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列示视同销售列明经济业务的内容及金额,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同时应披露视同销售采用的方法:如同类交易价格、成本加成等),应做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XXX元,贵单位自报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XXXXXX元。其中:其他XXXX元,明细如下(无此项明细可不列):
其他项目名称 1. 2. ?? 合计 账载金额 审核调整额 审核确认额
2.1.2 接受捐赠收入的审核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企业列示)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接受捐赠纳入资本公积核算应进行调整的收入税收金额XXXXXX元,贵单位自报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XXXXXX元。 2.1.3 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审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销售折扣和折让账载金额 XXXXXX元,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税收金额XXXXXX元,贵单位自报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XXXXXX元。 2.1.4 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的审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销售收入账载金额XXXXXX元,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业务销售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账载金额XXXXX元,上述业务收入账载金额合计XXXXXX元,根据《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应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的税收金额XXXXXX元,贵单位自报纳税调整增加(减少)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元。 2.1.5 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的审核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列示)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在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分额,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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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元。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按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始成本确认投资成本,贵单位自报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元。 2.1.6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的审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损失金额XXXXXX元,被投资方已(未)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分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属于)07年12月31日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确认投资收益/损失,贵单位自报纳税调整增加(减少)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元。 2.1.7 特殊重组的审核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列示)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进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免税改组产生的资产账面价值会计核算账载金额 XXXXXX元,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的税收金额 XXXXXX元,贵单位自报纳税调整增加(减少)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元。 2.1.8 一般重组的审核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列示)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进行非同一控制下的应税合并,资产账面价值会计核算账载金额XXXXXX元,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的税收金额 XXXXXX元,贵单位自报纳税调整增加(减少)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元。(因视同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资产,其资产的计税成本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往往高于其会计成本,如果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按账面的会计成本计提折旧或摊销,则会造成因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多缴了所得税。) 2.1.9 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的审核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列示)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XXXXXX元,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XXXXXX元,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的原则,贵单位自报纳税调整增加(减少)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元。
2.1.10 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的审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收到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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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账载金额XXXXXX元,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在收到政府补助款项时确认收入的税收金额XXXXXX元,贵单位自报纳税调整增加(减少)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元。 2.1.11 境外应税所得的审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取得来自境外的收入总额XXXXXX元(包括生产经营所得XXXXXX元和其他所得XXXXXX元),扣除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后的金额XXXXXXX元,其中弥补境外投资以前年度亏损XXXXXXX元,免税所得XXXXXXX元,合计本纳税年度取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XXXXXXX元。贵单位自报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元。
2.1.12 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的审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XXXXXX元,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贵单位自报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XXXXXX元。 2.1.13 不征税收入的审核
[如果有此项目的发生,必须填写扣除类调整项目的审核2.2.1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审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共取得不征税收入XXXXXXX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XXXXXXX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XXXXXXX元,政府性基金收入XXXXXXX元,其他收入XXXXXXX元。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贵单位取得上述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贵单位自报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元。 2.1.14 免税收入的审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共取得免税收入XXXXXXX元,其中:取得国债利息收入XXXXXXX元,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XXXXXXX元(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XXXXXXX元,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XXXXXXX元(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XXXXXXX元(符合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收规定,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贵单位自报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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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元。 2.1.15 减计收入的审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XXXXXX元,根据《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该类收入应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减计收入XXXXXX元;其他收入XXXXXXX元(符合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减计收入XXXXXX元。贵单位自报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元。
2.1.16 减、免税项目所得的审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共取得减免税项目所得额XXXXXXX元,包括:
①免税所得XXXXXXX元,其中: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所得额XXXXXX元,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得额XXXXXX元,从事中药材的种植所得额XXXXXX元,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额XXXXXX元,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额XXXXXX元,从事林产品的采集所得额XXXXXX元,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额XXXXXX元,从事远洋捕捞所得额XXXXXX元,从事其他项目(符合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所得额XXXXXX元;
②减税所得XXXXXX元,其中: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额XXXXXX元,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额XXXXXX元,从事其他项目(符合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所得额XXXXXX元;
③取得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XXXXXXX元(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④取得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得XXXXXX元;
⑤取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XXXXXX元(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⑥取得从事其他项目(符合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所得XXX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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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属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贵单位自报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元。 2.1.17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
贵单位属于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已在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贵单位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中于本年满2年的投资额XXXXXXX元,按《条例》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可在满2年当年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X元,其中本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XXXXXXX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XXXXXXX元。贵单位自报纳税调整减少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元。(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无限期结转抵扣。) 2.1.18 其他收入类调整项目的审核
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的其他收入类项目金额。 2.1.18.1 财产转让等所得调整审核
(2010年度适用,无该项目可不保留此项内容)
贵单位以前年度取得的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账载金额XXXXXXX元,已按当时相关规定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的要求,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上述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为XXXXXXX元,贵单位自报纳税调整增加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XXXXXX元。 2.1.18.2 审核调整事项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自报其他收入类调整项目纳税调整增加(减少)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经审核确认为XXXXXX元,明细项目如下表:
项目
1. 2. ??
合计
账载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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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税收额
审核确认调增额
审核确认调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