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6)

2019-08-31 20:07

的;

(二)多计收入少计支出,或多计支出少计收入,虚增虚减利润的;

(三)其他违反核算财务收支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截留收入或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规定进行股金分红,或分红超规定比例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六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应实行集中采购未提交集中采购、或以化整为零方式逃避集中采购的;

(二)应采用招标方式而执意采取单一来源方式或其他限制正当竞争方式的;

(三)向投标人、供应商泄露商业秘密,或与投标人、供应商串通,损害农信社或他人利益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规则实施集中采购,或采购谈判招标走形式、内定供应商的;

(五)委托不具备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实施招标或不具

备代理采购业务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的;

(六)未按规定条件和要求选定评标专家或谈判代表,或者利用职权干预、插手集中采购工作,影响谈判评审结果公正性的;

(七)采购人员、评标人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通过设定不合理条件或标准,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倾向性意见,致使谈判评审结果损害农信社利益的;

(八)擅自变更评审委员会确定的采购结果或决定事项的;

(九)对列入全省农信社集中统一采购范围的产品或服务而不贯彻执行的;

(十)签订购买合同与集中采购结果不符,或未严格按照合同对标的物验收,致使标的物与合同不符,损害农信社利益的;

(十一)其他违反集中采购规章制度的。

第五十七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使采购物品价高质次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八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索取、收受投标人、供应商贿赂、回扣、财物或其他好处,或接受投标人、供应商安排的消费活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

第五十九条 财会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一)对本机构或辖属农信社超预算安排支出、超授权办理财务支出事项及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后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不向上级汇报的;

(二)为本机构或辖属农信社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的;

(三)不积极主动配合负责财务的分管领导开展工作,拒绝、隐匿、谎报有关资料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四)不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导致全辖财务管理工作混乱,财务违规违纪问题较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或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五节 会计与结算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条 违规进行账外吸存、放贷、账外拆入、拆出资金等账外经营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设置账外账的;

(二)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制作、提供假账的;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四)编制、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五)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六)假冒客户名义或虚拟名称开立账户的;

(七)盗用他人操作号、密码、柜员卡、授权卡操作的; (八)向没有实际交付货币或没有足额交付货币的单位、个人开具虚假存单(折)、凭证或国债收款凭证或其他存款凭证,或出具虚假存款资信证明的;

(九)伪造或篡改客户资料、窃取预留印鉴、签发虚假回单、对账单或伪造虚假凭证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会计、结算等规章制度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或乱用、乱调会计科目,乱调账表的;

(二)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入账核算,或提前入账的;

(三)核算内容不完整,故意隐瞒或存在重大遗漏的; (四)经营核算弄虚作假,业务经营指标反映失真的; (五)各种账、表、簿、册及上报数字弄虚作假或蓄意

更改的;

(六)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违反会计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账户资金收支、抹账、错账冲正、挂账等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建、销卡片资料、设置相关登记簿的; (三)未按规定归集整理、保管、查阅、销毁会计档案,致使会计档案不完整,或发生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账表凭证,或发现问题不查问、不纠正、不上报,未按规定履行会计监督职责的;

(五)未按规定核对账务,造成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簿、内外账不符的;

(六)未按规定申请、审核、修改、增删柜员资料,或未按规定设置柜员操作权限的;

(七)未经审批或授权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或超权限办理业务的;

(八)离岗时不签退业务系统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对票据、凭证、密押、证明文件等操作不当或审查不严,导致透支、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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