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7)

2020-04-16 09:55

一步提高。

锑、汞、钼、钨、锡、稀土。限制开采,严格控制总量。2008-2015年,每年锑矿石产量在70万吨以下,其中主要矿山控制在60万吨;规划期内暂不新设采矿权和新建矿山;严格钼矿开采准入;钨、锡资源有限,规划期不设置钨、锡矿采矿权和新建矿山;织金磷(稀土)矿区,必须在彻底解决稀土的综合利用后方可设置采矿权。

金、银、铜、铅、锌、优质锰。鼓励开采。到2010年,金年产量250万吨(金11吨),2015年为340万吨(金15吨)。2010年年产锰矿石90万吨,2015年100万吨。2010-2015年年产铅锌矿100万吨。

(3)非金属矿产

磷矿。严格控制富磷矿的开采。磷矿石开采总量以满足省内需要为主。到2010年,年产1100万吨,其中主要企业770万吨。2015年为1500万吨。2020年,开采量略有提高。

重晶石、萤石。严格限制对其的开采并控制总量。重晶石矿石产量,规划期内每年在70万吨以下;规划期间不新设采矿权。

水泥用灰岩。调控总量。到2010年,年产量3360万吨。2015年3400万吨。

建筑用石材。限制进行开采,严格准入条件,到2010年,年产量3200万吨。2015年为3500万吨。

(4)水气矿产

地下水。鼓励为解决群众饮水安全和灌溉之需的地下水开发。编制专项规划,有序开发利用。

禁止开采砖瓦用粘土,限制开采砖瓦用页岩。其他矿产的开采总量应遵循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全省矿石开采总量2010年为2.5亿吨。2015年为2.8亿吨。

矿山企业要严格按采矿许可规模进行生产,开采量超过许可规模的需变更采矿许可证。

2、实施矿产资源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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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矿产地储备,建立适合贵州省情的矿产资源储备体系。除落实国家规划储备的矿产地外,对特殊煤种(焦煤)和稀缺煤种(瘦煤)、富磷矿、铝土矿等实施矿产地储备。包括:盘县茨戛井田、鲁那井田、九村井田、纳木—羊场井田、古树寨井田等焦煤分布区,水城县都格勘查区、盘县马依深部勘查区、盘县老厂勘查区等瘦煤分布区,织金各种伍、高山磷矿及稀土矿区。在规划储备的矿产地内,禁止颁发采矿权。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区域布局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域

以贵州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区域布局为基础,并按全省产业布局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规模开采、协调发展。根据省内矿产资源分布和开发利用现状,以及市场需求和资源环境并重的原则等,全省分为四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域。

(1)黔中区

包括贵阳市、安顺市东部、黔南北部。区内有磷、铝、煤等矿产,资源分布集中,磷矿品质佳。重点矿产分布区有:①开阳磷矿区,②瓮福磷矿分布区,③清镇铝土矿分布区,④清镇煤矿区,⑤安顺北部煤矿区,⑥镇宁—紫云重晶石分布区。其资源开发利用已形成一定规模。本区重点开发利用磷矿及铝土矿资源,以国有大型企业为基础,建设磷化工产业带和铝工业基地。

(2)黔西区

包括毕节地区、六盘水市、黔西南州北部。重要矿区有:盘县、水城、织纳三个煤炭国家规划区,黔北煤炭国家规划区有大部,普兴、六枝两个大型煤炭基地矿区,贞(丰)兴(仁)安(龙)金矿分布区。为省内最大的富煤区,素有“江南煤海”之称。区内煤类齐全、煤质优良,既有优质炼焦用煤,又有优质动力用煤及化工用煤。查明的卡林型金矿使其成为我国重要的金矿资源基地之一。本区重点开发利用煤炭和金矿优势资源,建设煤炭工业基地和黔西煤化工产业带,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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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生产基地。

(3)黔北区

遵义市辖区范围,重要矿区有:①遵义铝土矿区、②务(川)正(安)道(真)铝土矿区、③桐梓煤矿区、④习水二郎煤矿区,⑤遵义锰矿分布区。本区重点开发铝土矿、锰矿、煤炭资源,建设铝工业基地、电煤基地、煤化工基地、锰系合金加工基地。

(4)黔东区

包括铜仁地区东部及黔东南州中东部,主要矿产分布区有:①松桃锰矿分布区,②大河边重晶石分布区,③天(柱)锦(屏)黎(平)金矿分布区,④八蒙锑矿分布区。本区重点开发利用锰、重晶石、金、锑等特色矿产资源,建设特色矿产资源加工业基地。

2、矿产资源开采分区

依据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资源禀赋和环境保护等划分矿产资源开采分区,共5类82个,分别为重点开采区14个、鼓励开采区21个、一般开采区13个、限制开采区13个、禁止开采区21个(附表12,附图4)。

(1)重点开采区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的调控管理,在矿产资源比较集中、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条件好的地区,划定大中型矿产地、重点矿区、重要矿产集中分布区、国家规划矿区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为重点开采区。分别为盘县、水城、织纳、黔北、普兴、六枝煤炭开采区,开阳、瓮福磷矿开采区,猫场、斗篷山、麦格、遵义铝土矿开采区,贞兴安金矿开采区和五指山锌矿开采区。

对重点开采区进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优先设置采矿权,优先提供项目建设用地。鼓励新建大中型骨干矿山,提高开发集中度,形成矿山开发核心,以促进资源开发向重点开采区集聚。区内未设置采矿权的区域,应科学划分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以指导设置采矿权。对区内已设置的采矿权可依实际情况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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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资源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以优化布局。

(2)鼓励开采区

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要求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划定以下区域为鼓励开采区:矿产品市场前景好,有较好的流向渠道和后续加工产业的紧缺矿种分布区域;有较好的开采技术经济条件,易形成规模化经营,开发利用过程中能够有效地控制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区域;老少边穷等欠发达且具矿产资源开发潜力的地区。按矿种:锰矿3个,铁矿1个,铅锌矿1个,金矿16个(泥堡、莲花山、老万场、丫他、大观、雄武、坑头、金井、下达、平秋、八克、铜鼓、地茶、高屯、苗龙、从江)。

优先在鼓励开采区内设置采矿权。 (3)一般开采区

既不属于国家鼓励开采矿种,亦不属于国家限制矿种的开采区域,为一般开采区。煤矿区10个(清镇、绥阳、二郎、炉山、德卓、习水、桐梓北、戈塘、龙山、荔波),磷矿区1个(水洞),铝土矿区4个(马桑林—老泥田、乌栗—干坝、云雾山、务正道)。

(4)限制开采区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要求和国家特需等,受经济、技术、安全、环境等因素制约,划定以下区域为限制开采区:

——受国家产业政策调控,国家规定执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分布区域;具有地方特色且需保护性限量开采矿种分布的区域。

——虽有可靠的资源基础,但当前市场容量有限,应用研究不够,资源利用方式不合理的区域。

——在较高技术经济条件与一定外部条件下,才能达到资源合理利用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以及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可能诱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区域,但通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可以达到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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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要求的区域。

——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的外围保护地带;省级湿地自然保护的缓冲区、实验区及外围保护地带;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国家级、省级生态功能区等。

限制开采区包括重晶石矿区4个(镇宁、天柱、玉屏、麻江),锑矿区2个(半坡、睛隆),贫硫铁矿区1个(林口),煤矿区1个(茅坝),含稀土磷矿区1个(织金),汞矿区4个(务川、水银厂、乱岩塘、田坝)。

在限制开采区内控制采矿权总数及开采总量,严格开采准入条件。新建矿山必须符合规划,生产矿山未达到该区开采规划准入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原则上不新设采矿权,对在产矿山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和保障措施,并要求限期治理,到期达不到治理要求的,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在规划期内确需设置采矿权的,须由相关部门组织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论证,确认可以设置的,方可设置;受目前开发利用技术水平与外部条件限制,在资源利用方式不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内原则上不新设采矿权,对资源浪费的矿山提出限期改进措施,到期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条件已达到规定要求,或外部开发条件允许条件下,按开采的规划准入条件新设采矿权。

(5)禁止开采区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特殊功能区的要求,划定以下区域为禁止开采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进行矿产资源储备和保护的矿产地;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达不到资源合理利用、整体开发等要求的矿产地,开发利用会造成严重资源破坏或浪费的区域;汞、铊、砷、高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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