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社会工作者中级社会政策与法规笔记整理 - 图文(5)

2020-04-16 09:48

4、建立社区志愿服务激励保障制 1)累计达100小时为一星 2)累计达300小时为二星 3)累计达600小时为三星 4)累计达1000小时为四星 5)累计达1500小时为五星

5、培训社区志愿者(培训与服务并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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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公益慈善事业法规与政策 (一)公益慈善事业的界定

1、十六届四中全会: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 2、十六届五中全会:支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

3、十七大: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低保为重点,

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4、十八大: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

5、十八届三中全会: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

(二)分类

1、公益组织分类:1)公益性社会团体

2)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 2、慈善组织分类:1)社会团体 2)基金会

3)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公益事业捐赠的规定

(一)捐赠人和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1、捐赠人的权利

1)自愿:①捐赠行为的自愿性

②信息公开的自愿性

2)自主:①针对受赠人的选择

②针对捐赠财产的使用

③针对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留名纪念

3)知情:①对于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

②对公益事业工程项目

4)监督:①签订捐赠协议

②签订捐赠协议后,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2、捐赠人的义务

1)捐赠行为,应当合法并符合公序良俗 2)捐赠财产,应当合法并享有处分权 3)捐赠协议,不得随意撤销

3、受赠人的权利

1)财产的给付请求权 2)财产的保护权 3)财产的处置权

4、受赠人的义务

1)妥善管理受赠财物 2)定向使用受赠财产

3)告知公开并接受监督:①对于捐赠人,负有出具收据和接受查询的义务

②对于政府相关部门,要按时报告,并接受监督 ③对于社会,要公开并接受监督

4)协助捐赠人办理捐赠相关手续:

① 对境外捐赠财物,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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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对捐赠的公益事业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二)关于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捐赠 1)订立协议 2)按章办理 3)竣工通报 4)留名纪念 5)优惠支持

(三)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 1、票据

2、使用:公募基金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非公募基金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3、管理 4、成本

(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 1、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1)企业所得税: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个人所得税:捐赠额度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准予扣除 3)境外向公益性事业的损赠,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资格认定:

(1)八个条件: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是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2)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3)基金会:①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含)以上的,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最近1年

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

②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检查合格,评估等级在3A以上,

③登记1年以下的具备前述(一)(二)项

(4)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

①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申请前连续2年检查合格,或最

近1年检查合格县评估等级在3A以上的

②申请前连续3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

3、不属于认定范围的4类社会团体 1)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性社会团体 2)职业性、专业性社会团体 3)联谊性、联合性社会团体

4)业务活动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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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格取消:

1)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评估等级低于3A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2)申请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5年内)

3)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5年内)

4)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捐赠款用于章程规定之外的支出(5年内) 5)受到行政处罚(5年内)

三、公益信托的界定 (一)符合设立的项目 1、救济贫困 2、救助灾民 3、扶助残疾人

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二)设立与终止

1、设立:1)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 3)应当有书面形式

2、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1)信托目的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3、终止:一般性规定: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特别规定:1)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事由和日期报告管理机构 2)作出清算报告时,应经监察人认可,报机构核准,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三)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取得报酬 2)优先受偿 3)起诉 2、义务: 1)履职义务 2)接受检查义务 3)报告公告义务

4)定向处理信托财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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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与义务 1、实施法律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2、认可报告的权利和义务

四、救灾捐赠管理的规定

(一)捐赠人和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1、捐赠人的权利 1)自愿 2)自主 3)知情 4)优惠

2、捐赠人的义务 1)不得营利 2)报请备案 3)合法有据 4)保质合规 5)依法履约 3、受赠人的范围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2)认定的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4、受赠人的权利 1)组织救灾捐赠 2)接受救灾捐赠 3)追要捐赠款物 5、受赠人的义务 1)信息公开 2)予以确认 3)出具凭证 4)答复查询

(二)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1、使用范围

1)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3)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4)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5)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2、管理使用规定

1)款进专账,物进表册 2)方案备案,接受监督 3)调拔调剂,民政主责 4)运输仓储,分类执行 5)发放公开,有章可循

6)物尽其用,保证“时”“效”。 7)审计监督,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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