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组织
第一百四十条 描述作业方式。应根据工艺流程和劳动组织,合理安排各工序,尽量做到平行作业、提高工时利用率。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描述劳动组织方式,说明劳动力配备情况,编制劳动组织表。
第二节 作业循环
第一百四十二条 绘制工作面正规循环作业图表。
第三节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一百四十三条 填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应明确相关的安全、生产、经济等指标。
第六章 煤质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描述煤质指标。 第一百四十五条 叙述提高煤质的措施。
第七章 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针对性地叙述与本工作面相关的安全制度及需要特别强调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叙述交接班进行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有关规定。
第二节 顶 板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描述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的支护质量要求。
第一百四十九条 描述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冒顶、煤壁片帮的处理方法、措施。
第一百五十条 描述所用支护材料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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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 描述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支柱(架)初撑力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二条 描述工作面应采取的防倒柱措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描述运输巷、回风巷加强支护的方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明确工作面注液枪的设臵、使用要求。 第一百五十五条 描述运输巷、回风巷支架的回撤方法和要求。 第一百五十六条 描述回柱放顶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七条 描述其他顶板控制(如采空区放顶)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节 防治水
第一百五十八条 描述工作面防治水工作的重点区域和需要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工作的区域。
第一百五十九条 描述排水路线、管路发生堵塞、故障情况下的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人员、报告矿调度室的应急措施。
第一百六十条 描述工作面或其他地点有异常情况,应停止作业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一百六十一条 描述其他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节 爆破
第一百六十二条 描述爆破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分工以及相互监督的方式。 第一百六十三条 描述爆破器材领退、使用等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四条 明确严格按照炮眼布臵设计要求打眼,并说明打眼前进行安全检查的内容。
第一百六十五条 明确要使用符合规定的封泥及封泥长度,并坚持使用化学炮泥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描述工作面设备、支柱等防止炮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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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描述爆破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与具体检查方法,严禁裸露爆破(放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的具体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描述什么情况下不准爆破的具体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描述其他爆破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节 “一通三防”与安全监测
第一百七十条 描述工作面通风路线发生进、回风不畅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第一百七十一条 描述工面采用的各项综合防尘措施及要求。
第一百七十二条 描述工作面采用的各项综合防灭火措施及要求。说明发生高温点、发现指标气体等发火征兆时的处理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百七十三条 描述在注氮、注浆、洒阻化剂等防火操作时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描述在工作面区域内的安全监控仪器、仪表使用、悬挂、移动的要求。
第一百七十五条 描述其他“一通三防”、安全监控及外因火灾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节 运 输
第一百七十六条 描述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中的运输设备依次启动、停止的措施和联络方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 描述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中的运输、转载设备在紧急情况下停机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 描述使用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等运输设备时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七十九条 描述要专人操作运输、转载、破碎设备,并禁止人员随意跨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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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 描述发生大块煤炭(矸石)卡住运输、转载、破碎设备以及溜煤眼上口的处理方式和安全措施。
第一百八十一条 描述辅助运输中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八十二条 描述其他运输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节 机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 描述工作面采煤机、运输机、转载机、破碎机、带式输送机、液压支架等机电设备的安装固定、使用、移动、维修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百八十四条 明确机电设备的使用和操作实行专职制、设备维护实行岗位责任制、现场交接班制、停止送电等制度。
第一百八十五条 描述乳化液泵站、管理等管理措施。
第一百八十六条 描述移动变电站和乳化液泵站移动、固定方式和安全措施。 第一百八十七条 描述油脂管理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八条 描述机电设备检修时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八十九条 描述工作面采煤机、运输机、转载机、破碎机、带式输送机、乳化液泵及其控制设备每个单元的检修周期的要求。 第一百九十条 描述其他机电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节 其 他
第一百九十一条 描述工作面工业卫生、文明生产方面的内容要求。 第一百九十二条 描述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章 灾害应急措施及避灾路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制定发生顶板事故,瓦斯、煤尘爆炸,火灾,水灾等的应急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条 确定发生灾害时的自救方式、组织抢救方法和安全撤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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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 绘制工作面避灾路线示意图。
第五章 工作面投产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开采前由生产矿长负责组织矿井相关技术业务部门验收,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准投产。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巷道施工单位、地测部门需将巷道系统隐蔽工程及相关地质资料等移交技术业务部门,作为验收报告的附件材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新水平新采区投产前,由矿组织有关部门按设计要求对井巷工程质量、设备安装质量、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报请公司验收,经公司验收合格批复后方可生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承压水上、含水层下采煤,应根据隔水层厚度、水压及隔水层结构和强度,遵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行业管理部门及公司相关规定,编制防治水措施,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开采。
第二百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编制专门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效果检验合格后,方可开采。
第二百零一条 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尘、灌浆系统;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否则不准生产。
第六章 采煤工作面矿压监控
第二百零二条 综采工作面必须建立矿压监测系统。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生产技术科不定期抽查指导、总结分析,提出建议及改进意见。技术业务部门要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观测人员业务素质。{查规程}
第二百零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开展矿压监测工作,新投产矿井首采工作面、新采煤层采煤工作面或地质条件有异常变化的采煤工作面,新采区首采工作面,新工艺,新技术装备工作面必须开展矿压规律研究,由矿总工程师牵头,技术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与科研部门合作,掌握矿压显现规律,有效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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