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作制度2015.1修订(4)

2020-04-18 07:38

(七)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住院病历应当符合有关病历书写的有关规定。应合理使用各项检查手段,合理用药。参保患者住院期间检查、治疗记录应详细规范对,患者治疗用药的医嘱应详细填写。超出本科室治疗范围需要其他科室配合诊治的,应请相关科室会诊,并有会诊记录。

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办理转诊转院: (一)危、重、急病人有必要转院抢救的; (二)经院内会诊检查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 (三)本院无条件开展治疗的疾病; (四)患者本人或家属要求转诊转院的。

十一、门诊一般诊疗费政策。将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根据患者就诊项目的不同,将一般诊疗费区分为中医和西医、注射型和非注射型,中医和西医执行同一标准。注射型一般诊疗费每疗程9元,非注射型一般诊疗费每疗程6元。

一般诊疗费为一个治疗疗程(急性病3天,慢性病7天)的服务费用,疗程内复诊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十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诊、急诊费用,治疗结束后,由社区(村)或学校出具伤害经过详细说明,经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取证后,15日内由本人或学校提交门诊病历、费用清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有效报销凭证等有关材料,到县市区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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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报销。

十三、参保患者在本院或其他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各种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销: (一)非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门诊、急诊费用除外);

(三)因美容、矫形、斜视、近视等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非精神病); (六)各种健康体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各种不孕不育和性功能障碍以及性病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因工(公)负伤或工(公)伤旧病复发,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爆发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其他不符合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十五、有关中草药报销的特殊规定: (一)单味或复方均不报销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冬虫夏草、蜂蜜、蛤蚧、狗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西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二)单味使用不报销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阿胶、阿胶珠、八角茴香、白果、白芷、百合、鳖甲、鳖甲胶、薄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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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菔子、陈皮、赤小豆、川贝母、代代花、淡豆豉、淡竹叶、当归、党参、刀豆、丁香、榧子、佛手、茯苓、蝮蛇、甘草、高良姜、葛根、枸杞子、龟甲、龟甲胶、广藿香、何首乌、荷叶、黑芝麻、红花、胡椒、花椒、黄芥子、黄芪、火麻仁、核桃仁、胡桃仁、姜(生姜、干姜)、金钱白花蛇、金银花、橘红、菊花、菊苣、决明子、昆布、莲子、芦荟、鹿角胶、绿豆、罗汉果、龙眼肉、马齿苋、麦芽、牡蛎、南瓜子、胖大海、蒲公英、蕲蛇、芡实、青果、全蝎、肉苁蓉、肉豆蔻、肉桂、山楂、桑椹、桑叶、沙棘、砂仁、山药、生晒参、石斛、酸枣仁、天麻、甜杏仁、乌梅、乌梢蛇、鲜白茅根、鲜芦根、香薷、香橼、小茴香、薤白、饴糖、益智、薏苡仁、罂粟壳、余甘子、鱼腥草、玉竹、郁李仁、枣(大枣、酸枣、黑枣)、栀子、紫苏

注:所列药品均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药材及饮片

十三、具有以下违反规定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诊治时未认真核对患者身份,将非参保对象或其他人的医疗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的;

(二)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凭证,弄虚作假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违规变造、更改医疗文书和各种病情证明材料的;

(四)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药品或以物代药纳入支付范围的;

(五)开与治疗病情无关的自备药、点名药、营养药的;

(六)不执行统一收费标准,对参保人员提高收费价格或额外收取附加费用的;

(七)将保健药品及生活用品串换成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项目出售给参保人员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提供相应医疗服务,无故拒绝、推诿或滞留患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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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患者收归住院治疗的。 (十)受到患者或家属投诉,经调查确有过错的。

十四、门诊处方用药量超出规定的,超出部分按经治医师60%、收款员20%、药房调剂人员20%的比例处罚,上级医保部门拒绝支付医保费用的,损失按照上述比例处罚。

住院患者出院带药量超出规定的,超出部分按经治医师60%、护士40%的比例处罚,上级医保部门拒绝支付医保费用的,损失按照上述比例处罚。

十五、由于处方、病历等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字迹潦草书写不清等,导致上级医保部门拒绝支付医保费用的,门诊按照经治医师60%、收款员20%、药房调剂员20%的比例处罚,住院按照经治医师60%、护士40%的比例处罚。

十六、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原医保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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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工作制度

1、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2、正确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法规,加强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财务人员以身作则。奉公执法,对一切贪污盗窃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搞好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执行院长签字制度,未经院长批准,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从财务取款(包括公事),否则,从财务科人员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者,报上级部门处理。

4、搞好各项会计事务的处理,做到科目准确、数字真实、凭证完整、装订整齐、记载清晰、日清月结、报账及时。

5、及时正确编制会计报表,做到账目对口,并认真分析,有情况、有说明,及时向领导反映情况。

6、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及时清理债权、债务,防止拖欠,减少呆账。 7、财会人员定期对房屋设备、药品、器械等集体财产进行经常检查,及时清查仓库,防止浪费积压。

8、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和有关规定。 9、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管好会计档案。

10、合理组织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范围、项目标准收费,坚持不超收、不漏收、不乱收的原则。各项收入必须由财务收取,任何个人和科室都不得代收费和截留,更不得私设小金库。

11、严格控制支出。卫生院各项支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开支标准等财经法规、纪律。各项支出必须凭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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