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治理,预计2010年完成,瓮安磷矿英坪矿段预计2012年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遵义锰矿(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目前正在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尚未开展治理,预计2012年完成。
2008-2015年重点治理国有大中型矿山和生产强度大、地质灾害发育、环境污染严重的群集小矿山,主要为煤矿山、汞矿山、磷矿山、金矿山等。
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大工程是:
闭坑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万山汞矿、务川汞矿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重要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中岭煤矿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重要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开阳磷矿(马路坪矿段)、瓮福磷矿(玉华矿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闭坑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遵义锰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见附表17。
(二)矿区土地复垦及其重点工程
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制度,新建(改、扩建)矿山项目没有土地复垦方案不予受理采矿权申请。严格实施土地复垦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坚持“谁破坏、谁复垦”,依法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全省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工程有:
务川汞矿(闭坑)土地复垦工程,复垦土地面积1.8平方千米; 万山汞矿(闭坑)土地复垦工程,复垦土地面积0.4平方千米; 开阳磷矿(马路坪、牛赶冲矿段)土地复垦工程,复垦土地面积3.04平方千米;
瓮安磷矿玉华矿段和英坪矿段土地复垦工程,复垦土地面积0.8平方千米;
遵义锰矿(闭坑)土地复垦工程,复垦土地面积8.53平方千米。 见附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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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动态监测体系
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的动态监测体系,主要依托现有环境专业监测单位和大中型矿山的环境监测机构,组成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对省内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预报。
1、监测原则
遵循轻重缓急、重点突出、典型先行的原则;日常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的原则;传统监测手段与遥感等高新技术方法相结合的原则。
2、监测内容
监测矿山地质环境质量、矿山潜在或存在的环境问题、矿山地质灾害、尾矿库安全以及土地复垦情况。矿山地质环境质量监测包括地面水及地下水、土壤环境等的环境质量指标;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包括占用和破坏土地资源、矿业“三废”污染、水均衡问题、水土流失状况、生态破坏等;地质灾害主要监测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矿坑突水等及其危害情况。尾矿库生产运行应按照设计进行。土地复垦监测包括土地资源破坏面积、分布状况、破坏类型、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尤其是基本农田破坏和土地复垦情况。
3、监测网站的建设
重点或大中型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对矿业活动可能造成的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等进行预防监测与预报;建立重点区域和重要矿山土地复垦动态监测管理系统。
(四)不同类型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矿山类型包括新建(改扩建)矿山、生产矿山、历史遗留矿山。 1、新建矿山
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含地质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等,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经审查认为采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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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或遭破坏后难以治理,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制。矿山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大中型新建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监测机构。 2、生产矿山
矿山应编制环境保护专项报告,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制,按有关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矿业固体废物、废水及废气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处理或排放;矿山对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积极治理,对矿山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加强矿山尾矿库的综合治理和安全监督管理,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矿山生产中必须做到边生产、边恢复(治理)。对治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权。
3、历史遗留矿山
已闭坑的中央或地方国有大中型矿山,治理与恢复资金来源为国家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已闭坑、找不到相关责任人的小型矿山,其治理资金主要以地方政府投入、社会参与的形式筹措,由地方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尾矿库的综合治理及闭库与土地复垦工作。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谁投资,谁受益”的土地复垦多元化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开展矿区土地复垦,确保土地复垦不欠新账,快还旧账。
七、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完善规划体系,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
本规划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规划,将其主要目标纳入《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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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进行考核。
结合贵州实际,逐步健全和完善全省矿产资源规划体系。根据本总体规划,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并稳步推进市级和部分重点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认真注意与省级规划的衔接协调,形成较完善的全省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省、市、县三级规划和专项规划各有择重与分工,省级规划要突出其指导性和实施性;市级和县级规划则强调操作性;专项规划要突出重点、针对性强、注重实效。从而增强全省规划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更好地发挥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核心作用。
(二)健全法规体系,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有计划地出台我省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章,逐步完善全省矿产资源的法规体系,保障规划实施。
依据规划科学设置矿业权,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减少行政审批。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把工作重点放到为矿业权要素市场主体服务和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上,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明确矿业权市场准入条件,加强监管,实行矿业权信息公开化,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推进矿业资本市场、技术市场的发展,促进市场配置资源和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加强执法检查与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违法行为,维护矿业秩序。
(三)调整利益分配,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
合理调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比例关系,向资源原产地倾斜,促进资源开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完善矿产资源有偿收益的使用管理,重点用于规划确定的重要矿种和重点地区,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入力度,支持矿产地居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将资源开发项目区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等作价入股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的具体办法,确保当地群众在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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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资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受益。研究制定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收益分配的具体办法,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良性循环。
(四)强化监督管理,促进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
根据国土资源部统一的安排和《规划》的要求,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建一支业务精干、规模适当、有经费保障的矿产勘查开发的专门机构和督察队伍,负责全省矿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与矿业秩序的整顿和规范。针对我省矿业活动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监管。整顿的重点是,无证勘查和开发等违法行为;越界开采、乱采滥挖违法行为;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资源浪费严重和资源配置极不合理的矿山;矿政管理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公布其检查结果,对违法行为进行罚处,维护国家利益、地方利益和人民利益,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全省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
(五)体现资源价值,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执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健全矿产资源开发成本合理分摊机制,完善反映矿产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等矿产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调整矿业权使用费标准,修订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规定,制订国家出资形成矿业权处置办法,以前矿山企业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者要严格按规定缴纳价款,促进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
(六)拓宽资金渠道,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步伐
开拓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改变我省矿业投入不足的问题。按照“公益先行、基金街接、社会跟进、整装勘查、加快突破”要求,除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投入,充分利用省地质勘查基金于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勘查工作外,商业性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要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海外资金以及国内和省内社会资本投入,并给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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