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训练材料(7)

2020-04-18 03:12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大隗镇窑沟村。身份证号:41012619650702****。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 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12619730425****。系赵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某,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文化西街115号。身份证号:41012619660818****。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二上诉人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予以改判;

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与实际情况不符,真实情况和理由如下:

其一,上诉人赵某某经营一家耐火材料厂,因资金周转困难

于2009年6月5日和2009年9月6日向被上诉人分别借款两次,第一次借款8万元整,约定月利息2.5%,借期3个月;第二次借5万元整,约定利息3%。上诉人按照约定期限支付了约定的利息,且这二笔借款利息一直支付到2010年12月,总计共支付给被上诉人利息6万多元,后上诉人赵某某因经营陷入困难,严重亏损,没有再支付利息,对方看到上诉人在困难之时也未再主张要求,一直到起诉前。而现在被上诉人昧着良心不承认上诉人支付利息的事实,于法于理于情都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且原审判决根本就未对上诉人支付利息的情况予以查明,明显没有对本案事实予以查清真相,故,该案事实部分并没有全部查清,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对方应返还或抵消本金。这些情况原审法院都未给予查明确认,现要求上诉法院对此部分事实予以全部查明。

其二,被上诉人于2013年5月20日起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借款,并提供二份证人证言,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张要中之间的两份借款纠纷,已经超过法律规定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诉意见》第153条之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本案中并没有中止和延长的事由,而中断事由中“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这一情况根据《诉讼时效解释》第十条规定中的几种

情况才产生中断的效力,而本案中被上诉人所提供的两个证人,上诉人则根本就不认识,从来也没有见过此二人,更没有见过被上诉人和这两个人一起向上诉人主张过任何权利,而且证人也陈述对上诉人并不认识,因此,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人证言自相矛盾根本就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效力。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依法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本案中,对于上诉人在2009年9月6日所出据的借条中所显示的“3分利息”的笔迹与借条笔迹不一致,根本就不是上诉人赵某某所签,且庭审中原告也已陈述说明,该利息约定确系上诉人郭某某写的,与上诉人赵某某无关,根据法律规定,郭某某没有取得授权,无权处分他人的权益。因此郭某某属于无权处分人,上诉人赵某某不应当承担此笔借款的利息,依据《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此笔借款为无偿借贷,对于被上诉人依次多收取的2万多元利息应予返还上诉人。 三、对于上诉人郭某某于2009年9月6日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这笔借款前提根本就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且上诉人在出具借条当日,被上诉人并未向上诉人交付款项,二人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依法不予保护这种借贷关系,因此依法应予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而原审法院不查明事实,枉法栽判,因此请求依法予以撤销(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179

号民事判决书。

综上所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使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日

月实务训练项目七

一、实务训练项目 调查取证

二、实务训练过程

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调查取证训练,主要针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前,向指导老师询问实际中要注意的问题,并在指导下列举了需要调查的证据目录,然后根据目录一一调查取证。 三、进行调查取证实务训练的法律文书

调查取证完毕后,针对所要调查取证的材料,梳理整理后,写了一份证据清单。

四、调查取证实务训练心得

协助指导老师调查取证应当特别注意:首先收集的证据不能是伪造的,不能为达到诉讼目的,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属性;其次,应当以客观的态度对待证据材料,不得以本人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依自己的主观想象去改变证据原有的的形态和内容;再次,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第四,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作证,不能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第五,如果作为证人出庭,将不能再继续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应当事前告知法庭,以不公开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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