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领、被骗或因违规背书被退票追索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规定保管和使用压数机、业务印章、电子密押器、IC卡、口令、密码、柜员名章、印模、票样或柜面业务各种级别授权或操作磁卡、账卡等,或违规建立、维护柜员指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未按规定设簿登记、入库专人保管的;
(二)超权限印制、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申领使用手续,没有做到班清日结的;
(四)对于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未按规定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
(五)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账实不符,隐瞒不报的; (六)对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未按规定处理的;
(七)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上预先加盖印章的; (八)其他违反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印制、领缴、
使用、保管、销毁等规章制度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规定管理、维护、使用和保管客户预留印鉴卡、电子印鉴或账户支付密码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前台柜员与后台资金汇划清算柜员、票据交换人员混岗操作的;
(二)记账人员(操作柜员)与授权复核人员、事后监督人员混岗操作的;
(三)除综合柜员制外,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混岗操作的;
(四)出纳人员与稽核人员、会计资料保管人员混岗操作的;
(五)印、压(押)、证三岗人员混岗操作的; (六)会计人员与稽核人员混岗操作的;
(七)会计核算系统管理员与操作员混岗操作的; (八)记账人员(操作柜员)与对账人员混岗操作的; (九)其他违反不相容岗位混岗操作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在账户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
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开立结算账户时,未对客户提交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的;
(二)未建立完整开户信息资料的;
(三)未严格执行结算账户开立实行生效日制度的; (四)违规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或为借用、盗用、出租、转让账户提供方便的;
(五)未对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进行控制的; (六)违反规定允许单位或个人提取现金的; (七)违反长期不动户管理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章制度的。 第七十条 违反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办理空头汇款、开立虚假信用证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办理票据的出票、背书、保证、受理、付款等票据业务手续的;
(二)违反规定压单、压票或者退票的;
(三)提出、提入的票据未经清算员换人清点复核的; (四)对超期未收妥款项不查询或隐瞒差错问题的; (五)违反票据托收原则,故意拖延支付、挪用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业务的; (七)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章制度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超授权或超规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 (二)承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的; (三)超授信规定或超授信额度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 (四)未按规定比例收取并专户管理保证金的; (五)对银行承兑敞口部分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的; (六)发放贷款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隐瞒掩盖的;
(七)未按规定领用、保管、使用和处理作废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
(八)其他违反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章制度的。 第七十三条 在办理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业务中,违反保证金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保证金来源不合规的; (二)保证金账户或冻结账户未到期,违规提前转款或解冻的;
(三)其他违反保证金管理规定,造成保证金管理失效、
被挪用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票据融资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超授权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业务的; (二)贴现没有真实贸易背景商业汇票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和规定的票据贴现的; (四)票据贴现未按规定进行查询的; (五)超授信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业务的; (六)未按规定入库保管已贴现、转贴现票据的; (七)其他违反票据融资管理规章制度的。
第七十五条 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拟代理的其他商业银行进行资格审查的;
(二)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办理、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的;
(三)未按规定签订代理协议的; (四)未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