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兴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9-2020)》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和《宜兴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将规划成果向社会公布。
宜兴市规划局
二○一○年六月十日
宜兴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规划文本
1. 总 则
1.1. 为加强宜兴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特制订本规划。 1.2. 宜兴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是对宜兴市城市总体规划
的补充、完善和深化,是宜兴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依据。 1.3. 规划依据
(1) 《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3)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 (4)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
(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 (6)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01 (7)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
(8) 《宜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计划纲
要》
(9) 《宜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 (10) 国家及江苏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1.4.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宜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其中以历史城区所在的宜城和丁蜀为主。
1.5. 规划期限
以2009年-2012年为近期规划,2012年-2020年为远期规划。
1.6. 成果构成
本规划的成果由规划文本及图件、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三部分构成。 (1) 规划文本及图件为具有法定效力的条文和图纸。 (2) 规划说明书是对文本和图件的解释、分析和补充说明。
(3) 基础资料汇编包括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宜兴市为江苏省历史文化
名城的通知;宜兴市历史沿革及现状概况;宜兴陶文化保护专题报告;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历史城区及近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一览;文物控制单位名录;第三次文物普查新发现文物名录;古树名木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历史文献和研究成果索引。
1.7. 规划管理权属
本规划由宜兴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宜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规划目标与原则
2.1. 规划目标
(1) 为全面保护宜兴以陶文化为核心的各类历史文化资源,为实现科学
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法定效力的依据;
(2) 为提升城市品格,弘扬宜兴的历史文化优势,以在新知识经济时代
的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
2.2. 规划原则
(1) 法治原则: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依法编制规划。 (2) 科学发展原则:兼顾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
持续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之相协调。
(3) 实事求是原则:在高瞻远瞩的同时,强调实事求是,注意将远景规
划目标和近期可操作的目标相结合。
2.3. 与总体规划的关系
2.3.1. 本规划为城市总体规划层面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对《宜兴市
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中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和深化。
2.3.2. 对历史城区中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和用地性质进行细化和完善,强化具
有陶都特色的城市总体形态、历史城区格局和各类遗存的保护,增加部分
文化和旅游服务用地,以突出反映紫砂陶瓷产业对本地区发展的重要影响。
2.3.3. 本规划经审批公布后,《宜兴市历史文化保护规划(2004—2020)》即由本
规划取代。
3. 保护框架
3.1. 保护目标
3.1.1. 全面发掘以陶都文化为代表的历史文化内涵,落实、丰富并强化城市总
体规划中“我国著名陶都”的城市性质定位。
3.1.2. 保护真实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历史风貌及其相关的自然环境,作为宜
兴历史的实物证据和未来发展的重要资源。
3.1.3. 协调遗产保护和城市发展、生活改善之间的关系,将遗产保护纳入城市
总体规划,在遗产保护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下协调用地、交通、市政等专项规划和遗产保护的矛盾。
3.1.4. 在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展示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全面发挥其社会、
经济价值和增强地区凝聚力和认同感的情感价值,建设和谐社会。
3.2. 保护原则
3.2.1. 真实性原则:切实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其背景环境,保持其
遗存的真实历史信息。反对伪造历史信息的仿古、重建活动。 3.2.2. 整体性原则: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类型的全面性,保护城市历史空间和文
物古迹环境的完整性,保护城市各时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信息在时间序列上的延续性。
3.2.3. 可操作性原则:在保护对象、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式上充分考虑“保得住、
用起来”的可能性和具体措施。
3.2.4. 延续性原则:强调历史街区的动态可持续发展,在保护物质空间的同时,
维持其生命力并注入活力。
3.3. 保护层次
3.3.1. 在空间范围上,本规划的遗产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
文物古迹三个层次,每个层次都包括相应的物质和非物质遗产保护内容。 3.3.2. 为重点保护对宜兴乃至整个中国具有重要影响的紫砂陶瓷文化遗产,以
及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规划分五个方面说明保护内容和保护措施:
(1) 陶文化遗产的保护 (2) 历史城区格局的保护 (3) 历史文化街区层面的保护 (4) 文物古迹层面的保护 (5)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3.4. 保护对象构成
3.4.1. 陶文化遗产:能够体现紫砂陶瓷文化对本地区影响的所有物质、非物质
文化遗产,涵盖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三个层面,是宜兴市最具特色的历史文化遗产类型。其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兼具两种城市形态的陶都结构 (2) 陶业发展的山水环境资源 (3) 丁蜀工业市镇的格局和景观 (4) 陶瓷生产场所和建构筑物 (5) 陶瓷文化相关聚落 (6) 陶瓷名人旧居和故居 (7) 陶文化相关可移动文物 (8) 陶瓷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
3.4.2. 历史城区格局:丁蜀历史城区“背山面水”的选址特点,“山核水轴、
因陶而兴”的陶都格局和自然路网形态;宜城历史城区位于“广川之上”的选址特点,“城中有水、水中有城”的水城格局特色,“水陆双轴”的田字型路网形态。
3.4.3. 历史文化街区层面:蜀山古南街、月城街、葛鲍聚居地等三个历史文化
街区;东水关-周王庙、亦园—公共体育场、青龙山-黄龙山-解放路等三个风貌控制区;名称、位置、线型基本未变的各历史街巷。 3.4.4. 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物质遗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控制单位,历
史建筑,工业遗产,古树名木和古井、古桥梁、古码头等历史环境要素。 3.4.5. 非物质文化遗产:
(1) 宜兴紫砂等陶瓷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 (2) 梁祝文化 (3) 名人文化 (4) 阳羡茶文化 (5) 阳羡山水文化 (6) 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4. 陶文化遗产保护
4.1. 陶文化遗产保护的一般要求
4.1.1. 除应尽快编制宜兴市陶文化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以外,寻求在当代遗产
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陶文化保护与陶瓷工业发展双赢的方式方法。 4.1.2. 陶文化遗产保护重点区包括蜀山和白宕两片。蜀山片包括古南街历史文
化街区和紫砂一厂、二厂,在类型上以紫砂制作和陶瓷销售为主,在时间上以明清时期及其以前的陶瓷手工业和商业文化为主,并延续为近现代陶艺大师的摇篮。白宕片为青龙山-黄龙山陶业风貌区,在类型上以陶矿开采和日用陶生产为主,在时间上包括汉代—民国的陶矿和窑址,明清—民国的陶瓷家族聚居地以及解放后的现代陶瓷工业。
4.1.3. 尽快开展陶瓷工业遗产的普查,建议根据以下标准遴选工业遗产:
(1) 真实性——必须是与陶瓷产业的原材料采集、烧造仪式、生产工艺、
运输销售、陶艺名人相关的实物遗存。
(2) 历史性——为1980年代以前建成建筑物及构筑物。
(3) 代表性——能够代表某个历史时期或某种工艺技术,体现阶段性发
展特征。
4.1.4. 对决定搬迁的厂、矿、码头等工业企业,应做好工业遗产的价值评估和
保护工作。保留具有一定价值的建构筑物和不可移动的大型机械,结合新的用地性质赋予再利用功能,有展示价值的机械和建筑构件可作为景观小品陈设,使地块更新后仍能保持一定的陶都文化印迹。代表性的机器设备和档案资料等可移动文物应收集、整理并择址集中展示。
4.1.5. 针对不同类型的陶文化遗产,采取不同的保护与利用方式。(见表1)
4.2. 兼具两种城市形态的陶都结构的保护
4.2.1. 保护宜兴兼具两种城市形态的古代陶业都市结构。明代宜兴的陶瓷产业
勃兴后,丁蜀成为工商中心并形成了“山核水轴“的自由工商城市形态,不同于行政中心宜城的“田字形”传统城市形态,一个城市兼具两种城市形态是宜兴作为古代陶业都市的结构特征。 4.2.2. 具体保护措施如下:
(1) 通过保护历史路网、山体和水系,维持宜城历史城区的“田字形”
传统形态
表1 陶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和要求
保护对象 陶土矿址 代表遗存 黄龙山紫砂矿等 量开采 保护要求 对矿址进行围护并限利用场景、模型等进行虚拟展示 利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