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10)

2019-08-31 20:07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经授权、超越授权从事金融市场业务(指各类自营及代客本外币资金交易及投资业务,下同)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规章制度及风险管理政策规定,从事金融市场业务的;

(三)故意以不利于农信社的非公平价格开展金融市场业务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办理托管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九节 信贷授信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超越权限对客户进行信贷授信(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信用卡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授信业务,下同)或以化整为零方式逃避监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未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信贷授信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超信贷规模或绕规模办理

信贷授信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向不具备借款主体资格或资信条件的客户进行信贷授信,或超出客户偿债能力和合理授信额度进行授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信用贷款,或办理担保贷款时,保证人、抵质押物不符合规定和条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吊扇过至撤职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办理贷款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

(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三)未回避关系人贷款审批流程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续发放贷款的;

(五)操纵、篡改评审结果或与客户串通,导致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得以审批通过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信贷人员专款分放贷款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本条所称关系人是指河南省各级农信社理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一百二十八条 办理授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单位或个人违规强令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依法应拒绝而未予拒绝的;

(二)发放借款人以他人名义申请的贷款,合同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

(三)发放贷款用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或无指定用途贷款的;

(四)违规开立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书或其他书面承诺文件的;

(五)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授信、贴现业务的; (六)违规办理信用证、保函业务的; (七)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资信证明的; (八)其他违规授信规章制度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信贷授信发起、调查和评估环节中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贷前调查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或有重大缺陷的材料或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尽职调查、评估,隐瞒、歪曲客观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调查借款人、担保人次情况及贷款项目用途真实性的;

(四)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物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

(五)帮助、默许客户编造虚假信息资料,或明显高估抵(质)押品价值的;

(六)在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债务承受额的核定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高评信用等级、扩大风险承受额,误导后续授信审查及决策的;

(七)其他违反授信发起、调查、评估等规章制度的。 第一百三十条 在贷款审查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所提供的材料的;

(二)因审查疏忽,未发现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所提供材料齐全性、真实性存在严重缺陷的;

(三)未按规定对信用评级、授信额度、放款条件及贷

前调查的充分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查的;

(四)伪造虚假信贷材料或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 (五)风险评估审查未尽职,故意忽视或隐瞒重大风险隐患的;

(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的;

(七)其他违反贷款审查规章制度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贷款审议、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达到规定人数召开贷审会的; (二)贷审会主持人发表诱导性发言的; (三)未按规定计票或虚假计票的; (四)相互串通,影响审议结果的;

(五)集体评审未充分履职,导致存在明显缺陷的项目得以评审通过的;

(六)违反复议制度规定对信贷事项进行复议的; (七)缺程序、逆程序审批的; (八)越权审批的;

(九)审批把关不严,审批通过不符合规定或存在明显缺陷贷款的;

(十)其他违反贷款审议、审批等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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