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4)

2019-08-30 13:19

c)排液总管上应设旁通泄压阀;

d)排液管应设压力表。

5.2.4所有设备、容器、加氨站集管及有管道与冷却设备相连的(液体的、气体的、融霜的)氨分配站集管上和不凝性气体分离器的回气管上,均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5.2.5氨压力表和真空压力表应采用氨专用的,其精度要求高压侧不应低于1.5级,低压侧不应低于2.5级,并宜带饱和温度刻度,其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不得大于工作压力的3倍。距观察地面2m时,其直径不宜小于100mm,距观察地面2~3m时,其直径不宜小于160mm。压力表的安装高度距观察地面不应超过3m。

5.2.6低压循环贮液器、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及正常液位自控装置。低压贮液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引至控制室(操作间)。

5.2.7贮液器、中间冷却器、氨液分离器、低压循环贮液器、排液桶、集油器等均应设氨用液位指示器或防霜液位计(0℃以下的容器用防霜液位计),其设计压力不应低于2.5Mpa(表压)。玻璃板(管)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采用玻璃管应有防护设施。

5.2.8各种压力容器(设备)应按产品标准要求设安全阀。

5.2.9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的屋脊5m。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进入泄压管。

5.2.10气体、液体、热氨分配站的集管、中间冷却器盘管进出口均应设温度计以测气体、液体的温度。

5.2.11设在室外的冷凝器、油分离器等设备,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贮液器设在室外时,应

有遮阳棚。

5.2.12冻结间、冷却间、冷藏间等冷间内不宜设氨阀。

5.2.13不应采用任何一只仪表同时进行控制和保护。

5.2.14宜采用自动型不凝性气体分离器,以便制冷系统中的不凝性气体及时排出。

5.2.15氨制冷系统宜装设紧急泄氨器,在紧急情况下,可将系统中的氨液溶于水中(每1kg/min的氨至少应提供17L/min的水)排至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贮罐、水池。

第六章 液氨贮罐(槽)、制冷机及管道

6.1液氨贮罐(槽)、管道、阀门应符合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材质要求,并应设置灵敏可靠的温度计、压力计、液位计、安全阀,及高低液位报警。并应将信号引至控制室(操作间)。

6.2常压低温式液氨贮罐(槽)应有良好的绝热保冷措施,布置在室外的常温压力式贮罐(槽)应隔热或设喷淋水冷却措施。两种贮罐(槽)附近均应设有消防喷淋水雾和排水等防止液氨大量外泄的防范设施。

6.3液氨常温储存应选用球罐或卧罐。

6.4操作人员必须认真进行充装操作,控制充装量不得超过贮罐(槽)总容积的70%。

6.5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材质的配件。

6.6在液氨使用场所,包括液氨储罐区、压缩机房、氨蒸发器、氨冷却器、液氨钢瓶储存区、钢瓶使用区和使用液氨的厂房均应按照《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设

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并将信号接至控制室(操作间)。

6.7液氨、氨气管道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控制室及与其无关的房间。用氨设备和氨的输送管道应标出明显的颜色,并对管内介质流向作出明显标志,以利操作和事故处理。

6.8氨制冷设备和管道的刷漆颜色应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的有关规定。

6.9液氨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并对焊缝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探伤。

6.10液氨、氨气管道、阀门、法兰、垫片及紧固件等材质、压力等级应符合石油化工管道安装设计的要求。按照SHB-S01《石油化工常用法兰垫片选用导则》中规定氨介质的垫片选用见下表:

垫片选用表

介质 法兰公称 工作温度 法兰型式 中压橡胶石棉板 垫片材料 压力Mpa ℃ 平焊(凹凸) 石墨+金属骨架(10、0Cr13) 氨 2.5 ≤150 对焊(凹凸) 6.11制冷管道系统应采用氨专用阀门和配件,其公称压力不应小于2.5Mpa(表压)并不得有铜质和镀锌镀锡的零配件。其密封面形式应为凹凸面。

6.12制冷系统的管子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8163的要求,应根据管内的最低工作温度选用钢号;管道的设计压力应采用2.5Mpa(表压)。

6.13液氨的装卸应有安全措施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6.14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

6.15液氨管道属于GC2级压力管道,应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进行检验、检测。

6.16制冷系统的严密性应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的有关规定。

6.16.1气密性试验:高压侧应进行1.8 Mpa(表压)、中压侧应进行1.2 Mpa(表压)的气密性试验。应采用干燥空气或氮气进行,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有关规定执行;

6.16.2抽真空试验:当系统内剩余压力小于5.333 kpa(40mmHg)时,保持24h,系统内压力无变化为合格;

6.16.3充氨试验:充氨试验压力为0.2 Mpa(表压),系统应无泄漏。

6.17氨制冷机管理

6.17.1必须做好制冷机开车前准备工作

a)首先查看制冷运行记录,了解停车原因和停车时间,若是工作需要停车则可正常开车;若因事故停车或设备定期修理,应检查是否修复并交付使用,确认无误后才能开车。

b)检查制冷机与电动机各运转部位有无障碍物,所有控制仪表和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c)检查制冷机油位指示器正常,油位过低需要加油至正常,检查油路上的阀门确保开启。

d)检查能量调节指示器在0%位置。

e)制冷机开、停车及运行检查。

f)开启排气截止阀,启动主机,立即缓开吸气截止阀,无液体冲击声则全部打开吸气截至阀。待压缩机转速正常后操作能量调节至需要位置。

g)检查压力表阀是否开启,检查吸、排气压力、油压、温度及电极电流等参数是否正常,正常运行以后每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h)停车时先减载至0%为止,然后按下停车按钮,停止制冷机运转,按要求关闭排气截止阀和吸气截止阀。

i)做好开、停车记录和巡回检查记录。

6.17.2详细操作要求严格按照制冷机生产厂家提供的安全操作要求,并制定本单位详细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

6.18高压贮液桶和低压循环贮液桶的管理

6.18.1高压贮液桶管理

a)高压贮液桶作用是贮存来自冷凝器的氨液,使冷凝器的冷凝面积不被占用;保证不间断地向系统供液,使系统正常运转。

b)高压贮液桶正常工作时,进液阀、出液阀、均压阀、压力表阀,液面指示器阀、安全阀的控制阀应是打开的。放油阀和放空气阀应是关闭的。如果有几只高压贮液桶同时使用,其液体和气体的均压阀应打开,使其液面平衡。

c)正常使用时,桶内液体应相对稳定,在40-60%之间,最多不超过80%,最少不低于30%。

d)高压贮液桶的压力不得超过1.5MPa,如果超出此压力,应找出原因及时排除。


青岛市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笔记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