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2 植被建设工程以水土流失防治为主要目的,结合项目区生态保护和景观建设需要,以水土保持植物措施为主,并可根据需要辅助实施工程措施。 10.7.3 植被建设工程实施范围包括开挖填筑边坡绿化、临时施工场地植被恢复、渣场植被建设、交通道路两侧绿化、项目区周边绿化等,主要类型有固渣防蚀林、道路防护林、施工迹地水土保持林、植物护坡、防风固沙林等。 10.7.4 植被建设工程的建设要求包括:
1 施工征地范围内,由于工程建设使现状植被状况趋劣或消失的,宜结合工程布置,对适宜的区域实施植物措施恢复植被。
2 施工征地范围外,由于工程建设使植被遭到损坏,并产生水土流失危害的区域,应采取水土保持植物措施恢复原水土保持功能。
3 枢纽工程区和永久生产、生活区的植被建设,应结合景观要求进行,主体工程景观设计已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不需单独实施水土保持植被建设工程。
4 对开挖填筑边坡,在满足边坡稳定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选用液力喷播、客土吹附、植生混凝土、厚层基材喷射等植物护坡方法建设护坡工程,并可结合使用锚杆、锚索、框格梁等进行边坡加固。 10.7.5 植被建设工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植被建设工程以保障工程建设和运营,改善项目区及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为设计目标。
2 在各防治分区立地条件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水土流失情况、地形条件、气候条件和水文条件进行设计。各分区应提出适生树(草)种备选名录,对各物种进行生态习性、适应性和景观协调性分析,明确种植养护方法。宜建立乔灌草结合、多林种、多层次的立体防护体系,充分发挥生态系统自然修复和良性循环演替的功能。
3 结合主体工程设计,综合考虑生态、景观、水土保持等各项需要,合理确定各分区植被建设目标,避免重复建设。
10.7.6 植被建设工程树种和草种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对当地生态环境特点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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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耐贫瘠,有固氮等土壤改良能力; 3 根系发达,有较好的固土固沙能力;
4 栽植播种较容易,成活率高,并有较高的生长速度; 5 位于干旱地区的项目,不宜选择耗水量大的树(草)种; 6 符合各种植区域环境保护和景观建设的需要。
不同气候带的主要水土保持树(草)种可参考GB/T 16453附录A和附录C。具体技术要求按GB/T 16453和GB/T 15776执行。
10.7.7 植被建设工程设计应明确林草种植技术要求,包括场地平整、覆土、种植前整地、林草种植、抚育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按GB/T 16453执行。
1 场地平整。
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高陡边坡的堆积体和坑凹地,应利用废弃土石料进行平整。在规划为固渣防蚀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的区域,如高差起伏变化在1m以内,并满足林草种植需要,可不平整。
2 覆土。
包括局部覆土和全面覆土两种形式。
局部覆土适用于土料缺乏的项目,仅在种植穴内覆土,覆土前宜先在穴底铺一层粘土,人工碾压密实后覆盖表土。
全面覆土适用于土料相对充裕的项目,场地表面均匀覆土后不碾压,经人工推平后即可。覆土时应遵循“上土下岩,粗下细上”、“酸碱在下、中性在上”、“不易风化的在下、易风化的在上”、“不肥沃的在下、肥沃的在上”等原则。
3 种植前整地。
1) 整地方法
包括穴状整地、鱼鳞坑整地、带状整地、水平阶整地等方法。 2) 整地时间
应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相协调,不同种植区域的整地时间为: 渣(料)场:场地平整后结合覆土、栽植进行,随栽随整。
施工道路:道路排水工程修建完成后进行,宜在造林前一个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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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迹地:宜在造林前一年的秋冬季进行,有利于容蓄雨雪,促进生土熟
化。
4 种植。
1) 种植方法
包括植苗造林、播种造林、分殖造林、直播种草、混播种草等方法。 2) 种植时间
应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相协调,并根据林草生态习性,结合整地时间确
定,宜选择春、秋季种植或雨季种植。
5 抚育管理。
抚育管理主要包括幼林管护和成林管理。
对于立地条件较好或种植时采用大苗的种植区,抚育管理年限宜为1~3年左右;对于立地条件较差或种植时采用1~2年生小苗的种植区,抚育管理年限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宜在3年以上。
10.8 临时防护工程
10.8.1 临时防护工程主要适用于项目筹建期和施工期内各类施工扰动区域的水土流失防治。此类水土流失及产生的危害在施工结束后停止,如施工结束后仍继续存在,临时防护工程应结合永久防护工程布设。
10.8.2 水土流失临时防护工程宜采用五级建筑物设计标准,对重要防护对象,可提高到四级建筑物设计标准。 10.8.3 临时防护工程一般包括:
1 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类临时堆放的土、石、砂、砾石等,在中转堆放过程中应指定场地集中堆放,并采取有效的拦挡、覆盖、截排水等措施。
2 设置在水库淹没范围内的弃渣场,施工期间应确保渣体的稳定,并根据河道洪水情况,对坡脚和坡面采取防护措施。
3 在场地施工前,应剥离表层土,并设置集中堆放场地,用于施工区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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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土地复垦,或用于周边其他项目。
4 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以及其他植被稀少、自然恢复困难地区的水电建设项目,宜将施工场地内原地表覆盖的草皮等植被集中移栽假植,并在施工结束后回植。
5 施工场地应布设完整的临时截排水设施,可采用排水沟、渠、涵、洞、管等设施,或直接利用机械抽排水,并配套设置沉沙设施,防止施工期间地表径流直接冲刷,减免水力侵蚀。
6 对闲置时间较长的裸露场地,应采用苫盖、镇压、植草等临时措施防治水力侵蚀、风力侵蚀,闲置时间超过半年,宜进行临时植草防护。
7 临时施工道路、施工场地等开挖回填区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边坡,应在边坡下侧修建临时护坡工程,建筑材料选用干砌块石、浆砌块石、混凝土等,也可采用填土草包围护。
8 采土场和采石场开采过程中,应对剥离的表层无用料集中堆放,用于开采结束后迹地的土地复垦,多余部分堆放至弃渣场。开采区上游和周边坡面应设置临时截排水设施,减少开采区水力侵蚀;开采区下游沟道应设置拦挡设施,拦挡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扬洒土石方,减免对下游区域的影响。
9 施工场地下游河道,可根据需要设置拦渣滚水堰等临时设施,减少施工区下泄径流携带的泥沙对下游河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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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水土保持监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应确定监测的项目、内容、方法、时段、频次,初步确定监测点位,估算监测所需的人工费用和设施、设备费用。 11.1.2 水土保持监测应分区进行,在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基础上拟定监测分区,再根据各分区的特点确定监测内容,通过监测客观反映各分区水土流失的数量、程度、强度以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实施后的效益。
11.1.3 水土保持监测以定点定位监测为主,定期巡查和调查为辅。监测点按临时站点设置,站点点位、数量、观测频次等应根据项目水土流失情况,结合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经论证后确定。各站点的监测方法和监测内容依据经济、合理、可靠的原则进行选择。
11.1.4 水土保持监测可充分利用水文泥沙观测资料。
11.2 监测范围、时段与内容
11.2.1 监测范围根据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应覆盖所有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可分为枢纽建设区和移民安置区两大区域,其中枢纽建设区包括枢纽区、施工场地、场内外交通区、料场区、渣场区等,移民安置区包括集中移民安置点和专项设施复建区。安置数量较少的零星移民安置点可不纳入监测范围。
11.2.2 监测时段应从工程动工前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划分为项目施工期和运行初期。
施工期监测时段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确定,包括从工程开工至所有工程施工结束的全过程,其中以土建工程施工期为重点时段。水电建设项目的前期筹建工程扰动范围大、土建施工强度较高,应将前期筹建工程施工期纳入施工期监测时段。各监测分区可根据分区内水土保持状况分别确定重点监测时段。
运行初期水土保持监测时段从工程完建后第一年开始计算,监测年限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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