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
对下级反映的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解决或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信社机构或部门负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超越权限决策的;
(二)重大决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监管部门要求及上级制度规定,或明显失当的;
(三)违反民主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问题,或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决策不慎,重大改革方案或重大工作按排存在重大疏漏,或执行出现严重失误的;
(五)违反规定或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
(六)新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项目投入时违反规定决策程序的;
(七)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的; (八)未经授权或征得上级同意,几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公布敏感类信息,或发布有损农信社会形象、声誉的材料言论的;
(九)其他违规决策或决策失误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信社机构或部门负责人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经营管理不严,本机构、部门或直接管辖的下级机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违规违纪问题,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责任事故、事件、违规违纪问题的;
(二)对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不当的;
(三)对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风险或损失扩大的;
(四)对员工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不处理、轻处理故意包庇纵容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明显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查出而未查出的;
(六)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弄虚作假的;
(七)故意掩盖、急瞒辖内违规违纪问题的; (八)对案件线索、案件风险隐患或发生的案件隐瞒不报、迟报或不如实报告的;
(九)查处案件措施不力,造成人员潜逃、资金风险扩大或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对信访、举报事项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故意隐瞒或明显低估辖内资产风险状况,资产质量反映严重不实的;
(十二)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信社机构或部门负责人工作不负责任,工作部署不力,效能严重低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经营管理活动成本失控,造成较大损失或浪费的; (二)未完成上级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大良影响的;
(三)贷款管理不严,辖内出现严重授信违规事件或新增贷款不良率超出规定比例,造成重大贷款资金风险、损失的;
(四)未执行上级规定的风险控制相关业务指标,造成重大风险、损失或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制度流程、业务系统工作安排不科学、不严密,造成重大风险、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内控管理不到位,辖内制度执行棚架严重,存在大面积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的;
(七)辖内弄虚作假情况严重,经营指标及信息反映严重失真的;
(八)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要信息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严重违规失职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信社机构或部门负责人用人失察、失误,聘任或直接管理的人员出现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给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将明知有良行为的人员安排到重要岗位,或发生重要岗位人员有不良行为,不及时采取调整控制措施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导致案件或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明知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失职问题或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人员,予以提拔任用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明知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失职问题或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人员,予以提拔任用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信社机构或部门负责人违反重要岗位分岗位作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重要业务操作岗位、重要业务流程设置没有做到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
(二)安排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或未
能督促执行分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的;
(三)对不能分岗作业的重要部位,没有采取双人临岗或其他必要监控防范措施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信社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未按规定对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或未按规定开展员工行为排查、排查流于形式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导致案件或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信社机构或部门负责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利用农信社财产或商业秘密、客户秘密为本人或他人牟利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
(四)与有业务关系的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来往的; (五)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
(六)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或其他违反职务消费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