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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本工程所用的材料及设备由乙方供应时,乙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
计要求、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政府有关规定,均需有原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必要的质量文件资料,必要的还须提供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当地政府允许使用的备案证。
11.2 本工程所用的材料及设备由乙方供应时,乙方须在进场前按监理及甲方的要求
提交全部样品(含实物相关资料),报请监理及甲方确认(书面记录)、封样(实物),但该等确认并不解除按合同规定乙方应负的责任,乙方须按确认结果进行采购。 11.3 乙方明白,甲方有权根据需要改变材料及设备的供应种类及方式,乙方不得有
异议。
11.4 本工程所用的材料及设备由乙方供应时,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供应的材料及设
备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及工期要求,则甲方有权根据需要改变材料设备的供应种类及供应方式,因材料及设备更换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11.5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所提出的材料或设备代换必须征得设计、监理、甲方的同
意且须留有书面记录。因材料或设备的代换导致的增加费用全由乙方承担,因材料或设备的代换导致的节省费用,甲方与乙方双方各占一半。 11.6 与本工程无关或与封样不符的材料或设备均不得进入现场,如发现与样板不符
或未按照合同指定的品牌进行采购的材料或设备,甲方除要求乙方将该等材料或设备无条件、及时予与更换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与封样不符的材料或设备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由此引起的工期延长由乙方负责。 12. 包装和保护
12.1 除甲方有特殊要求,设备材料的包装由乙方负责,按适合运输及仓储的方式设
计,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2.2 包装物上必须标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颜色、数量、产品等级、堆放要求、
保存环境要求、生产商等资料标识,因标示缺少或不清导致安装、堆放、保管错误并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对甲方造成工程工期、人力资源浪费等情况的,甲方有权提出索赔。
12.3 考虑对环境的保护,乙方应负责包装物的回收。
12.4 乙方必须提供产品安装后详细的对已完或为未完的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措施,
并配合甲方进行监督和保护,直至工程验收通过并工程移交完毕为止。 12.5 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
坏,乙方自费负责修复,若修复不成,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2.6 无论甲供乙供设备,材料均由乙方按甲方要求卸货,并运至施工位,并必须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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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保管及施工中保护和维护,若运输和装卸工程中造成材料及设备的毁损或灭失等,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3. 工期
13.1 到货日期、工程开工、竣工时间以甲方现场代表的书面确认日期为准。 13.2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
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总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经总包方代表书面认定后,确定是否顺延工期。总包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工期不予顺延。 13.3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开工及竣工。如乙方迟延开工或竣工(包括因返
工或维修等而引起的延误),则应当按日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的0.5 %的违约金;如工期延期超过7日,甲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日承担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或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13.4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5天内向监理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审核后交甲方备案,
如果甲方对于上述施工组织设计有修改意见时,乙方应当遵照修改。 13.5 乙方必须按甲方、总包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总包方、甲方、
监理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总包方的要求提出
改进措施,经总包方、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3.6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
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及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7 若乙方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完成工程施工的,甲方有权扣除未向乙方支付的工程
款,且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并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3.8 乙方须于规定的完工日期前完成本工程。
13.9 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
窝工等)时,需双方协商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工期相应顺延。 14. 工程质量与检验
14.1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建设部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施工
方面现行的规程、标准、规范、办法及建设部、XX省、XX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建筑设计及施工方面的文件、规定,以及甲方所发的技术要求(详见合同附件)。对于以上标准之间如果存在差异,则以更严格的、最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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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为准。
14.2 无论是哪种采购供应方式的材料,均必须在使用前按规定进行检测(仅适用于
按规定必须检测的产品),材料的抽样抽检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甲方或监理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计取(但若材料检验不合格,则发生的检验费用由乙方负担)。若一方对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应进行复检复试,若复检复试合格,复检复试费由持有异议一方负担,否则,由乙方负担。 14.3 所有与乙方施工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乙方应进行详细验收并对该产品的质量
问题向甲方负责。未经甲方允许,不得随意更改,若随意更换经甲方发现,乙
方则承担该材料价款30%的违约金。
14.4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
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14.5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
若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若甲方和监理发现质量不合格经整改还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十作违约金。 14.6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应进行自检,并在
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4.7 重新检验。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
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 现场管理
15.1 乙方应当遵守总包方关于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15.2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
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甲方及总包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现场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一般事故5千元~2万元;(2)重大事故2万元~5万元;(3)特大事故5万元~15万元。 15.3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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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甲方将定期邀请主管部门到场,按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甲方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
15.4 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
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15.5 乙方应在施工期间,对陆续完成的工程负有实施产品保护的责任,如对其它单
位的工程或设施造成损坏的,经监理核实后照价赔偿。 15.6 乙方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 16. 竣工验收
16.1 初步验收: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或
合同规定(以要求较高为准),提前15天向总包方及监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甲方、监理公司初步验收,并提出初验的整改要求,乙方须在此后的十天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初验。
16.2 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如需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工程,需以甲方、政府均验收通过,取得相关结论之日为竣工验收通过之日。 16.3 工程竣工第二次验收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合
同价款 30 %的违约金,并应自费按甲方要求限期整改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导致工期延误,乙方须承担工程延期的违约责任。 16.4 乙方在竣工验收后10天向总包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及相应的电子
磁盘资料。另外,乙方必须及时配合甲方向城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并保证所移交的竣工资料的有效性,属乙方未按规定向甲方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6.5 乙方在竣工时提交6套竣工图纸(不包括乙方按规定须提交政府部门归档之图
纸,此等图纸由乙方自行负责)﹔提交2套竣工图纸的电子版,档案格式须为“Auto CAD 2010”软件所翻译的(若有需要,乙方可自行按其需要向设计单位购买施工图纸的电子文档)﹔提交其他大样图纸﹑计算资料等,提交至总包方、监理公司等。
16.6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甩项竣工时,双方协商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
方责任。 17. 工程移交
17.1 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
续。
17.2 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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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甲方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7.3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移交。乙方应填写
工程移交书,经甲方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
17.4 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
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 18. 合同价款结算
18.1 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和配合甲方全面工程验收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后,甲方和乙方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和办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甲方
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资料或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后 60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结算审核完毕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除有特殊情况外,合理时间内支付扣除保修款、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违约金、赔偿金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后的工程总价余款,留工程总价5%作为保修金。 18.2 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上报的结算额,乙方上报的结算额若高出最终审定
的结算额的5%,甲方将收取超出部分的10%作为违约金,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并降低乙方在甲方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 18.3 结算额=合同价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项目+奖励-减少项目-违约金-赔偿金-甲方应扣除的其他费用。 19. 保险和担保
19.1 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
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不承担该项费用影响工程进展时,甲方有权支付该项费用以恢复工程进展,并在支付或将要支付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上述费用。
19.2 乙方须对受雇于本工程的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
19.3 甲方对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乙方,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
赔偿责任,乙方须保障甲方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
19.4 每当甲方合理要求时,乙方须提交证明雇员赔偿保险是适当地维持的证据给甲
方,在任何时间,甲方可以(但不能不合理或恶意地)要求呈交保险单和收据来查阅。
19.5 若乙方未能按规定投有或维持雇员赔偿保险,甲方有权选择代为投保,并把已
缴的保险费在已应支付或将会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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