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下马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沸之城)(7)

2020-04-20 22:56

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下马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沸之城)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气浓度达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要求;排气筒设施按《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设立。

4.2.2 营运期污染控制措施

a.以煤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作为主要能源。

b.居民家庭炒菜油烟经各家抽油烟机收集净化后通过内置烟道外排;幼儿园餐饮食堂油烟气采用安装经环保认证的合格产品进行净化处理,外排废气浓度达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要求;排气筒设施按《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设立,即油烟排气筒的设置应高于自身建筑物1.5米以上,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排气筒周围半径10米以内有建筑物的,排气筒的设置应高于附近最高建筑物1.5米以上。

c.地下停车场抽排风系统应按照JGJ100—98《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进行建设,地下汽车库设独立的送风、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进行计算,且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6次,其排风机宜选用变速风机。排风口应独立布置于下风口,排风口不朝向邻近建筑和公共活动场所,排风口离室外地坪高度大于2.5m,并作消声处理。

d.中水处理站、垃圾中转站等设施应尽量远离周边关心点及项目内的住宅;设施应单独设立,不得设于建筑物楼下,应建设封闭式,且与周边建筑距离不得小于15m,并设置绿化带隔离。垃圾中转站应严格执行CJJ47-2006《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e.为减轻中水处理站、垃圾中转站恶臭影响,各设施用房均应封闭,设通风装置保持设施用房的正常空气流通,通风口朝向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恶臭浓度较高时,可考虑在排风管内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在污泥压缩等工序增加除臭剂。

f..加强管理,保障中水处理站、垃圾中转站正常运行,规范操作、有效控制药物剂量、保持场地清洁、及时清运污泥,降低恶臭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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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声环境污染控制措施

4.3.1 施工期污染控制措施

a.严格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2号令《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①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②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③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连续作业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④中考、高考前七日内和中考、高考期间的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文教科研区、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中考、高考期间,考点周围500米范围内,禁止所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b.施工期间要选用优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降低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c.尽量合理安排工期,缩短施工期限;

d.运输车辆行驶的路线应尽量避开学校、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 e.文明施工,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避免人为噪声的产生。 4.3.2 营运期污染控制措施

a.中水处理站、垃圾中转站、水泵房、配电房、备用发电机等设备需注重选型,以低噪声源强为宜;并进行减振、隔声、吸声处理。项目内水泵房、配电房、备用发电机设于地下室内,与住宅之间应至少有一层进行隔离。

b.控制宣传嗽叭音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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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措施

4.4.1 施工期污染控制措施

a.建筑垃圾、弃土及时清理运出工地,并按有关规定填埋或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定期进行清运。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中对建筑垃圾的处理处置有明确的规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条件包括:(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等内容在内的书面申请,并附有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三)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需要进行建筑垃圾中转消纳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环境及规划许可文件;(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禁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文件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文件。清运城市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审批或核准文件,按照审批或核准的线路和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城市垃圾,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运输垃圾的车辆应当密闭。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b.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进行清运;厕所产生的粪便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得外排;加强施工人员环保意识的教育,禁止向河道内直接倾倒垃圾,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

4.4.2 营运期污染控制措施

a.按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各地块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b.化粪池、隔油池沉渣污泥含水率较高,委托环卫部门直接利用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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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车抽走。项目投入营运后,物业管理部门应与环卫部门签订合同,及时清运污泥,防止污染周边环境。餐厨垃圾按《昆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4.5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4.5.1 施工期保护措施

a.加强征地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资源与临时占地的管理与保护,精心设计,合理规划布局,严禁计划外占地,严禁不合理堆放。

b.施工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按照《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到相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

c.合理安排工期,尽可能避开暴雨季节进行大规模土石方开挖与回填,避免雨水对地表土壤的冲刷和破坏。

d.按本评价提出的废水、固体废物控制措施进行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的控制,防止对市政管网,市容市貌造成不利影响。

4.5.2 营运期保护措施

a.建议项目加强雨水渗透工程的建设。项目内的庭院、广场、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等可考虑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加强雨水的入渗回补。

b.项目内绿化景观的营建应乔、灌、草、花相结合,尽量选择美观且生态效益好的乡土树种。

c.项目的景观设计应注意与整个片区的景观规划相协调,确保符合片区的规划限制要求,项目建设方案应到规划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d.项目应当留足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满足《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的相关要求,即“在二环路以内地区,新建项目不少于30%。”

e.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城市绿化施工和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施工和监理。 4.6 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a.重视选址的不利因素,合理布局、并采取避让、防护措施,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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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影响。

b.采取退让、防护措施规避交通噪声对自身的不利影响。临路一侧住宅应选用隔声性能良好的建筑材料。

4.7 其他防治措施

a.建设单位应将本项目的环境保护作为工程的一个组成部份,纳入工程的管理与监督中。设立建设指挥部,建设指挥部的环保人员应经常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施工活动立即制止、纠正,减缓施工期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b.项目投入营运后,物业管理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将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并得到有效控制。

c.根据《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

d.按照国务院第458号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项目居民楼内及项目周围不得设娱乐场所。另外,按照《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内的商铺亦不得从事机械加工、汽车维修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

e.区域内今后建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项目,应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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