拦渣坝设计参照相关规范执行。
10.2.7 弃渣堆置在斜坡面,或渣体易发生表层局部塌滑,应修建挡渣墙进行渣体坡脚防护。
挡渣墙结构型式主要有重力式、半重力式、衡重式、悬臂式、扶臂式、空箱式、板桩式等,可根据不同地质、水文、墙高等条件分析选用。
挡渣墙设计应对抗滑、抗倾覆、地基承载力等进行分析,基础处理、结构计算、排水及细部结构设计,按SL 379执行。
10.2.8 弃渣场设置在沟道或河道旁,应按防洪治导线设置防洪拦渣堤,如同时兼具防洪功能,应结合防洪要求进行布设。
防洪拦渣堤应同时满足拦渣建筑物和防洪建筑物的设计要求,水工建筑物设计按GB 50286执行。
10.2.9 渣场排洪工程由上游拦洪工程、排洪沟(渠、洞)和渣场周边截洪工程三部分组成,各项设施布置根据弃渣场上游的洪水情况、地形地质条件、渣场规模、堆渣型式以及渣体坍塌对下游造成的危害等因素确定。
排洪工程的防洪设计标准按照渣场规模及特点,根据附录D确定。 10.2.10 渣场排(蓄)水工程包括排水设施和蓄水设施两部分。排水设施布置在渣场表面,引排渣面降水产生的地表径流;蓄水设施结合排水设施布置,收集降雨和地表径流,用于渣场植被恢复或土地整治的后期养护灌溉。
排水设施设计标准根据渣场实际需要确定,一般采用两年一遇至五年一遇(P=50%~20%)。设施类型主要有排水沟、渠、涵、管等。
蓄水设施包括蓄水池、水窖等,为了便于蓄存和排泄,蓄水设施应与排水设施及天然沟道结合布设,并可根据灌溉要求配套布设喷灌、滴灌、管灌等设施。 10.2.11 渣场植被恢复工程包括渣面整地、覆土和林草种植三部分。
弃渣结束后,应对弃渣场顶部平台、马道平台和坡面进行平整。在满足渣场整体稳定的前提下,对局部易造成坍塌、滑坡的渣体表面,可采取削坡开级、蓄水保土、开沟排水等综合治理措施。对易遭受暴雨、洪水冲刷的坡面,可采用大块石砌护、抛石或钢丝笼护坡(护脚)、坡体截排水等护坡工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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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场表面坡度小于25°的区域,在确保渣体稳定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农业生产需要,复垦为耕地。
植被恢复工程设计应充分结合周边区域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特点,具体设计要求按照10.7节。
10.2.12 渣场的拦渣坝、拦洪坝及其他工程的地质勘察,需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10.3 防洪排水工程
10.3.1 在水电建设项目施工和生产运营中,由于扰动原地貌导致径流过程改变、造成水土流失的,应根据洪水的来源和危害情况实施防洪排水工程。
防洪排水工程分为拦洪工程、排(蓄)水工程、堤防和护岸护滩工程三类,其布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上游有小流域沟道洪水危害的项目建设区,主要以导排洪措施为主,可选择拦洪坝、排洪渠或排洪涵洞(暗管)相结合。洪水汇流区不属于项目区管辖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合有关单位对小流域进行综合治理。
2 周边坡面径流较大、易造成洪水危害的,应根据地形和水文条件,在坡面和坡脚修建截排洪沟(渠),并结合项目区内场地、道路和其他地面排水统筹安排,使洪水安全排泄。
3 项目区紧靠沟岸、河岸且洪水影响项目区安全的,或在河水冲刷下易发生坍塌的区域,应修建堤防等护岸护滩工程。
4 项目区内或周边存在可能带来危害的泥石流沟的,防洪排水工程设计应结合泥石流治理。
10.3.2 项目开发任务兼有防洪要求的,或根据国家防洪标准规定其工程主体及其附属设施本身列为保护对象的,防洪排水工程的设计标准根据项目相关建设要求确定。
对于主体工程无明确要求,破坏和失事对项目运行和生产无直接关系的防洪排水工程,设计标准根据其保护对象和水土流失危害程度,在洪水重现期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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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P=50%~2%)内选用。
10.3.3 防洪排水工程水文计算,在有资料地区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分析计算,无资料地区宜采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暴雨洪水图集》、《水文手册》等进行多种计算与分析论证相结合的办法。必要时,应进行调洪演算。 10.3.4 为使上游小流域沟道洪水安全排出,减少上游洪水和泥沙进入保护对象,或为抬高排洪渠首(涵洞口)水位以提高排水设施过洪能力,需修建渠首建筑物的,可设置拦洪坝。
拦洪坝应根据坝址以上年来沙量和淤积年限,确定拦泥淤积库容,一般不设滞洪库容。坝顶高程可根据沟道天然流量水位关系、泥沙淤积加安全超高确定,宜选用低坝型式。如流域规划对沟道有拦泥淤地要求,拦洪坝可结合淤地坝修建。 10.3.5 排水建筑物优先选用排水明渠型式,与道路、建筑物、堆渣体等发生交叉时,以及由于地形限制布置排水明渠有困难时,可采用排水隧洞、暗涵等地下构筑物。
排水设施的平面布置及纵向设计主要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截排水范围及与洪水汇入口位置确定,当纵坡大于1:20或局部高差较大时,应设置跌水等消能设施。
排水渠按明渠均匀流设计,断面一般按水深和底宽最优断面法确定过流能力,宜选用梯形或矩形断面,渠道比降应与渠道断面设计紧密配合,达到不冲不淤。当排洪渠流速大于土壤最大允许流速时,渠道应进行浆砌石衬护;有特殊要求的防护段可选用钢筋混凝土衬砌。
排水隧(涵)洞有拱形涵洞、箱形涵洞和盖板涵洞三种结构类型,可采用浆砌块石、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筑或衬砌。过流形式分为无压流和有压流两种情况。
根据项目区植被恢复需要或周边农耕用水需要,可结合布置蓄水工程,蓄水设施有池、窖、塘、沟等,按GB/T 16453设计。 10.3.6 堤防和护岸护滩工程
堤防和护岸护滩工程布置,不仅要满足防护对象的要求,同时应综合分析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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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程后对河道对岸及下游的影响。根据河道防洪规划和项目防洪要求及水土保持要求,按规划治导线布置堤线、堤距,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兼顾。
工程类型主要有坡式护岸、坝式护岸护滩和墙式护岸三种,根据河岸的地形地质条件、水文条件及防护对象要求选用。
1 坡式护岸采用枯水位以下抛石、石笼、柴枕、柴排等形式护脚,上部干砌石、浆砌石等形式护坡。
2 坝式护岸护滩有丁坝、顺坝两种形式,依托滩岸修建,坝体长度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以使水流不冲刷岸滩为原则。根据建坝材料,可分为土质坝、石质坝与土石坝三类。
3 墙式护岸临水面采用直立式,背水面可采用直立式、斜坡式、折线式、卸荷台阶式及其他形式,根据墙体材料,可分为钢筋混凝土、混凝土、浆砌石、干砌石等类型。
堤防和护岸护滩工程设计应符合GB 50286规定,如无特殊保护要求,宜按4、5级堤防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10.4 护坡工程
10.4.1 项目施工过程中采土场、采石场、施工场地等区域,因开挖填筑形成的各类不稳定、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岩质边坡和土质边坡,均应采取护坡工程进行防护。
10.4.2 护坡工程应达到保持边坡稳定以及防止风化、碎石崩落、崩塌、浅层小滑坡等要求,根据非稳定边坡的高度、坡度、岩层构造、岩土力学等不同条件,分别采取不同的护坡措施。
护坡工程常用的措施类型主要有削坡减载、砌石护坡、混凝土护坡、喷混凝土护坡、植物护坡、锚杆锚索加固、抗滑桩等,也可采用多种措施组成综合护坡。不同护坡措施的防护功能和适宜条件不同,应针对边坡特点分析论证后采用。护坡工程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
1 工程设计应进行边坡稳定分析,根据地质条件,确定边坡的坡形和坡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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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考虑其在不同运行工况下的稳定要求。
2 护坡措施类型的选择,应根据边坡地质、水文特点,以及下游保护目标的重要程度,从经济、安全、生态角度综合比较后确定,护坡结构物应满足稳定要求。
3 易受洪水冲刷的沟岸、河岸或有地下水渗流、坡面涌水的边坡,在边坡自身稳定的基础上,应结合对排水和洪水冲淘的防护。
4 由于施工原因产生的滑坡体,应在查明滑坡的范围、规模、地质背景、性质及其危害程度的基础上,采用坡体明暗截排水、削坡卸荷以及支阻挡综合措施。
10.4.3 护坡工程的设计按照DL/T 5353 执行。
10.5 土地整治工程
10.5.1 土地整治工程包括施工场地的整理、坑凹回填平整、渣场改造及利用等,各区块宜在施工结束后及时实施。
10.5.2 土地整治工程设计应与项目所在地的经济状况、生态环境相协调,并结合防洪排水工程和植被建设工程,采取蓄水保土耕作措施,为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提供条件。
10.5.3 土地整治工程具体设计要求按GB/T 16453执行。
10.6 防风固沙工程
10.6.1 当水电建设项目处于风沙区,或由于项目建设的原因扰动地貌、损坏植被而引发土地沙化时,应布设防风固沙工程。
10.6.2 防风固沙工程包括沙障固沙、林草固沙、平整沙丘等型式。防风固沙的有关技术及治理标准可参照 GB/T 16453执行。
10.7 植被建设工程
10.7.1 水电工程建设应减少对植被的压占和损坏,施工结束后,应结合场地清理和土地整治工程,改善立地条件,在宜林宜草区域恢复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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