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督管理6点要求:1)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2)切实加强过程监管
3)建立由购买方、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4)坚持过程评估和结果评估、短期效果评估和长远效果评估、社会
效益评估和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全面性、客观性、科学性。
5)将考评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 6)建立征信管理制度。
第四节 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法规和政策
一、一个总体目标:到2020年,在全国发展8万家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公信力
强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效承接政府社会服务职能,满足人民群 众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二、完成管理制度三个措施:
1、改进登记式(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专业人才)
2、强化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社会评估、绩效评价、信用建设) 3、推动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
1、内部治理能力(原则:法人治理结构、恪守民间性、公益性、非营利性) 2、着力提升机构服务水平 3、建立联系志愿者制度 4、加强民办党群组织建设
四、行业组织在民办社会工作中的作用: 1、支持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发展 2、推进行业自律 3、积极做好行业服务
五、建立健全支持保障体系
1、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2、加大对民办机构扶持力度
3、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机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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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的一般规定
一、社会救助制度的特点: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4个主要贡献: 1)构建了体系
2)加强了社会救助统筹协调 3)坚持城乡统筹发展
4)强化了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心对机制
2、建立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3、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
4、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5、信息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二、社会救助类型和社会力量参与者社会救助的规定
1、主要类型:低保、特困供养、受灾人员、教育、住房、就业、临时救助。
2、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1)形式: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 2)享受的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 3)政府购买的方式:委托、承包、采购
4)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 5)参与给予支持。
三、社会救助监督管理
1、申请的途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不服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法律责任:
1、对符合的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的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的予以批准的 4、泄露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服务
7、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处罚形式: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有违法所得,进行没收,给予处分,可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低保和特困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低保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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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保对象资格: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
2)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不能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2、低保的申请与审核
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可以单独提出申请的: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
教人员
人户分离的处理方式:1)同一市区的,在户籍地开具证明至现居住地申请
2)户主户籍地申请,其他成员开具户籍地未享受证明。 3)农业和非农业的,分别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
3、低保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家庭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
家庭经营净(纯)收入 财产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
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2)家庭财产: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机动车辆、船舶 房屋
债权 其他财产
3)调查时间: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调查的方式: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其他调查方式。
4、低保申请的民主评议:
1)评议时间:经济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2)参加人数:村居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3)程序: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
5、审核审批以及低保金发放
1)审批时间:公示期为7天,上报县级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要按照不
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不符合的在审批意见3日内书面通知。
2)可提高待遇人群: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3)发放时间:从批准之日起下月发放,以有异议的,重新调查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 每月10号前,不发达的农村,每季度初10日前。
6、低保动态管理
1)“三无”人员,有重病、重残疾家庭收入无变化的一年复核一次。 2)知道内较稳定的,半年复核一次。
3)不固定的,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二、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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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2、供养的内容与方式: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第三节 受灾人员救助与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自然灾害救助原则: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
工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1)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协调。 2)民政部门负责救助,承担具体工作。 3)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救助准备工作
1、应急预案的内容:1)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应急队伍
3)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4)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5)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6)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1、预警响应措施:1)向社会发布规避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醒做好自救互救
2)开放场所、疏散、转移,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3)加强对易受危害的场所的安全保障
4)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准备。 2、发生时的应急响应措施:
1)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2)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3)紧急调拔、运输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提供各项救助,保障基本生活。 4)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5)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6)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 7)组织捐赠活动
四、自然灾害的灾后救肋工作
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和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过渡性安置。
五、自然灾害的救助款物管理
1、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调拔、分配、管理物资。
六、救助中的法律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造成后果的
2、未及时组织转移,在基本生活救助和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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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截留、挪用、私分款物的
4、不及时归还征用财产,未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实、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七、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1、救助的对象:城市1)低保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2)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
殊困难群众
农村1)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
2)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城市救助的条件: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 1)救助的原则: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
2)救助的形式: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和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
3、农村的救助形式: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 2)尚未开展的,对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救助
3)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原则上不
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
4、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城市向户籍所在地,农村是属地化管理原则 2)核查: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
5、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1)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2)筹集: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 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按规定可用于的其他资金
6、基金的管理:年终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
基金总额的15%。
第四节 教育救助与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教育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教育救助的含义、形式与标准
1、对象:义务教育阶段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救助
在高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给予适当救助
2、形式: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
(二)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对象和工作目标 1、对象:1)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未成年人 2)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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