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收养制度。 第八节 经济立法 第九节 司法制度
最高司法机关和长官:廷尉。
对不同的人逮捕和羁押有何不同。 对死刑的执行:秋冬行刑。
春秋决狱: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到律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春秋》经义附会汉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中央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关。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掌握:魏律体例和内容的改革。
魏律:三国时期魏国的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魏律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该兴律为擅兴律,删除厩律,该具律为刑名并列于全律之首,增加劫掠、炸伪、告劾、毁亡、系训、断狱、请赇、惊事、偿赃和免坐等十篇。魏律对两汉相沿的旧律进行了一次大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项:
(1)增加了篇条,基本上解决了篇少导致的漏罪
(2)该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改变
了汉律不符合篇章体例的状况
(3)吸收律外的傍章科条,调整、归纳了各篇的内容,使得内容简约,而且体例通顺
(4)在律中正式规定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这一规定表明封建等级原则的进一步法典化
(5)在刑罚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法定刑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并减轻某些刑罚,如废除投书弃市,限制从坐的范围,禁止诬告和私自复仇,等等。
晋律体例和内容的发展变化。
晋律:三国时期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和张斐、杜预对它的注释,所以后世人又称为“张杜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20篇、620条。晋律比魏律有进一步的发展:
(1)严格区分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4)从晋律的内容看,“礼律并重”,如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按照丧服的五个等级来加减刑等。
(5)晋律适应士族地主和官僚地主的需要,规定了一系列保护他们特权的法律,如专门规定\杂抵罪\的刑罚,即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
着重掌握:北齐律: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12篇,949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确立了五刑,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唐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律典。
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是:
1.法律形式方面。封建法律形式基本上确立了律、令、格、式四种。为隋唐法律形式奠定基础。又有科、比、格、式等形式的出现,它们互相补充,成为统治阶级手中灵活的武器。
2.律典体例方面,律典体例增强了科
学性。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律首,使其在整个法典中起“纲领”的作用。
3.法律概念方面,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比较精确地解释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
4.刑罚制度方面,基本上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笞、杖、徒、流、死)体系;5、律典内容方面,因是置宜地丰富了封建律典的内容。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起了承先启后的作用。
第二节 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
(准五服以制罪,八议、官当入律,重罪十条)。
八议:所谓“八议”,即“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种制度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
官当:北魏和南陈的法律创立了\官当\
制度,即允许以官品或爵位抵罪。北魏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每等爵位可抵三年徒刑。南陈律规定了可以用官位折抵不同的期限的徒刑。这种官当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权,使其可以逃脱法律制裁。
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统治的秩序。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刑罚制度进一步改革表现在三个方面:1.废除宫刑;2.改革妇女从坐制度,“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只“从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