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5-6) 税率(25%) 应纳所得税额(7×8) 减:减免所得税额 减:抵免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9-10-11)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2+13-14)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5-16) 3.2 3.3 3.4 3.5 3.6 3.7 3.8
3.1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审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当(“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纳税调整减少”)<0,则贵单位本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贵单位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XXXXXXX元,但最大不得超过贵单位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当(“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纳税调整减少”)≥0,则贵单位本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不需要用于弥补当年度亏损。
3.2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审核
贵单位在五年内可弥补的亏损XXXXXX元(提示:须注明该亏损额有没有在税务部门备案,如果没有备案,应同时说明),本纳税年度按规定用核实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XXXXXXXXX元,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XXXXXX元。(如果属于合并承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须详细将计算过程反映。另外汇总纳税的企业须将各分支机构的亏损数列明,特别是新税法前未弥补的亏损额和剩余的弥补年限,详见附件五(3))
3.3 减免所得税额的审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XXXXXXXXX元;[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已)超过30(3)万元,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不(已)超过100人,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不(已)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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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0(3)万元,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不(已)超过80人,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不(已)超过1000万元。]
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XXXXXXXXX元;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XXXXXXXXX元;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部分享受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XXXXXXXXX元;其他符合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XXXXXXXXX元。
3.4 抵免所得税额的审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为XXXXXXXXX元。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金额为XXXXXXXXX元。其他符合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为XXXXXXXXX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但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从企业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5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审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所得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居民企业25%)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为XXXXXXXXX元。
3.6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的审核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即抵免限额。如果贵单位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等于其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为XXXXXXXXX元;大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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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额”等于抵免限额为XXXXXXXXX元,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境外已纳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的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免。)
(可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纳税人,其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公式中“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和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中“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项目,外境外所得,不含弥补境内亏损部分。)
3.7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的审核
贵单位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XXX元,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XXX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XXX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XXX元/合并纳税企业(母子单位体制)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XXX元,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XXX元对总机构企业分摊给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税款见附件五(2)《总分机构分摊税款审核表》
3.8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审核
贵单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XXXXXX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XXXXXX元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XXXXXX元)。对总机构企业分摊给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税款,应在附件五(2)
五、 其他事项说明
(对于本条下列项目,除另有说明外,有发生的应保留审核意见,无该事项发生金额应注明“无本事项发生”)
1. 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的审核说明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仅限于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情况如下: 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项目名称 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建立 是 否 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适用 是 否 42
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是否发现得到有效执行 是 否 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导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产生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高 低 会计核算制度
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项目名称 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建立 是 否 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适用 是 否 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是否发现得到有效执行 是 否 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导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产生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高 低 成本核算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 支票管理制度 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制度 产品销售及劳务提供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存货采购、收 发、保管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其他与企业所 得税有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 注意:上述评述应与出具鉴证报告的类型一致,如果评述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导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产生重大错报风险高,不得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要特别重视对“长亏不倒”客户以及税负偏低客户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述
(如全面的内控符合性测试是不经济的,是没有鉴证效率的,而主要采用实质性测试,则采用披露方式二)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查账征收的模式,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很大程度依赖于贵单位内部控制相关的会计系统的合理性、有效性,因此,我们重点关注了贵单位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会计核算系统,以及其他相关的内部控制流程,以评价贵单位是否能够对贵单位与收入、扣除项目相关的交易事项能否被恰当的进行会计、税务确认、计量和核算。
2. 关联方及其交易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包括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按账载金额填列,按企业自报数填报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调增额,对关联交易可能涉及的收入、成本、费用与公允价值的差异未进行调整。详见附件六《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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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审核说明
1、 分支机构清单(只列示二级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是否就地预注册地址 设立时间 经营范围 名称 机关 缴所得税 机构1 机构2
2、总分机构分摊税款审核[详见附件五(2)]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包括的分支机构相关纳税申报数据、信息,仅按单位账载金额填列。
适用所得税税率 4. 重大经营事项
[对被审核单位在本纳税年度发生的股权投资、合并、分立、改组改制、债务重组、重大非货币交易、股权(产权)转让等重大经营情况的涉税问题,以及其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进行披露。特殊重组或一般重组]
5. 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利润、利息、费用及其他所得情况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支付给非居民企业 单位的各项所得为:(按实际发生的支付项目逐项列示。如利润、利息、租金、担保费、特许权使用权用费或其他所得,并说明是否已代扣代缴营业税、预提所得税、印花税等各项税款。若无发生,则不必列示。)。
6. 董事会费支付情况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支付董事会费XXXXXX元,董事费XXXXXX元,均在管理费用中列示,已分别按 (请填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XXXXXX元。(如无发生,则填“0”元)
7. 外籍人员工资支付情况
贵单位在华工作外籍人员共XXXXXX人,本纳税年度支付工资XXXXXXX元,代扣缴个人所得税XXXXXXX元。(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应在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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