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路街道办事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细则(试行)(2)

2019-09-02 18:36

楼层)制定业主代表候选人推荐票(见附件6),筹备组成员分组入户组织业主填写推荐票。如业主因故未参加推荐,筹备组以书面形式在小区明显处张贴《关于领取业主代表推荐票的通知》(见附件7),要求未参选人员本人或委托人到筹备组领取并填写推荐票。非房屋产权人应持产权人的书面委托书方可填写。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5)业主代表推荐票填写完毕后由筹备组进行统计,以得票多且票数过半者(得票数占一个计量单位总户数双过半)当选业主代表,并于3日内在小区显要位置张贴《××小区业主代表名单公告》(见附件8),公示期不少于7日。若该区域内未过半数的则另行推荐业主代表。

5、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按照要求完成上述工作后,在小区张贴《关于召开××小区业主大会的公告》(见附件9),将前述内容包含在公告中,如各项草案、业主大会各项议题、与会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

(六)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会前准备工作

(1)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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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业主可以书面委托(见附件10)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无法现场参加的,在投票日期7日前,应采取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等方式将选票送达,并保存送达凭证;

(2)确定监票、计票、唱票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应当由非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其他人员担任);

(3)准备票箱和选票。

(4)印制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11),向与会人员发放。

2、会议讨论表决事项

业主大会由筹备组组长主持,简要汇报业主大会筹备组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安排人员作好会议书面记录,留存影像资料,讨论通过如下事项:

(1)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并填写表决票(见附件12);

(2)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当选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以下简称“面积、人数双过半”)。业主委员会选举时,经面积、人数双过半同意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面积、人数得票数不同时,以人数票排名在前的当选;面积、人数得票数均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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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业主委员会选举时,面积、人数双过半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当及时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选票范本见附件13)。

(3)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并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最终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表决统计表见附件14)。

3、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执行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委员。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委员的推选,一般在业主大会结束后即可开始,选举完成后应在小区内显要位置公示,张贴《××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公告》(见附件15)。

(七)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提报备案申请(见附件16),持附件16要求的资料报街道办事处初审,街道办事处出具《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对××小区首届(第×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初审意见》(见附件17)后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物业主管部门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文书(见附件18)及印章刻制证明,备案文书复印件报送街道办事处留存。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1、换届选举要求。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流程应参照首届业主大会流程。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或出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提前换届情形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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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进行换届选举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换届工作。

2、未完成换届前要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3、换届材料移交。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补选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成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增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以业主代表形式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前,应先组织就空缺的代表进行推选,补足业主代表后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和条件

1、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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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4、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5、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6、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7、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8、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9、《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约定的其他条件。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4、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1、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2、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3、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4、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6、《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并在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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