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表,这是应当注意的一点。而婚姻案件是比较注重亲情和夫妻之情及家庭观念的。在这方面一则自己阅历不够,二则自己也没有什么亲身的社会经验,比较欠缺,还是对于案件的理解还是停留在表面上,以后应多观察留意学习,注意积累。 五、指导老师点评意见
实习人员曹霖,能够遵守各项法庭纪律,能够准确的纪律庭审内容,庭审之后能够客观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能够在庭后起草答辩状。
实习人员: 指导律师:
答 辩 状
答辩人:陈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陕西铜川市印台区。
被答辩人:付某某,女,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新密市曲梁乡窦沟村。
答辩人现因被答辩人付某某诉答辩人解除同居关系一案,针对被答辩人起诉状中所述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现答辩如下:
一、针对原告所说,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是同居关系,答辩人认为其所说与事实不符,应按事实婚姻对待。原因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1995年3月份在陕西铜川王石凹煤矿通过邻居郑某认识,因双方都是在该矿上工作,之后,经过双方不断的接触了解,感情发展迅速,原告于1995年4月份就搬到答辩人的家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直到同年7月份,之后,原告家中父母长辈知道此事后,以要求被告到新密工作买房为由不同意双方继续交往,之后就把原告接回新密。同年9月份,被告来到新密并将原告接回陕西共同生活了半年。之后,原告的父母将原告的工作调回到新密,被告与原告一起回到新密,被告因为工作原因无法办理离职手续和经济条件的限制而返回陕西,并在陕西与新密两地之间来回跑,之后在1996年4月21日被告到新密与原告一起私奔,并在外一直打工,直到1997年生育一女孩,1998
年生育一男孩,考虑实际情况,双方返回新密原告家中一直工作生活至今。因此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与原告在1995年4月份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与原告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条件,所以,对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应按事实婚姻对待。因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
二、针对原告诉状中第二项诉讼请求,对于两个孩子的监护权问题,具体应由谁来监护抚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之后再决定由谁来抚养。
三、对原告诉状中被告与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被告对此认为原告所说与事实严重不符。
被告认为,关于共同财产问题,从被告与原告1995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被告以打工挣钱来支撑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原告在此期间靠摆地摊补贴家用,直到2006年,被告与原告在新密曲梁乡工商所楼下共同租赁了一个门市房做服装生意,一直到现在。该生产经营收益所得,根据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该项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怎么说没有共同财产呢?从此项可以看出原告有侵占被告财产的嫌疑。
对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问题,有如下事实可以证明:在2003年原告的弟弟付某因为买房向答辩人借了2万元,并口头约定他家的楼房10间由被告与原告夫妻共同居住,因此借款到目前为
止一分钱都没有还。被告至今一直多次要求他返还,他一直找借口推说有钱就还,就这样一直到现在。因此这笔债权是由原被告共同财产中支出,依法应作为夫妻共同债权,其中也有一半是被告所有的,而在2011年7月被告因工伤住院,被告的父母得知此情况,从陕西来到新密看望被告,被告的父母看到其家中生活困难就借给被告1万元用于家庭生活,该笔借款通过原告的姐夫张某转交给被告,且该笔借款用于购买电脑一台,其余款项用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因为该笔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而借的,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也应该负担其中一半。
综上所述,原告诉状中所称与事实严重不符,甚至还歪曲事实,恶意侵占答辩人依法所分得的合法财产。因此,请求法庭在审理时予以认真调查核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为盼。
答辩人:
年 月 日
实习训练材料四
一、实务训练项目 起草离婚协议书 二、时间、地点
2013年9月20日,指导老师安排我为一对要离婚的夫妻起草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在我接手时,首先想到的是,她们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是否协商一致。之后开始动手起草。
三、操作记录
1. 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并审查核实身份证,结婚证; 2. 了解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否协商一致; 3. 了解当事人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支付、探望权的行使是否已经约定好。 四、训练心得
在起草自愿离婚协议前,我先准备了几个经典样本学习,从中发现:起草离婚协议也并非易事,因为涉及人身关系的解除,可能关系到以后两个家庭的生活,因此应更加注意细节。首先,应向当事人核实以下几个问题:当事人双方的结婚登记时间、身份证明、子女是成年、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及对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是否已经达成分割意向等。弄清楚这几个关键问题之后,才能下笔起草离婚协议。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