意离婚,不能不说是对双方的婚姻已死亡达成了共识。可以说,协议离婚当事人是从内部判断题自己婚姻状况的,而裁判离婚是法官等从外部判断题他人的婚姻状况的。哪一方判断题更准确,是不言而喻的。也就是说,在反映婚姻关系是否破裂上,裁判离婚所能做到的只能是法律真实,而协议离婚则更能做到客观真实。第四,协议离婚方式,更能节约司法资源。第五,协议离婚方式,有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这对我国发展经济、实现长治久安是有利的。

2.论我国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

参考答案:(答案要点)关于人民法院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2条作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裁判离婚的首要条件,也是概括性的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应当作正确、全面的理解。破裂的内容是夫妻感情而不是婚姻生活的其他方面。感情破裂,指的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即夫妻二人既无共同生活的基础,也无和好的可能,也就是某些外国法所说的“无可挽回的破裂”,而不是可能破裂或者部分破裂。对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的,司法机关首先要做的是修补当事人的感情裂痕,而不是准许其离婚。为帮助认识夫妻感情的破裂,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罗列了在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 的五种情形。这就是列举性条款。它们作为概括性条款的例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一方有严重过错。包括: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

员;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二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以及其他原因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出现了这些列举性条款的事由,调解无效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可判决离婚。现行离婚立法中还有目的主义的规定。《婚姻法》第32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长期失踪,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婚姻的目的不能达到,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理应准许其离婚请求。这样做,符合人道主义和人性的要求。综合来看,现行离婚条件是多样性的,是混合型的规定,符合现阶段我国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 3.试论离婚的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答案要点)离婚在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均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在人身关系方面,离婚最直接的后果是终止夫妻的人身关系,当事人不再具有配偶身份。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但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条件和方式上发生了变化。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婚姻关系的解除还将引起姻亲关系的消灭。在财产关系方面,离婚的后果主要体现在:(1)终止夫妻之间原来的财产共有关系,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2)清偿原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原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离婚时可依法要求经济补偿;(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可要求经济帮助;(5)离婚时,应依法解决子女的抚养费问题;(6)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依法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4.试论我国离婚立法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

参考答案:(答案要点)(1)在离婚诉讼的问题上,我国离婚立法通过限制特殊时期的男方离婚起诉权,来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充分考虑妇女的权益。《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在财产分割上,照顾女方。(4)在经济补偿和生活帮助的问题上,法律虽是平等性的规定,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女方一般是受益方。 第九题案例分析题

1.甲(男)和乙(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时甲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乙娘家给了乙一套家用电器作为嫁妆。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现年6周岁。2003年开始,甲与丙通奸,被乙发现斥责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甲的工资本来不高,为维持和丙在一起的开支,向人借外债近2万元。乙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也借外债5000元。 2005年3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甲不同意离婚。提出如果离婚,孩子是他家的后代,必须由他抚养,否则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达不成协议。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本案应当以什么方式结案?(2)本案应否判决离婚?(3)如果准许离婚,应当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4)如何确定房屋和电器的归属?二人所借外债应如何处理?(5)假设法院准许离婚,离婚时乙生活困难,可否要求甲给予生活帮助?(6)假设法院准许离婚,根据本案的情况,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否获得支持?

参考答案:(1)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因为二人就离婚及其后果达不成协议。(2)应当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过错条款,甲有通奸行为,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3)考虑子女感情和父母的品质,子女应当由母亲抚养为宜。父亲应支付抚养费的全部或者一部。(4)房屋归甲,因为甲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给双方。电器归乙,是婚前财产。甲借的外债,未用于家庭生活,应由自己承担。乙借的外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甲乙共同承担。(5)可以。可以从住房等财产中要求经济帮助。(6)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因为甲有通奸行为,是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

2.原告甲(女)和被告乙(男)于1988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吴某,目前正在中学读书。2001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判决中确认女儿吴某随其父亲乙共同生活,甲每月负担抚育费200元,至吴某满 18周岁时止。同时判定,甲可于每个月最后一个周末接吴某到自己家中共同生活1天。离婚后,甲不但每月将女儿接回家中1次,而且常常到女儿所在的中学看望女儿。由

于原、被告在离婚之前的争吵给女儿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加之吴某对母亲从前喜欢打麻将非常不满,对甲的探望经常流露出冷漠甚至厌烦的情绪。2002年2月的一个周末,甲将女儿接到自己住处,晚上来了几个朋友一起玩牌,场面一片喧哗,吴某非常反感,认为影响了自己复习功课,背起书包回到自己家中。此后,甲再到学校看望时,吴某拒绝会见。在法院判决指定的会见日,吴某也拒绝前往甲家中。甲认为女儿的表现是由乙指使,2002年5月,甲一纸诉状将乙告上法庭,请求法庭保护其探望权。乙提出反诉,要求中止甲的探望权。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参考答案:法院应当支持乙的诉讼请求,驳回甲的诉讼请求,依法中止甲的探望权。《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母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中止其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可以恢复。本案中止探望权的条件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章

第一题 单项选择题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但于父母离婚后出生的子女,是(A)。

A.婚生子女B.非婚生子女C.随父或母生活,父或母再婚后成为婚生子女D.经法院判决确认后,成为婚生子女

2.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B)为止。A.子女成年B.子女能独立生活C.子女高中毕业D.子女满16周岁

3.继父或继母和(C)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A.未成年B.哺乳期内C.受其抚养教育D.生父或生母死亡的 4.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B)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A.不能B.不影响C.视为放弃D.只能靠遗嘱 5.父母的亲权只能对(D)行使。

A.成年子女B.婚生子女C.非婚生子女D.未成年子女

6.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B)的义务。 A.刑事责任B.民事责任C.行政责任D.刑事和民事责任

7.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B)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A.紧急情况B.为被监护人的利益C.为被监护人物质生活需要D.经被监护人同意外 8.子女对父母有(C)扶助的义务。 A.抚养B.扶养C.赡养D.供养

9.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C)周岁以上。 A.30 B.35 C.40 D.38

10.夫妻一方未与另一方商量擅自收养子女,另一方不同意的,其收养行为(A)。 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可撤销

11.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其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A)。 A.自然恢复B.经宣告后恢复C.经登记后恢复D.无法恢复

12.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如果是一般的非亲属收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年龄最少应当相差(C)周岁。

A.10 B.30 C.16 D.18

13.收养人收养应当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此限制;(D)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A.少数民族B.农村居民C.单身女性D.华侨 14.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应当(C)。

A通知继子女的生父母B.经民政部门同意C.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D.经公安部门同意 15.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B)。

A.中止B.消除C.中断D.延缓 第二题多选

1.以下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有(ABC)。

A.甲和乙未婚同居所生子女B.已婚妇女甲与第三者丙所生子女C.已婚男子甲与第三者丙重婚后所生子女D.在甲与乙离婚三个月后出生的子女 2.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包括(AC)。

A.父母与婚生子女B.养父母与养子女C.父母与非婚生子D.继父母与继子女

3.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符合下列(AC)情形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A.无劳动能力的B.已离婚的C.生活困难的D.已丧偶的 4.以下子女,是婚生子女的有(AC)。

A.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B.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C.婚姻期间受胎但离婚后所生子女D.无效婚姻男女所生子女 5.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形式分为(AD)。

A.自愿从领B.任意认领C.宣告认领D.强制认领 6.亲权在人身方面的内容包括(ABCD)。

A.监护教育权B.住所指定权C.惩戒权D.职业许可权 7.以下各项,是我国收养法基本原则的有(ABCD)。

A.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B.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C.平等自愿D.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8.一般情况下,收养人收养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ABCD)。

A.无子女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C.年满30周岁D.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9.以下个人或者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的包括(ABC)。

A.孤儿的监护人B.社会福利机构C.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D.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妇女

10.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BCD)情形的,可以被收养。

A.非婚生子女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C.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D.丧失父母的孤儿

11.关于收养关系解除后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 A.养子女未成年的,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B.养子女已成年的,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C.不能恢复D.必须恢复 12.收养人有下列(AB)行为之一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A.虐待未成年养子女B.遗弃未成年养子女C.有赌博、酗酒恶习D.收养人配偶死亡 13.无效收养的原因有(ACD)。

A.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送养人反悔要求解除收养C.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D.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限制的条件有(ACD)。

A.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B.收养人无子女C.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D.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15.收养的特征有(ABD)。

A.身份性B.法定性C.主体的限定性D.不可解除性 第三题不定项选择

1.甲(男)、乙(女)二人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丙,现年11岁。丙的爷爷旅居海外,在丙5岁生日时送给丙2万元钱。在丙7岁上学时,甲乙经协商,用这笔钱为三人购买了人身伤害保险。丙生性淘气,一次在上学的路上因女同学不给他玩电子词典,便气恼地将电子词典抢过来摔坏,损失价值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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