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未建立健全通风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管理不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臵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运作不间断、不漏报;
(2)未设专职人员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
(3)甲烷传感器未按期调校,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不准确,监控中心未能实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
(4)当瓦斯超限时,未能及时切断相关工作场所的非本质安全电源并发出声光报警;
(5)定期未对各种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做出趋势判断; (6)相关记录、报表内容与实际不相符。 六、采掘管理:
20、未建立并实施采煤、掘进管理程序,或未消除和控制采掘系统和作业中的危险源,即:
(1)采掘设计未结合系统危险源辨识的结果,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
(2)作业规程的编制未考虑最大限度的降低作业中风险,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巷道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各类尺寸不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施工及地质条件变化时没有补充措施;采煤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收尾、回撤,采掘工作面过构造、过冲刷带、过油井、过富水区、过空巷等没有制定专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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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护设计未选择合理的支护方式和参数,支护设施不可靠;
(5)未对采煤工作面和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煤层巷道顶板实施监测,并阶段性做出趋势分析和判断;
(6)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
(7)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检修计划或未按计划检修的;
(8)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超层越界开采的;
(9)采掘工作面未制定“先探后掘、先抽后采”安全技术措施或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先抽后采”的规定。
七、地测管理:
21、未建立并保持地质测量控制程序,采掘作业遇有地质构造或其他异常情况时,未及时采取预控措施,以保障采掘作业的正常进行,即:
(1)矿井地质报告不齐全、不规范,未查明相邻矿井采掘情况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的;
(2)在生产过程中,地质预测预报不及时;
(3)掘进给向不及时或不准确,贯通测量精度不符合《煤矿测量规程》规定或工程要求;
(4)矿图不齐全,内容、精度不符合《煤矿测量规程》的要求,或更新不及时。
八、防治水管理:
22、未能准确掌握井田及其周边地表水系、地下水和采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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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水等分布情况,未能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水位情况,未能准确评估地表水和各地下水系的风险,即:
(1)未组织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或未制定“探、防、堵、截、排”的综合防治措施;
(2)井下防水、排水系统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针对主要含水层未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未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报;
(4)雨季前未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5)防治水设施不完善、设备、仪器配备不齐全、不完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6)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或防治水专项应急预案不完善。
九、供用电管理:
23、未建立并实施供用电管理程序,以控制和降低供电、用电风险。即:
(1)采取双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或双回路供电线路上接有其它负荷;
(2)井下中央变电所、井下主排水泵房、主要通风机、地面永久抽采泵站、固定式压风机、提升人员系统未全部实现双回路供电;
(3)矿井设备、电缆的选型与安装及机房硐室的设臵不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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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电设备不具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标志或证件;
(5)供电系统及设备相关保护不齐全、不灵敏、不可靠; 上述保护一般指:欠压保护、失压保护、短路保护、过流保护、过电压保护、过负荷保护、接地保护、单相断线保护、漏电保护、防雷电保护、急停保护、闭锁保护、无压释放保护等。
(6)大型设备检修未制定专项措施; (7)停送电未严格执行工作票管理制度;
(8)供用电主要场所通讯不畅通、或没有足够的照明; (9)设备监测、检修、维护不到位,不能保证设备完好、运行可靠,防爆性能符合要求的;
(10)设备基础管理不规范,图纸资料不齐全,未分类存档。 十、运输提升管理:
24、主运输(胶带运输)要建立钢绳芯胶带接头检查登记制度,提升设备运行不正常,安全设施、保护不齐全、不灵敏或不可靠。
上述保护主要指:打滑、温度、烟雾、堆煤、防跑偏、急停、速度、断带、防纵撕、逆止、自动洒水、电气闭锁、欠压、过电流、过卷、过速、限速、松绳、防坠、斜井挡车装臵及跑车防护装臵、机车行车保护、指示器失效、满仓及“信、集、闭系统”等保护。
25、运输、提升装臵不完好,或未按要求定期检查、测试。 26、运输巷道、运输胶带(轨道)、运输设备相对空间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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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安装、检修、维护及人、车通行的要求。
27、井下车场、硐室设臵和环境不符合相关规程要求。 28、运输提升设备技术档案、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范。 29、运输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制定检修计划或未按计划检修及检修记录不齐全的。
十一、应急与事故管理: 30、未规范应急管理,即:
(1)未编制防火灾事故、防瓦斯事故、防停电事故、防水灾事故、防顶板事故等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
(2)未严格按程序对预案进行审批,或每3年进行一次修订;
(3)未按要求组织救灾演习,或没有演习计划、演习方案及总结报告;
(4)采掘工作面未配臵紧急避险救生舱及急救药箱; (5)无紧急避险救生舱配臵分布图及急救用品明细表; (6)井下避难硐室、紧急避险救生舱设臵位臵没有明显的标识。
十二、起重作业管理:
31、起重管理管理、操作不符合下列要求:
(1)新购或维修的所有起吊机具均应经检验,具有出厂合格证;
(2)井下电动起吊机具符合防爆要求; (3)所有起吊机具均应编号,建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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