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管理(7)

2019-07-13 19:32

若后三角点顶板岩性为火成岩、砾岩等,特别是坚硬顶板,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冒落,必须采用砂袋或充砂封严。砂带间距为10~50米。

第二百四十六条 综采工作面的煤壁、运输机、液压支架必须保持平直,支架间隙合适,不准出现挤架、咬架和间隙过大漏货现象。工作面倾角大于 15o时,液压支架应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处理倒架、歪架、咬架以及更换支架或维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都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七条 液压支架必须保持完好状态 , 不缺件、不漏液、接顶严密。 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拉架。拉架前发出示警,被拉支架下方和前方不得有其它人员作业。采煤和拉架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时,必须停止采煤。顶板破碎时应超前支护,带压擦顶拉架。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严格按照设计规定控制回采高度,采高不得超过支架允许的最大和最小高度。拉架完毕后,必须及时升架和打开护帮板,使之处于工作状态,达到初撑力,防止顶板下沉和片帮。前梁(或顶梁)前端和煤壁间空顶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 液压泵站必须达到额定工作压力。采用远距离供液时,必须使用大流量泵和大直径输液管路,以满足拉架、升架速度和支架工作阻力的需要。乳化液的配制,水质化验、配比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乳化液泵箱必须安设自动加水装臵,防止跑水。

第二百五十条 严禁一切人员在机道上行走或停留,工作面铺网需要进入机道或接触煤壁时,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检查帮顶情况,确认无片帮、掉顶等危险后,方可进入机道作业。当检修采煤机、运输机,人员必须进入机道作业时,作业人员附近的煤壁、顶板必须刹严背实, 确认安全可靠时,方可作业,并派专人观察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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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一条 当工作面遇有断层、冲刷带、火成岩侵入或过旧巷时,必须制定专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贯彻执行。需要放炮时 , 必须有保护人员、液压支架及其它设备的安全措施。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每个综采工作面开采前要备有足够数量的各种备用支护材料,所需单体支柱、铰接顶梁、坑木、配件等储备物资数量和存放地点,在作业规程中要有明确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因工作面加长或缩短需要运送、安装或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拆除工艺、质量和顶板管理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 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经营管理和成本控制,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生产经营工作的双向控制、双向制约,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材料、配件和电力消耗,做好修旧利废、回收复用工作,节支降耗,堵塞漏洞,创造采煤工作面的高产量、高效率、高效益。

第二百五十五条 综采(含炮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编制采后总结,总结地测、生产、机电、运输、通风等施工过程中的经验及今后应该避免出现的同类问题。

第二节 综采放顶煤开采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 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㈠、矿井第一次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必须经专家论证后报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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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作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㈢、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第二百五十七条 综采放顶煤开采的煤层必须符合下列地质条件: ㈠、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力学性质、层理发育状况及夹矸层特征等多项综合因素确定顶煤可放性,煤的坚固性系数f≤3可采用放顶煤开采;f>3,但节理裂隙发育,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也可以采用放顶煤开采。

㈡、煤层顶板能随采随冒,冒落充填高度至少等于采放高度;对于不易冒落坚硬顶板、坚硬顶煤,应采取措施增加冒放性。

㈢、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只有在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后,并经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区,方可采用放顶煤开采。

㈣、煤层厚度4.0m以下的“三软”煤层,确需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经集团(股份)公司审批方可实施。

第二百五十八条 综采放顶煤开采必须开展以下地质测量工作: ㈠、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的采区及工作面要编制详细的地质说明书,报集团(股份)公司批准,作为设计和编制作业规程依据。地质说明书应包括煤岩结构及其特征、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邻近区发火情况及矿压观测资料、工业储量及可采储量等内容。

㈡、工作面每推进15~20m,在工作面内每隔15~30m探测一次煤层厚度,进行地质编录工作,绘制平面图和剖面图。

㈢、在水体下开采的放顶煤工作面,应建立“三带”高度及地表岩层移动观测站,观测收集分析有关数据并总结规律。

第二百五十九条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应针对放顶煤的特点对放煤步距、放煤方式、端头支护、初采及收作等生产工艺做出明确规定,并制定每道工序的防火、防尘、防瓦斯等技术安全措施。

第二百六十条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各工序作业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割煤与推前部刮板输送机间距大于15m,且弯曲段长度不少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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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割煤与端头作业间距不少于25m。 ㈢、放顶煤滞后移架距离不少于15m。

㈣、拉后部刮板输送机滞后放煤不少于15m,确保其弯曲段长度不少于15m。 第二百六十一条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时,条件允许应及时放煤;对顶板和顶煤不能及时冒落的煤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预先松动顶板和顶煤。收作时,对停止放煤、铺设顶网、回撤设备以及防冒顶片帮、防火、防瓦斯积聚、防尘等措施应有具体要求。

第二百六十二条 放煤时,必须做到:

㈠、放煤步距的确定应以采放比、顶煤可放性、支架架型、顶煤放出率及含矸率为依据。

㈡、放煤方式应根据顶煤厚度、顶煤可放性、煤层倾角等因素选择并通过实践来确定。

㈢、综放工作面采用采放平行作业时,放煤工作必须在采煤机工作点的上下方10m外进行。

㈣、加强对放煤操作的管理,放煤工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百六十三条 矿井各煤层首个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开展放顶煤工作面煤岩力学参数测试、顶煤冒放性和矿压观测,掌握放顶煤开采顶煤和顶板活动规律,确定合理的放顶煤工艺和支架参数。

第二百六十四条 放顶煤开采的储量管理

㈠、成立储量管理小组,编制工作面储量管理措施。

㈡、严格按照设计的采高及回采层位回采。遇地质异常区,合理调整回采层位和采高,尽量减少割矸或丢煤,并加强工作面及两端头浮煤清理工作。

㈢、每个放顶煤工作面应单独进行计量,及时填绘损失计算图,对动用储量、采出量和损失量进行核实,并与地质说明书对比,查明损失原因,总结提高回采率的经验。

㈣、放顶煤的采区煤炭资源回采率不低于75%。 第二百六十五条 加强放顶煤工作面顶板管理

㈠、合理进行支架(柱)选型和支护设计,确保工作面支护强度,有效控制围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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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加强工作面支护质量,确保支架(柱)初撑力,对于软岩(煤)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报集团(股份)公司审批。

㈢、制定预防煤壁片帮、架前冒落的措施。

㈣综放工作面两端头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它形式的支护。 第二百六十六条 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及收作期间的顶板管理 ㈠、工作面初采前,要编制专门的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㈡、工作面初次放顶前,矿要成立初放和矿压观测小组,小组人员现场跟班,及时掌握矿压显现及变化规律,指导初放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

㈢、工作面收作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百六十七条 工作面过地质异常区的管理

㈠、工作面距地质异常区50m前,矿地测部门须向有关职能科室和采煤区队队提供详细的地质资料,采煤区队编制过异常区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㈡、对地质异常区、顶板破碎区要加强矿压监测,及时掌握矿压显现信息。 第二百六十八条 加强顶板(煤)垮落监测与管理

㈠、通过观测,确定工作面顶板(煤)的冒放性,确保冒落的岩石能充分填充采放高度。

㈡、充填不充分的放顶煤工作面,应采用预裂爆破或注水软化顶板煤岩的方法。

㈢、对于难以冒落的顶煤、顶板,可以采用分层开采放顶煤的方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加强两巷围岩控制与管理

㈠、开展两巷支护设计研究,采用合理的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有效控制两巷围岩变形。

㈡、开展两巷矿压观测,掌握矿压显现规律,为工作面超前支护和优化支护设计提供依据。

㈢、上、下出口4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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