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 图文(7)

2019-08-30 19:09

排查内容、排查时间、排查安排、排查记录等内容。为提高效率也可以与日常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自评工作或管理体系中的合规性评价和内审工作相结合。

2.隐患排查的种类 (1)专项排查

专项排查是指采用特定的、专门的排查方法,这种类别的方法具有周期性、技术性和投入性。主要有按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进行的全面自查、对重大危险源的定期评价、对危险化学品的定期现状安全评价等。

(2)日常排查

指与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结合,具有日常性、及时性、全面性和群众性。主要有企业全面的安全大检查、主管部门的专业安全检查、专业管理部门的专项安全检查、各管理层级的日常安全检查、操作岗位的现场安全检查等。

3.排查的实施

以专项排查为例,企业组织隐患排查组,根据排查计划到各部门和各所属单位进行全面的排查,流程及关键点如图3-1所示。

排查时必须及时、准确和全面地记录排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随时与被检查单位的人员做好沟通。

图3-1 在各部门的排查流程及关键点

4.排查结果的分析总结

(1)评价本次隐患排查是否覆盖了计划中的范围和相关隐患类别;

(2)评价本次隐患排查是否做到了“全面、抽样”的原则,是否做到了重点部门、高风险和重大危险源适当突出的原则;

(3)确定本次隐患排查发现:包括确定隐患清单、隐患级别以及分析隐患的分布(包括隐患所在单位和地点的分布、种类)等;

(4)做出本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结论,填写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表格。 (5)向领导汇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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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纳入考核和持续改进

为了确保顺利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必须责成有关部门以考核手段为基本的保障。必须规定上至一把手、下至普通的员工以及所有的检查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必须明确规定企业中、高层领导在此项工作中的义务与职责。因为,企业的中、高层领导是实施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力量。

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各个方面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也要随着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与时俱进,借助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自评和评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合规性评价、内部审核与认证审核等外力的作用,实现企业在此工作方面的持续改进。

另外隐患排查治理也为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持续改进的信息资源,通过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统计、分析,能够为预测预警输入必要的信息,能够为管理的改进提供方向性的资料。

附: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提纲

一、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定义、术语和隐患分级 四、机构职责 五、资金保障

计划预算(可与安措项目合并)、来源、审批、使用、监督、审查结算等。 六、工作程序 1.计划和目标

列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目标责任书。 2.排查方法

排查与检查工作相结合,可结合管理体系的危险源管理和内审或安全标准化自评等方式进行。

3.检查表

排查与检查必须编制和使用安全检查表。 4. 实施

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排查方法,按企业内部管理职能的设置,不同级别的部门和单位有不同的排查治理周期,通常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班组级、车间级和厂级等管理层级分别规定从日、周、月到季度的定期周期。不定期为各类专业安全检查和上级检查及特殊情况排查(如发生事故后)。

5.治理

对排查结果进行分级处理,本着“三定四不推”(三定为定责任人和部门,定时间,定措施。四不推为班组能解决的不推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厂,厂能解决的不推上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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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进行整改和治理。整改和治理根据不同等级分别规定期限,也可用《隐患整改指令书》的形式。对整改和治理结果应由监督部门进行确认。

6.重大隐患

及时报安全监管局,制定方案并落实,结束后报安全监管局,批准后可开工生产。 七、委外(外委)管理

合格外部单位清单,外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招投标时必须考虑安全水平。

签订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八、信息档案管理

所有排查治理的隐患必须按企业内部相应级别上报; 建立各级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主管部门对上报信息进行统计分析,至少每季度和年度进行; 季度和年度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统计分析表》。 九、应急预案

在应急预案中增加自然灾害和重大隐患的应急内容。 十、评价评估

根据行业和企业特点,需要时应进行现状安全评价,并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效果进行专项评价和评估,要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十一、奖励处罚和考核 鼓励和奖励举报行为; 隐瞒不报和谎报的处罚; 此项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十二、上报

按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文名和号)的要求(具体条款),在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平台上的专项功能部分中按时填报相关内容。

第二节 企业隐患治理

对隐患排查所发现的各种隐患进行治理,才能真正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降低风险,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一般隐患治理

1.一般隐患分级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为更好地有针对性的治理在企业生产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般隐患,要对一般隐患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分级。

事故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根据这个分级标准,在企业中通常将隐患分为班组级、车间级、分厂级直至厂(公司)级,其含义是在相应级别的组织(单位)中能够整改、治理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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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厂(公司)级隐患中的某些隐患如果属于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当列为重大事故隐患。

2.现场立即整改

有些隐患如明显的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这属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式的一般隐患,排查人员一旦发现,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如实记录,以备对此类行为统计分析,确定是否为习惯性或群体性隐患。有些设备设施方面的简单的不安全状态如安全装置没有启用、现场混乱等物的不安全状态等一般隐患,也可以要求现场立即整改。

3.限期整改

有些隐患难以做到立即整改的,但也属于一般隐患,则应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通常由排查人员或排查主管部门对隐患所属单位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内容中需要明确列出如隐患情况的排查发现时间和地点、隐患情况的详细描述、隐患发生原因的分析、隐患整改责任的认定、隐患整改负责人、隐患整改的方法和要求、隐患整改完毕的时间要求等。

限期整改需要全过程监督管理,除对整改结果进行“闭环”确认外,也要在整改工作实施期间进行监督,以发现和解决可能临时出现的问题,防止拖延。

二、重大隐患治理

针对重大隐患,就需要“量身定做”,为每个重大隐患制定专门的治理方案。由于重大隐患治理的复杂性和较长的周期性,在没有完成治理前,还要有临时性的措施和应急预案。治理完成后还有书面申请以及接受审查等工作。

1.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此外,第二十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第二十条还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根据这些规定,企业在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时还必须考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所下达的“整改指令书”和政府挂牌督办的有关内容的指示,也要将这些指示的要求体现在治理方案里。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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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中的“(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更是安全防范措施里的重要内容。

3.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过程

《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二条要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上述规定意味着企业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还要随时接受和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督检查。如果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属于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的范围,就更应落实相应的整改、治理的主体责任。

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评估

《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这种评估主要针对治理结果的效果进行,确认其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确认对隐患及其可能导致的事故的预防效果。评估需要有一定条件和资质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实施,以保证评估本身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5.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的工作

《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并经过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三、隐患治理措施

隐患治理及其方案的核心都是通过具体的治理措施来实现的,这些措施大体上分为工程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再加上对重大隐患需要做的临时性防护和应急措施。

1.治理措施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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