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内乱。这十种罪名自秦汉时期以后逐步形成,北齐称“重罪十条”正式入律,隋律将其改为“十恶”。此后,除元朝改称“诸恶”外,经唐至清,历代沿用不改。
谋反(以各种手段反对以专制君主为代表的封建国家统制的行为)、谋大逆(就是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谋叛(主要指本朝官吏叛国投敌或以所据地方投降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和杀害尊亲属)、不道、不敬(侵犯皇帝的人身、尊严)、不孝、不睦(即亲族互相侵犯的行为)、不义(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内乱(即家族内部犯奸的行为)。《唐律疏议》规定的十恶罪,都是直接侵犯封建国家的统治基础与统治秩序的行为,也就是直接危害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夫权的行为,关系到封建政权的生死存亡和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因此,犯十恶大罪者。不仅要受到极为严厉的处罚,还不得享有法律所规定的赦免、议减、请减、缓刑等优待办法。
保辜期限:唐律对殴打致人伤害者都立定保辜期限。所谓保辜是因伤害罪在伤情一时难以预测其后果时,为被告立限,责令其
为伤者治疗,限满后,再依伤情定其应处之刑。
第六节 民事立法
丁年:中国古代丁年即成丁之年。男子达到服役年龄为成丁。
土地立法,继续推行均田制。
牵掣。唐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允许其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抵债,叫“牵掣”。实施牵掣要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第一,债权人必须预先报告官府,得到允许;第二,牵掣的财产不得超过债务原本,否则超过部分要以坐赃罪处罚。不计息之债,皆有保人,“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
第七节 婚姻、家庭与继承立法 婚姻关系缔结的要件:报婚书、有私约、受聘财。
结婚之限制:概括为“违律为婚”和“嫁娶违律”。
所谓违律为婚,是依照法律不准结婚故意违犯而为婚者。
所谓嫁娶违律,是法律规定不许结婚那些情况。
唐代离婚,有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 强制离婚分:官府强制离婚和丈夫强制
离婚两种。
所谓义绝,就是夫妻之间的情义断绝。 协议离婚也叫和离,即双方自愿协议解除婚姻关系。
第八节 经济立法 赋税财政立法主要有“租庸调法”和“两税法”。
主管市场的机构:市司。
第九节 《唐律疏议》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的主要特点是“依礼制刑,礼法合一”。首先,统治者在制定、修撰法律的活动中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其次,从唐律的条文看,皆“一准乎礼”。唐律的“礼法合一”,是中国封建制法律长期引经断狱的必然结果。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的经典通过“引经决狱”逐渐法典化,成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因此明经和善律并重。唐律统治者鉴于引经决狱不便于法律的统一适用,采用“失礼之禁,著在刑书”的原则,将礼和律综合在一部封建法典之中。因此,延续数百年的引经决狱之风,到唐代基本终结。从法律发展史来说,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唐律疏议》作为唐一代的法典,从保护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核心,全面地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及人身安全;其刑罚适应的基本原则之严整、概况,其犯罪种类之详细、细密,在封建法典中是无与伦比的。《唐律疏议》是封建制法典的代表,它充分显示了唐王朝刑事立法的辉煌成就。
第十节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1.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2.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犯罪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
3.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
“三司推事”: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大案。
诉讼制度:
1.起诉(两种) A.举劾和告发。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究举犯罪,称为举劾。
B.告诉。分自诉、越诉、直诉和亲属代
诉。
2.审判
审理案件的要求(回避)。
A.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 B.审判以原告的诉状为准,不得在状外别求它罪,否则以故入人罪论。
C.审讯时先采取“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然后调查证据,以众证定罪。
D.口供是判决的主要根据,所谓“罪从供定”。
E.规定了回避制度。
F.司法官判决时要根据律、令、格、式。 G.律文中应该“言上”或“待报”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
H.对于判决的执行,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必须奏报皇帝批准。
监狱管理:大理寺的监狱称为大理狱。 监察机关:1.御史台,2.台院,3.殿院,4.察院
第九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朝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概况
着重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