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具体情况拟定,一般为1年。 11.2.3 水土保持监测重点内容包括:
1 自然环境状况监测,包括项目区降水情况、地形变化情况、项目占地和扰动地貌情况、土石方开挖填筑数量和面积、弃渣数量和堆放、植被变化情况、地表径流变化情况等;
2 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包括水土流失面积、类型、强度和总量,以及对周边区域的危害及发展趋势;
3 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效果,包括已实施的各类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数量和质量,植物措施的成活率、生长状况,工程措施的完好程度和运行情况,以及各类措施的固土保水效果。
11.2.4 根据水土流失预测结果和危害分析确定水土保持监测重点对象,水电建设项目重点监测对象包括弃渣场、料场、大型开挖填筑区、土(石、砂砾)料集中堆放区、混凝土拌和场、集水面积较大的排水泄洪区下游、重要保护设施的周边区域等。
11.2.5 水土保持监测结果应明确项目水土流失对周边区域的影响程度。
11.3 水土保持监测方法
11.3.1 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方法应符合GB 50433和SL 277的规定。 11.3.2 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宜采用地面定位监测、现场调(巡)查、遥感监测相结合的方法,并可结合同位素示踪监测。
11.3.3 地面定位监测是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定量监测的主要技术手段,定位监测方法根据监测对象及监测内容选择,对各种类型水土流失宜采用以下方法开展监测:
1 水力侵蚀地面定位监测方法包括小区观测、控制站观测、简易观测场、简易量测等。
2 风力侵蚀地面定位监测方法包括降尘管(缸)法、地面插钎法等。 3 重力侵蚀地面定位监测方法包括排桩法、地表裂隙量测法、地下水位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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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法、坡面侵蚀体积量测法等。
4 各种监测方法应根据需要,开展降水量、风力、径流、土壤理化性状、地形等测量工作。
11.3.4 地面定位监测站点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监测站点的监测内容及监测结果应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较好地代表所在监测分区的水土流失情况。
2 各种类型的观测场地可适当集中,不同监测项目宜相互结合,观测场地宜设置在交通条件较好,便于管理的区域,减免施工等人为活动对监测设施的影响和损坏。
3 监测方案的设计及数据分析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持续扰动对监测设施和监测结果的影响。
4 设立未扰动原状地貌观测点,作为对照组在施工期内进行同步监测。 5 宜在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场界处设置观测点,监测项目建设对周边区域的影响。
11.3.5 现场调(巡)查法分为普查、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三种,根据监测对象选择使用。
1 可采用实地普查或线路抽样调查方法对防治责任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和水系的变化进行监测。
2 采用普查或抽样调查法,现场测量坡面侵蚀沟的数量、类型和规模,判断坡面水土流失的强度和数量,对沟道、坡脚等位置的土石堆积量进行量测,判断上游水土流失状况。
3 调查施工现场扰动范围及直接影响范围,对治理度、林草覆盖度等进行现场抽样调查。
4 采用典型调查法,调查项目建设对周边区域产生的水土流失危害,如洪涝灾害、泥沙淤埋等,包括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5 采用普查法或抽样调查法,核实项目建设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对项目新建的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和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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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遥感监测以卫星遥感影像、航拍照片、三维立体成像摄影图片为基础,进行解译后判读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水土流失类型和强度、水土保持设施数量和类型等信息。遥感监测宜应用于大范围的区域性调查,作为地面定位观测和现场调(巡)查结果的补充。
11.3.7 同位素示踪监测采用铯、铍、石墨等同位素作为示踪标识物,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同位素示踪监测法应与地面定位监测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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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投资概(估)算 12.1 一般规定
12.1.1 水土保持工程投资包括枢纽建筑物工程中水土保持工程投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中水土保持工程投资和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
12.1.2 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由工程措施费、植物措施费、施工辅助措施费、水土保持监测工程费、独立费用和基本预备费六部分组成。
1 工程措施是指为减免因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而兴建的永久性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包括护坡工程、拦渣工程、排水工程等。
2 植物措施是指为防治水土流失而采取的永久性植被建设工程。包括场地覆土、栽植苗木、铺草皮、撒播树(草)籽和抚育管理等措施。
3 施工辅助措施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为防止施工期水土流失而修建的临时防护措施以及为实施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所需要的施工辅助工程。
4 水土保持监测工程是指因本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需要而兴建的监测设施和所发生的监测费用。包括人工费、监测设备使用费等。
5 独立费用由项目建设管理费、科研勘察设计费和其他税费组成。 6 基本预备费指用以解决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受国家政策性变动影响增加的投资,以及为解决意外事故而采取的措施所增加的工程项目和费用。
12.2 投资编制原则及方法
12.2.1 水土保持投资编制成果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水土保持工程投资汇总表、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投资汇总表、水土保持工程专项投资汇总表、各部分投资计算表、分年度投资表等。
12.2.2 根据工程水土保持设计确定的实施项目,按照《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水电工程设计概算费用标准》及《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投资编制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定额和标准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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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枢纽建筑物工程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和措施项目的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分析后列入水土保持工程投资。 12.2.4 水土保持专项投资编制所采用的价格水平年应与枢纽建筑物工程投资和移民安置规划价格水平年一致。
12.2.5 基础价格包括人工预算单价、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施工用风、水、电、砂石料、混凝土材料单价和施工机械台时费等,应与枢纽建筑物工程投资和移民安置补偿费用编制所采用的基础价格相统一。
12.2.6 独立费用应按《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投资编制细则》的项目及标准进行编制。
12.2.7 基本预备费应根据工程水土保持的复杂程度以及设计深度分析确定。 12.2.8 分年度投资应根据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进行编制。凡有工程量和工程单价的项目,应按分年度完成工程量进行计算;没有工程量和工程单价的项目,应根据该项目各年度完成的工作量比例计算。
12.2.9 水土保持投资涉及上、下游梯级开发的项目,应按造成不利影响的程度进行投资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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