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法网严密、严刑重罚、滥施刑罚。
掌握:云梦秦简(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地发掘出大量记载秦朝法律令的竹简。竹简上记载的法律文书包括法律令、法律答问和司法文书等三个部分,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共1155枚,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了解:法律形式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 (2)令,制、诏,命、令、制、诏等从法律意义上说没有什么区别。
(3)式,主要是指程序规定,最早出现于秦。
(4)法律答问,对秦律以问答的方式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疏法律的滥觞。
(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 第三节 行政立法
了解:首次建立皇帝制度。
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公九卿制”,地方行政管理体制:郡县制。三公:丞相、太
尉、御史大夫。
了解:三重选官法:一重客士,即重用其他诸侯国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
第四节 刑事立法
着重掌握:定罪量刑的原则。
(1)关于责任年龄:秦朝以身高确定责任.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故意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3)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将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故意犯罪从重,过失从轻。
(4)数罪并罚的原则:并合论罪,在有数罪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罚的原则。
(5)共犯加重:5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要从重处罚。
2人以上是在唐律中规定的。
(6)自首减刑:秦律将“自首”称为“自出”或“自告”。
(7)诬告反坐:秦律将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的行为称作“端告”,
“端告”重罚。秦律对控告别人犯罪而与事实不相符担不是出于故意者叫做“告不审”。
了解:刑名 (1)死刑
A.具五刑,五种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B.族刑,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 C.定杀,将罪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
D.坑,活埋。
E.其他死刑处决手段,如磔、戮、腰斩、枭首、弃市、绞、剖腹等。
(2)肉刑,沿用墨、劓、剕、宫、笞,增加了肉刑和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徒刑(作刑),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的刑罚。
A.城旦,强制男犯白天修长城;舂,女犯淘米。
B.鬼薪,强制男犯上山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强制女犯淘米。
C.司寇,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防范外寇;作如司寇,作相当于司寇的劳役。
D.罚作,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复作,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
(4)迁,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
(6)谇,训诫。
一般了解:罪名(秦朝的罪名充分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主义)
(1)以古非今罪(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各项政策和制度都构成犯罪)
(2)妄言罪(指煽动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3)非所宜言罪(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
(4)贼杀伤罪(主要针对农民群众对地主和官僚的反抗制定的)
(5)盗徙封罪(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
(6)投书罪(投递匿名信)
(7)不得兼方罪(一个人不得兼营两种方术)
第五节 民事立法 家贫子壮则出赘。 第六节 经济立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廷尉”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长官也叫“廷尉”。他的主要任务有:1)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2)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2)秦的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机关郡守、县令长兼理。
(二)诉讼制度 1.诉讼形式
(1)根据秦朝的起诉人分两种:一是由官吏提起的诉讼,相当于近世的公诉;二是由一般平民提起的诉讼,相当于近世的自诉。
(2)受诉案件类型:“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所谓“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贼、盗行为,官府予以受理。而所谓“非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婢对主人加诸在自己身上的刑罚提出的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2.审判程序,秦的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讯步骤大致如下:
(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
(2)根据其口供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