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过程中回收切眼里侧,工作面两侧煤柱,终采线外延,需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并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采煤作业规程。工作面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20米范围)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单体支柱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第二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分段集中使用。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第二十五条 矿山压力测定。矿井必须掌握各开采煤层矿压显现规律,对新投产矿区、矿井的首采煤层,应开展矿压显现规律研究工作,对首次采用薄煤层、大采高、沿空留巷、充填开采、注浆减沉等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煤工作面,要编制专门的矿压观测设计,为设备选型和顶板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 采煤生产过程中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出现地质构造等,采区技术人员要及时向矿技术业务部门汇报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第二十七条 采煤作业规程是采煤工作面的生产法规。每一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有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第二十八条 作业规程的编制原则:作业规程要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和指导性,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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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实现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工作面单产水平。
第二十九条 作业规程的编制依据: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按审批的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要求,回采地质说明书编制,作业规程的格式内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采煤技术管理规定》、《煤矿作业规程编制指南》《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大纲》、《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上级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等要求。
第三十条 作业规程编制的基本要求:内容全面,文字练达,术语规范,通俗易懂,图表齐全、清晰、准确。
第一节 作业规程的编制
第三十一条 作业规程编制前1个月,相关部门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㈠矿地质部门根据钻孔资料及巷道施工实际情况,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工作面工程平面图、巷道平剖面图及地质素描、工作面综合柱状图等。
㈡矿技术部门提供采煤工作面设计、本煤层相邻工作面或相邻采区的矿压观测等相关资料。
㈢巷道施工单位提供巷道隐蔽工程记录。应包括盲巷,废巷及漏冒顶的位臵、范围、处理方法及结果等,并附图说明。
㈣机电部门提供机电设备选型及供电设计。 ㈤通风部门提供“一通三防”及安全监测设计等。
第三十二条 技术业务部门提前20天向采煤区队下达有总工程师签发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采煤区队技术员在工作面施工前10天(特殊情况例外)将作业规程编制完毕。规程编制期间,技术员必须深入现场,熟悉掌握实际情况,征求区队意见,依据有关规定、技术资料认真编制,严禁抄袭。经区队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技术业务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采煤作业规程编制应遵守下列规定:
㈠《煤矿安全规程》中明确要求在采煤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都必须在采煤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㈡《煤矿安全规程》、《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及《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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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有明文规定,且又属采煤作业规程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可在采煤作业规程中标明出处,但在贯彻采煤作业规程时,必须同时贯彻其相关条文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五条 以下情况需编制或补充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㈠工作面的安装、回撤、拆除等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㈡含水层下、承压水上或提高开采上限开采时,按上级主管部门和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批复意见编制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㈢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需改变采煤工艺、支护方式的,必须及时补充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㈣高瓦斯、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的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㈤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如遇地质构造变化,需放炮、更换大件设备、处理其他特殊情况时,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六条 生产矿井采煤工作面,应根据本煤层或邻近采区的地质及矿压观测等资料,确定采煤工作面的顶板管理方法、支护方式,作为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依据和内容,凡没有矿压观测资料和支护设计的作业规程,不得审批。新投产矿井首采工作面应参照邻近矿井或相似煤层矿压资料进行支护设计。
第二节 作业规程的审批
第三十七条 采煤作业规程由矿生产副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地质、通风、机电、调度、安全监察等业务部门进行集体会审。会审后的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审签栏必须手签,不得打印。审批意见必须附在作业规程内,一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八条 首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须报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采煤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部门会审,对涉及采煤工作面设备安装、拆除及运输等内容的措施,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参与会审,对涉及属煤与瓦斯突出采煤工作面,通风副总工程师必须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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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审,所有安全技术措施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按要求执行。
第三节 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贯彻
第四十条 审批后的作业规程、补充措施执行前,必须对工作面系统上岗人员进行贯彻,贯彻工作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持,技术员负责贯彻,并按要求填写贯彻记录,不得打印、代签。
第四十一条 对未参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补充安全技术措施)贯彻的人员,必须进行补充贯彻;更换采煤工作面时,必须重新贯彻新工作面的作业规程。
第四十二条 作业规程贯彻后,对所有贯彻人员必须进行考试,生产区队所有人员考试成绩单独存档,未参加考试及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考试由矿技术业务部门、安监部门负责组织。
第四十三条 转岗职工必须进行转岗培训和技能学习,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四十四条 工作面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与措施组织施工。
第四节 作业规程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及矿相关职能部门是作业规程监督检查的主体单位,负责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 生产副总工程师每月组织技术、安监、机电、地质、通风、调度等有关单位依据地质预报、有关规定及现场情况,对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第四十七条 生产单位根据复查意见编制补充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第五节 作业规程编制格式及内容要求
第一章 概 况
第一节 工作面位臵及井上下关系
第四十八条 工作面的位臵:描述采煤工作面所处的水平、采区、标高(最高、最低)、几何尺寸(走向长度、倾向长度、面积),以及在采区中的具体位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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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
第四十九条 地面相对位臵:描述工面周边(含终采线)在地面的相对位臵、地面标高(最高、最低)。
第五十条 回采对地面的影响:描述工作面的回采对地面设施可能造成的影响,包括地面塌陷区范围、塌陷程度预计,以及对地面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影响程度。
第五十一条 描述工作面相邻的采动情况及影响范围。
第二节 煤 层
第五十二条 煤层厚度:描述工作面范围内煤层最大、最小、平均厚度及其变化情况。
第五十三条 煤层产状:描述工作面范围内煤层走向、倾向、倾角及其变化情况。 描述煤层稳定性、结构(夹矸)、层理、节理、硬度(f)等情况,以及对回采的影响。
第五十四条 对煤种、煤质进行描述。
第三节 煤层顶底板
第五十五条 煤层顶板(伪顶、直接顶、基本顶):描述煤层顶板岩石性质、层理、节理、厚度、顶板分类等情况及其变化情况。缓倾斜煤层采煤工作面顶底板分类(MT554-1996)。
第五十六条 煤层底板(直接底、基本底):描述煤层底板岩石性质、层理、节理、厚度、底板分类、底板比压等情况及其变化情况。
第五十七条 绘制工作面地层综合柱状图,能够反映出直接底、基本底以及不低于8倍采高的煤层顶板的岩性、厚度、间距等。
第四节 地质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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