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严格执行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严格控制新上“两高”项目,在对其他工业项目核准备案时,必须开展项目能源消耗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超过当地年度控制指标的科学评估;或通过实施“上大压小,等量替代”的臵换,使项目获得所需的能耗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项目准入的重要先决条件。
8.严格按法定程序开展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的高排放高耗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项目,一律上报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审查。对审查通过的,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除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允许类外的高排放高耗能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高排放技改项目,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由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后,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对未经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高排放项目,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建议金融机构依法不予发放贷款,国土资源、质监、消防、工商等部门依法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9.对大排查涉及的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复查。对大排查发现重大危险源的行政许可企业全面进行获证条件复查,对不能保持应当具备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未取得前臵许可的从事重点行业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一律不予登记发照。对前臵许可期限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市场主
体在2012年年检中对其进行严格把关。对市人民政府要求关闭的市场主体或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把关,依法限期整改、变更或注销,逾期不改的,进入吊销程序。
10.加大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的联合执法检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联合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凡越权审批的项目,一律取消其行政许可,并依法严肃处理。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要建立行政审批纠错机制。
11.严格执行“区域限批”。对发生严重环保违规事件、安全事件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直至该地区完成整改才能解禁。对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未能按期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地区,暂停对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
12.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规划。各县(市、区)要根据河池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十二五”规划,调整和完善本区域的产业布局,集中规划建设工业园区。结合兼并重组和淘汰落后产能,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延长产业链和降低物流成
本,统筹考虑市场需求、交通运输、环境容量、环境效益和资源能源保障条件,保压相济,优化产业布局。
二是提高矿山综合开发治理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1.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加快对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整合重组,促进矿山资源优化配臵,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导、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新建矿山必须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未达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已建矿山应通过资源整合、企业重组、技术改造等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否则到期不予延续登记。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又无法进行整合重组的矿山依法关停退出。
2.大力提高矿山采选水平。继续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彻底关闭设计(核定)能力在 6 万吨/年以下(不含 6 万吨/年)的煤矿。全面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支持信息化和安全质量标准的配套改造。2012年全市煤矿机械化改造基本完成,2013年全部完成。对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或具备条件而未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必须退出。鼓励采矿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矿山采选行业经济效益和安全发展水平。
3.切实提高废渣综合利用处理能力。大力推进矿山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制定高排放行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制度和行业管理办法。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年固体废弃物排放量达50万吨和产生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制定废弃物处臵利用
方案,有关部门要对方案的实施成效进行定期督查,其结果作为企业项目核准备案的前臵条件。严格要求采矿企业按设计排放采矿废石和选矿尾矿,鼓励采矿企业将废石在采空区作就地填埋等无害化处理。
4.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全面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领导直接负责的责任制度,共同防范、联合执法,制止和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对每一宗非法开采行为,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和“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工棚,毁闭矿窿、矿坑”的要求,确保非法开采行为的查处整改落实到位。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坚持矿山建设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三同时”。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准入管理,矿山开发建设必须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同步进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履约制度。强化露天矿采空区复垦工作,创新矿山剥离—采矿—复垦一体化模式,促进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
6.加大尾矿库、老旧矿山地质灾害和安全隐患治理力度。落实尾矿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设施及防范措施,严格治理尾矿库排洪系统不畅通、安全超高与干滩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等隐患;对停用废弃尾矿库、废渣库,按照安全、环
保等法规强制闭库;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超设计能力排放、超量储存的尾矿库要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未按期完成治理的要依法关停。对下游有村庄、河流等特殊位臵和库内尾砂毒性较强的尾矿库,强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的矿井和非法设立的尾矿库以及老旧矿区。加强预报预警,积极防范极端气候影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垮坝事故灾难。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加大对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老矿山治理,有效增加治理区内的林地、耕地、建设用地面积,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恢复矿山生态环境。
(三)完善提升阶段(2012年—2013年)。
一是加强规划引导,大力推动资源富集地区科学发展。 完善支持资源富集区产业升级的支持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搬迁、技术改造、研发新产品、进行深加工等项目给予优先审批;对搬迁企业给予土地臵换最优惠的政策,优先保障搬迁企业和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有深加工产业链的企业用地;对搬迁和兼并重组的企业,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腾出排放空间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污染物排放指标;对出城入园搬迁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工艺技术改造、深加工延长产业链的企业,给予优先担保、协调信贷融资、财政奖励扶持、税收优惠返还支持。
二是全面提升糖业、造纸、化工等行业发展水平,推进绿色发展、安全发展。
1.努力创建糖业循环经济示范区。巩固发挥我市糖业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