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1回风绕道巷作业规程10月WPS文字 文档(2) - 图文(8)

2019-08-20 20:15

(1)掘进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

(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l/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现象。 (5)掘进工作供风量不足。

13.爆破前加强对固定机械设备和电缆的保护,并将流动设备移出工作面。爆破前班组长亲自布置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杠杆或拉绳。

14.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母线必须保证其有良好的绝缘,严禁爆破母线有破皮和接头。 (2)爆破母线和电雷管脚线、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4)爆破母线与电缆、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悬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做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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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

16.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引爆前 把两条爆破母线用手指压在两个测量端子上,如测量灯亮说明各雷管线联结良好;否则会出现哑炮,应检查线路排除故障.测量合格后再起爆)。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17.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 18.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安瓦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人发爆器。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19.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但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代清楚。

20.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安瓦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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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拧结成短路.再等至少15分钟后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22.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代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这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无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下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23.爆破后,担任警戒的人员接不到或听不清撤岗信号,不准私自撤岗。 24.严格执行民爆物品领退制度,领退要有记录、签字.做到用多少领多少.剩余部分必须交回炸药库,严禁乱扔乱放。

25.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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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途中逗留。

26.每次装药前班组长应指定专人到通往爆破地点的安全通道站岗,站岗距离直为1801运输巷与回风上山交叉口、轨道上山上下挂钩点外,并有掩体,爆破结束吹解除哨后,方可撤岗。

第四节 防治水管理

1、做到“有掘必探.先探后掘,不治不掘,治不好不掘”。 2、掘进时必须打钻超前打通预透点,超前帮距不少于18米,眼距不小于3米,允许掘进20-30m,安全距离为20米,眼深40-60米,其中水平眼三个,向上探眼一个,向下探眼一个,共五个探眼。

3、掘进过程中发现工作面或其他有异状流水,异常气体,巷道壁渗水,水叫、顶板淋水加大,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现雾水,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预兆,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附图在后) 4、具体探放水措施另编制。

第五节 机电管理

1.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查;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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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2.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3.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4.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5.必须使用煤电钻是,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6.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中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1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水平差相适应;②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3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8.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①电缆吊挂必须用电缆钩;②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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