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建设项目水保方案技术规范(091203)(3)

2020-04-16 11:23

调查项目区水土流失类型、面积、侵蚀强度、侵蚀量、成因和危害,并分析说明项目周边区域水土流失对项目建设运行的影响。

5.4.2 水土流失现状调查宜采用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和卫星遥感图片或航拍照片解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4.3 了解区域水土流失治理现状、水土流失治理经验和教训,调查项目区现有的水土保持设施类型。

5.4.4 项目区水土保持现状调查和分析应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和防治特点,为项目水土流失预测和危害分析提供依据,同时为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设计提供参考意见。

5.4.5 对改建和扩建项目,应重点调查已建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水土流失和危害情况,并对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和成败经验进行总结分析,为拟建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提供参考。

5.4.6 对流域开发项目,可对上、下游已建、在建梯级电站,或附近区域同类型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重点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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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6.1 一般规定

6.1.1 以项目所在区域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水土保持现状为基础,从水土保持角度对主体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分析与评价,提出设计中已包含的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设施和措施,并对其防治作用进行评估,对不能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设计方案提出要求和建议。

6.1.2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和评价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各方案的选址及总体布局。 2 各方案的占地类型、面积。

3 施工组织:包括施工总布置、场内外交通、施工支洞设置、主要施工工艺和时序。

4 当地建筑材料料场的位置、开采量、开采方式等。

5 土石方开挖、填筑和弃渣量,弃渣方式、渣场位置、与其他项目的综合利用情况等。

6 主体工程已采取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永久措施和临时措施。 6.1.3 在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应从水土保持角度参与主体工程的方案比选,并提出方案比选建议。

6.1.4 对推荐方案,应列出具有水土保持功能设施和措施的名称、位置、工程量,明确各项建设内容和管理措施具有的水土保持功能。

6.2 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设施和措施分析

6.2.1 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设施和措施的选取应根据主体工程各项建(构)筑物和施工组织设计成果,分析其具有的水土保持功能后确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工程选址和总布置设计。

2 工程施工和运行方法对原地貌的扰动,对水土保持设施的损坏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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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石方挖填施工方法和工艺。 4 工程弃渣数量和堆置处理方案。 5 施工交通方案对水土保持的影响。 6 当地建筑材料开采对水土保持的影响。

7 施工场地临时防护,如临时排水、临时拦挡等。

对工程土石方开挖、填筑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组织应进行重点分析和评价,包括各单项工程的土石方组成成分、施工时序、运距、综合利用等,明确土石方调运过程、弃渣成分和数量、弃渣场选址和防护措施等,并对弃渣场选址进行合理性分析,对高填深挖施工区域的防护应作详细分析和说明,从水土保持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6.2.2 对主体工程设计提出的各比选方案,均应分析具有水土保持功能设施和措施的名称、位置、等级、规模、工程量等指标,并对防护能力进行评价。

6.3 水土保持功能评价

6.3.1 明确主体工程的水土流失特点和防治要求,对各设计比较方案的水土流失影响范围、水土流失危害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方案。

6.3.2 评价推荐方案各项防护措施能否有效控制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并满足水土保持的要求,明确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水土流失及危害的主要环节、位置和可能影响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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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分区 7.1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

7.1.1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分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两部分。

7.1.2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根据工程征(占)地情况和施工组织设计成果分析确定。 7.1.3 项目建设区的划分原则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与施工直接相关、必然对水土保持能力产生影响的区域。建设区范围应以图表和文字相合的形式表述。 7.1.4 直接影响区的确定主要依据区域地形地貌、降雨、径流、植被等自然因素和主体工程设计,结合同类工程调查成果确定。

7.1.5 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范围的确定按附录B执行。

7.2 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

7.2.1 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应以合理布设防治措施,便于进行分区防治为主要目的,根据主体工程总体布置和施工布置,结合施工扰动方式和时序,针对水土流失特点和危害进行划分。防治分区划分遵照GB 50433执行。

7.2.2 水电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宜划分为以下几个防治分区:

1 枢纽工程区。 2 弃渣场区。 3 交通设施区。 4 料场区。

5 施工生产生活区。 6 移民安置区。 7 库岸区。 8 其他区域。

在一级分区的基础上,根据防治措施设计的需要,可划分二级分区及以下逐级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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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水土流失分析预测

8.1 一般规定

8.1.1 根据项目区自然条件、施工扰动特点等预测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新增水土流失量和水土流失危害。

8.1.2 按防治分区进行水土流失预测,各分区可根据需要进一步划分预测单元。 8.1.3 预测时段分为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自然恢复期三个时段,各分区的预测时段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确定。

8.1.4 预测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扰动原地貌、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类型及数量、弃渣数量、新增轻度以上(含轻度)水土流失面积、水土流失量和水土流失危害等内容。

8.2 扰动原地貌和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分析

8.2.1 根据工程征(占)地和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工程运行可能影响的范围,分析工程建设和运行扰动原地貌的范围、面积和土地类型。

8.2.2 根据工程扰动原地貌分析结果,对比水土保持现状调查成果,分析扰动范围内受影响的水土保持设施,统计可能损坏的各项设施的类型和数量。

8.3 弃渣量分析预测

8.3.1 在施工组织设计成果基础上,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可能产生的弃渣量,统计土石方开挖量、填筑量、综合利用量和借方量四类数据,经土石方平衡后计算弃渣数量。

8.3.2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区域的土石方开挖和填筑进行合理调配,优先利用开挖料,减少土料、石料、砂砾料等建筑材料料场的开采量。本工程不能利用的土石料,可结合周边区域其他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利用,减少弃渣量。设置自采料场时,可结合周边区域其他建设项目,优先利用其他项目产生的弃渣,或共同设置料场。

8.3.3 土石方平衡设计应划分施工区域,明确挖填施工的时序、工程量和出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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