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作制度2015.1修订(3)

2020-04-18 07:38

24小时值班制度

卫生院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患者安全工作是卫生院的首要工作,是卫生院其他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应切实把患者安全时刻记在心上,抓在手上,体现在行动上,以确保患者在卫生院期间的人身安全,为严格执行安全轮流值班,特制定24小时值班制度如下:

第一条 实行24小时值班制,24小时值班电话应对外公开公示,并保证值班电话畅通。

第二条 值班人员一般不准请假,无论公事、私事都必须找其他医务人员代替值班,并报告分管领导,任何情况下值班人员不准空岗;

第三条 值班人员要坚持按时到岗,对整个卫生院内环境和安全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立即上报带班领导;

第四条 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一旦发现患者情况异常,应立即通知带班领导全力救治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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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班、值班、休班制度

1、为明确各科室正常运转,各科必须排班明确,建立排班表,每星期一下午交院办公室。

2、一般情况不能攒班,特殊情况攒班必须经科主任同意,否则按旷工处理。

3、凡午间、夜间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上班,坚定工作岗位,确保24小时接诊制度。

4、法定假日,由院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值班期间的管理按照正常上班执行。

5、非临床医生及无处方权者不准替班,不熟悉本科业务的人员不得为本班替班,发现违犯规定者两人同时500元内罚款,如发生医疗事故,由二人同时承担全部责任。

6、每周一无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休班。 7、每周休班一天半,超班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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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管理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医院整体医疗服务水平,完善人才梯队建设,合理、有序的安排我院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外出进修学习,促进医院良性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院需要,经院委会研究决定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学习人员。

二、进修人员必须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按时返回单位上班。不得随意更改进修专业、不得随意提前终止或延期进修,如确因医院或科室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专业或提前终止、延期进修者,须经科室主任、分管负责人上报院长逐级批准。

三、经医院批准的进修学习人员外出前,须到院人事负责部门签订《外出进修学习协议》。进修学习期间套改工资人员只发放套改工资的80%(其他人员进修期间工资补助由院委会商议决定),其他费用自理。

四、进修学习期间,因违反进修医院的规章制度或医疗行为过失被进修医院退回我院者,进修费用由进修者全额承担,3年内不得提出各种形式的进修申请。

五、进修人员进修期满回卫生院后为卫生院工作服务的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否则本人应按五倍退回卫生院全部进修费用。

六、进修者进修回院后在临床工作中应积极开展并推行新技术、新业务。医院对进修回院后1-2年内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有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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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为保障我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加强医疗保险监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参保人员就诊时,经治医师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簿等信息,审核人证是否相符,病种是否在支付范围。

患者住院时要认真核对人、证是否相符,审核病种是否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是否符合住院条件,及时将患者的住院信息网上备案,严禁收治不符合住院条件的患者。

二 、经治医师应根据规定的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用药目录以及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或滞留就医的参保人员。

三、 要尊重参保人员对就医费用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药品或自费诊疗服务项目时,应事先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的同意。

四、门诊处方量控制:急性病3天量以内、中草药3剂以内;慢性病7天量以内、中草药6剂以内。

五、参保患者出院时只能带与病情有关的继续治疗的口服剂型药品,按照急性病不超过5天量、慢性病不超过10天量、中草药不超过6剂的数量开药。

出院时未服用的剩余药物,视为出院带药,与出院带药一并计算出院带药量。

六、门诊中草药每剂不得超过50元,住院中草药每剂不得超过60元,因病情需要超过限额的,由经治医师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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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住院患者住院天数一般不得超过10日,住院全月次均住院费用不得超过2500元,超出部分全部由经治医师负责,因病情需要确需超过住院天数及限额的,由经治医师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护理收费项目应按卫生院收费标准执行,如有超出由护理负责。 八、各县市区职工、居民需提供的处方、费用清单、收费票据等资料,按照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经治医师要按照因病施治原则,认真按照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病历规范书写处方、病历等医疗文书。精神、毒、麻药品使用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三)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四)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五)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品名称应当按规定准确规范使用,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六)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药典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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