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政府职能主管部门的协调和项目与周围环境的协调。一般来讲监理单位负责第一类协调,建设单位负责第二类的协调。
五、协调的一般内容
1、协调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如工程进度款协调、索赔事件协调、甲供材、工程变更等的协调。
2、协调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关系,具体有现场临设的位置、材料堆场的位置、工程进度款的拨付等。
3、协调总承包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关系。
4、协调总承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关系。 5、协调业主和设计、勘察部门的工作关系。 6、协调政府监督部门和建设主体三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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