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完善监督机制。
2.各初中学校成立在市、区中考改革和高中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学校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校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其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成员组成包括:校长、教导主任、政教主任、教师和家长代表,以7~9人为宜。工作委员会要根据《嘉兴市本级2006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制订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与具体规程,对班级的评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接受质询、投诉和举报,及时解决评价中出现的问题,并对评价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初中学校各班级要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综合素质评价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工作,班级工作小组由班主任和课任教师组成,总人数不少于5人。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制订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细则与具体程序,完成综合素质具体评价工作。
三、基本内容和标准
1.综合素质评价要体现学生间个体差异和个性发展需求,做到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共性评价与个性评价相结合。采用定性的方式记载学生日常表现的评价信息和结果,用定量的方式记载和分析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使用评价工具得出的评价结果。注重评价内容多元、方法多样,既关注学生的过去和现在,又关注学生的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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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坚持以发展的观点来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要求每学年举行一次,其中第一、二学年于6月底完成,第三学年于5月初完成。第三学年在进行毕业生综合评定时,既要参考第一、二学年的评定结果,更要重视学生在第三学年的素质发展状况,给予综合评定。
3.本方案根据《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提出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结合市本级中学生发展实际,将“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综合为“品行修养”,将“学习能力”、“交流合作”综合为“实践探究”,并拓宽“实践探究”考察范围。
本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分四个板块,包括品行修养、实践探究、审美艺术、生活健康等方面。各板块与相应学习领域关联,根据课程标准明确评价要素。详见附件3《嘉兴市本级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试行)》和附件4《嘉兴市本级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标准(试行)》。
4.班级评价必须参考学生成长记录袋、素质报告单以及学生自我评价和同学评价的结果,并经集体讨论,力求客观、公正。
5.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呈现包括两个方面:⑴综合评语。主要对品德、情感、态度、日常表现以及学习情况等进行定性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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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尤其要突出学生特长、发展潜能以及各方面的成就。⑵等级呈现。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表示为优、良、合格、待提高。凡达到A等标准或D等标准是指同时符合该项所列的条件。B等标准和C等标准由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学生某一方面表现评为“待提高”时应非常慎重,并给予发展性指导意见。
6.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衡量学生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高中段学校录取新生的必要条件之一。高中段学校在达到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要求的考生中,根据其志愿、学业考试成绩、综合评语和“初中学生成长发展记录手册”,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送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必须达到2A2B及以上,其中“品行修养”必须为A。录取为普高第一批次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必须达到1A2B1C及以上。其他重点高中段学校录取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原则上应达到4C及以上。
7.在市本级外借读需回市本级参加高中招生学业考试的考生,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教育局招生部门报名,在录取前需要提供毕业学校作出的综合素质评价意见;也可以在借读学校所在地的教育局招生部门报名。在2005年及以前毕业的学生和在非课改区毕业的学生可暂不提供综合素质评价表,但要提供毕业学校作出的毕业鉴定意见。
四、方法步骤
1.各学校根据《嘉兴市本级2006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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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与具体程序。
2.对各项评价指标确定明确的操作要点和统一评价标准。 3.对评价过程制订明确的操作规程,体现公开、公正、公平。
4.对评价所涉及的参考依据拟订可操作、富有学校特色的呈现方式。
5.拟定并经学校中考改革和毕业生鉴定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细则要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经济开发区内的学校和市直属初中均根据业务委托管理关系分别报南湖区、秀洲区教育(文体)局。
6.学校开展评价工作的程序与方式:⑴组织学生和家长自评;⑵组织同学和老师互评;⑶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通过集体讨论,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综合素质等级,并作出综合性的描述;⑷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时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评与互评,避免以偏概全。
7.各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生提交的实证材料,建议主要提供以下六项实证材料:学科学业成绩;关键的代表性作品、作业或照片、复印件;综合实践活动(包括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的有关记录和证明;经教育行政部分认可的表彰、获奖证书;关键性评语(班主任、课任老师);学生自我描述的材料。
8.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要关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全过程,审核毕业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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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评定结果实行校内公示。评定结果只公示2A2B等级及以上的学生,其余等级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有异议,学校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应进行调研处理。公示时间为1周。公示结束后,学校把评定结果记录在《嘉兴市本级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表(试行)》和“初中学生成长发展记录册”上,并签名盖章,以上材料归入毕业学生档案袋。
10.学校将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汇总后加盖学校公章,并根据业务管理关系交有关教育局的基教科备案。初中学校要在初中毕业生中考名册中记录综合素质评价等第结果,在2006年5月15日前报送招生部门,该结果作为招生信息要输入到招生部门的电子表册中。
五、制度保障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各学校在开展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时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评价质量监控制度、举报和申诉制度、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2.建立健全分工协作制度。学校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要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有机结合,根据各自的职能,承担相应的学生发展评价任务。
3.建立健全诚信服务制度。学校参与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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