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人权的国际保护(8)

2018-12-17 14:28

第七章 国际人权法

选举法官的过程中,应当适当考虑充分的性别代表性。与《美洲人权公约》相同,非洲人权法院审理案件时实行回避制度,即:如果法官是案件的任何当事国的国民 ,该法官不应当审理该案件。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在属事管辖权方面,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向其提交的有关解释和适用《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及其议定书以及有关国家批准的任何其他相关人权文件的所有案件和争端。在属人管辖权方面,非洲人权委员会、向非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指控的缔约国、在非洲人权委员会内被提出指控的缔约国、其公民是侵犯人权案件的受害人的国籍国以及非洲的各种政府间组织,都可以向法院提交案件,前提是这些国家接受议定书;在非洲人权委员会中具有观察员地位的非政府组织、个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前提是当事国特别声明接受法院的此管辖权。人权法院的判决由非洲联盟的执行理事会监督执行。

在咨询管辖权方面,除非洲人权委员会正在审查的事项之外,非洲统一组织的成员国、非洲统一组织、非洲统一组织内的任何机构或任何得到非统组织承认的非洲组织都有权请求非洲人权法院就与《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或任何其他相关人权文件有关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四、亚洲人权保护制度的建立

(一)亚洲国家的人权观 亚洲国家的人权观,是指亚洲国家所特有的,与西方世界的人权观不同的人权观念。关于亚洲人权关这一概念的起源,学术界仍有争论,但“亚洲人权观”并不表明亚洲存在一个能够包括儒学、佛教、伊斯兰教、印度教和其他宗教的多文化传统和各个国家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的统一的人权观,也不意味着抹杀各个国家在人权观念上的差别,它只是对亚洲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特别是在国际政治中与西方有分歧的人权问题上所持有的共同观念和主张的概况。62

亚洲是七大洲中的第一大洲,也是人口最多的一个洲。亚洲有40多个国家,人口占世界人口近40%。亚洲是世界三大宗教即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的发源地,并产生了印度教、犹太教、锡克教、道教、袄教等世界性宗教,为人类创造了不朽的文化和精神财富。东亚、南亚、西亚有着很不相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亚洲的文化成就孕育了高度的精神文明和独特的人权观念和传统。63

近年来,虽然亚洲经济一体化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64但是,亚洲区域共同体的建立无论在规模还是性质上都要比其他区域组织(尤其是欧盟)晚得多,即便是拥有相同历史传统的东亚各国也没有形成有广泛影响的区域性一体化的组织。65

6263

信春鹰:《论亚洲国家的人权观》,载《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1期,第69页。 董云虎:《从万隆、德黑兰到曼谷——亚洲促进人权的光辉历程》,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第25页。 64

迄今,东亚、南亚国家和地区已签署的地区贸易安排有十多个,包括1967年建立的由东南亚10国组成的东南亚国家联盟,1983年建立的南亚7国区域合作联盟,东盟和中国、日本、韩国建立的10+3协议,东盟与中国、日本、印度分别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1996年中国、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建立的上海合作组织等。 其中,东盟的一体化程度最高。 65

有学者认为,其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二战的因素。二战后至今,中国、韩国与日本之间对于历史问题一直存在着不同看法,从而勾起那次战争给各国人民心中带来的创伤,都不愿意属于自己主权范围的某些权力转交给了一个更高的共同体。二是冷战的影响。在冷战时期,亚洲处于边缘地带,是超级大国争夺霸权的地区,不能形成独立的一体化集团。即便在东亚,无论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朝鲜和越南,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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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际人权法

亚洲是迄今尚未建立类似于欧洲、美洲和非洲区域性人权保障机制的一个地区。其原因主要在于,亚洲各国在经济发展、文化和历史传统背景差异的存在,对人权持有与其他区域国家不同的观点。例如,在人权的普遍性和文化的相对性方面,亚洲各国普遍强调人权保护的特殊性和由本国特定条件所决定的优先选择;66人权的发展同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同一个国家特定的历史、文化和观念密切相关,根植于不同政治、宗教、文化传统的人权内涵必然不同。67并且,文化传统的多样性和人权观念的差异性是天然合理的,保存和发展民族文化也是天然合理的。68在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关系和个人对社会的责任方面,亚洲国家主张,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个人自由与个人对国家的责任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不可分割的;在亚洲国家中,法律秩序的方向是以维护社会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关系方面,亚洲国家认为经济发展是实现充分人权的基本前提,发展权是任何发展中国家最重要的人权。亚洲发展中国家坚持把集体和经济方面的需要放在首位,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对于发展中国家及其人民的重要性。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方面,亚洲国家坚持人权本质上是国内管辖事项,坚决反对以人权名义干涉他国内政。69 除了上述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差异的障碍之外,冷战的消极影响,APEC的跨区域性及其对经济问题的侧重,次区域组织以经济、政治为中心并受部分国家双边关系的掣肘,统一性、综合性区域组织的缺位等因素,也使得在亚洲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困难重重。70

(二)亚洲国家保护人权的努力及贡献

亚洲各国一直致力于区域性人权文件的制定。除了积极参与起草《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联合国人权文件,还组织、参与制定了一系列重要国际文件。这些文件中体现了亚洲国家的人权观,表达了亚洲国家对人权的关切。1955年在万隆举行的亚非会议发表的《亚非会议公报》(The Final Communique of the Asian-African Conference),集中体现了亚洲国家对人权的共同认识和主张。它第一次将民族自决权提升为人权,并奠定了发展权的基本思想,标志国际会议开始突破个人权利框架,对之后的亚洲地区的人权文件产生深远影响。1968年《德黑兰宣言》指出,“人权及基本自由既不容分割,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决无实现之日。”1993年3月,为协调在即将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上的政策和立场,亚洲各国在曼谷举行“世界人权大会亚洲区域筹备会议”并发表了《曼谷宣言》。《曼谷宣言》深信“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助长迈向民主的趋势和有助于人权的促进和保护”,重申“发展权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并宣布“有必要探讨是否能够在亚洲设立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区域安排”。曼谷会议是亚洲各国在新形势下召开的

是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日本、韩国以及中国的台湾、香港地区,都远非一体化的。三是国家经济水平的差别。东亚各国经济发展程度有较大的差异,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国家、发展中国家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国家都有不同的要求,这是在亚洲地区形成一体化经济的实际困难。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2004年9月在第五届东亚法哲学大会上所作的主题为“欧盟法的启迪——欧盟法对东亚的意义”的发言。 66

信春鹰:《论亚洲国家的人权观》,载《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1期,第70页。 67

Ki-Gab Park, The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 and Cultural Diversity, in China Society for Human Rights (edt.), Oriental Culture and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the Oriental Press (2004), p. 35. 68

冯卓然:《人权的普遍性与人权的特殊文化背景》,载中国人权研究会编:《东方文化与人权发展》,东方出版社2004年版,第77、82页。 69

罗艳华:《东方人看人权——东亚国家人权观透视》,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14-20页。 70

谷盛开:《亚洲区域性人权机制:理念与构建》,载《现代国际关系》2006年第2期,第2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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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人权会议,对国际人权事业以及未来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71但是,《曼谷宣言》作为一份宣告性文书,无法对区域安排的宗旨、原则、规范、组织形式和操作程序等具体体制问题作出安排。因缺乏后续行动,参与主体范围有限以及人力物力等因素,在推动制度性安排方面的实质性进展方面并不乐观。当然,亚洲国家对许多具体的人权表示关注,如妇女权利、儿童权利、少数者权利、受教育权和环境权等。

值得关注的是,2005年11月22日,亚洲议会和平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Asian Parliaments for Peace)第六届年会在泰国帕塔亚闭幕,会议通过了亚洲人权史上前所未有的《亚洲国家人权宪章》(Charter of Human Rights for the Asian Nations)。72这份26页的宪章由序言、“基本权利”、“权利、义务和责任”、“国际合作”、“人权专家技术委员会”和“保留”五部分组成。《亚洲国家人权宪章》对亚洲各国共同关心的人权问题达成一致,认为本宪章与《联合国宪章》和过去半个多世纪以来各国在推进和平、公正、友好合作以及保护人权和遵循人道主义原则过程中所建立的国际准则相符。宪章强调自决权、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是神圣和统一的,并构成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基础;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是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的权利;各种人权都应给予同等重视,强调生存权、发展权、教育权;人民应有权决定其国家政治体制,控制和完全利用其国内资源以及自由追求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互理解、对话和真诚合作对于在区域和全球范围内充分而有效地促进和保护人权是至关重要的;在实现人权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客观性和非选择性,要避免双重标准和使人权问题政治化;作为代表人民意愿的国家机构,各国议会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承担特殊责任;各国议会负有制定法律、监督政府和其他国家机构尊重和实现人权的职责,通过根据需要批准国际条约,以扩大在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

可见,亚洲议会和平协会通过的《亚洲国家人权宪章》反映了亚洲各国在人权问题上的严重关切和主要思想。此宪章对亚洲各国在人权领域的未来影响有多大,尚需实践的检验。

(三)亚洲非政府组织对人权问题的关注

亚洲地区的非政府组织也一直致力于推动亚洲区域人权机制建设。为数众多的亚洲非政府组织在人权领域的活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活动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早在20世纪60、70年代,亚洲一些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就开始关注人权问题如1970年在印度尼西亚成立的“法律援助协会”(the Legal Aid Institute)和1977年在马来西亚成立的Aliran等,都是很有影响的人权组织。1979年,亚洲人权论坛(Asian Forum for Human Rights)通过《亚洲人权论坛宣言》。1983年,亚洲地区人权理事会通过的《亚洲民族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宣言》,率先提出了亚洲各国在人权事务中加强联系和合作的构想。为了对1993年6月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施加影响,亚洲非政府组织联合通过了两个重要宣言。一个是1993年3月由110个亚洲非政府组织通过的《曼谷非政府组织人权宣言》(Bangkok NGO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指出亚太地区存在的种种挑战和问题,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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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云虎:《从万隆、德黑兰到曼谷——亚洲促进人权的光辉历程》,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第25页。 72

亚洲议会和平协会是由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主权国家议会组成的地区性议会组织,于1999年9月在孟加拉国首都达卡成立。协会的宗旨是发展亚洲国家间和议会间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亚洲乃至整个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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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际人权法

在于“缺乏一种以独立和可行的方式保护人权的地区性和国家政府间的机制”,并据此建议尽快建立这种机制。另一个是同期由202个亚洲非政府组织通过的《亚洲人权:为了人的尊严而斗争》,建议亚洲的政府应立即采取步骤建立区域性的政府间机制,以促进和保护人权。这两个宣言成为亚洲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人权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73

此外,亚洲非政府组织一直致力于起草一份亚洲人权宪章,并呼吁亚洲各国政府采纳或接受。前后共有三个组织起草了三份不同的宪章草案。第一份是总部设在香港的非政府组织“亚洲人权委员会”(the As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74

于1998年5月在韩国光州发表的《亚洲人权宪章》,第二份由总部设在曼谷的非政府组织“亚洲论坛”(Forum Asia)起草。第三份是亚洲各国议会间组织“亚洲议会和平协会”于2005年通过的《亚洲国家人权宪章》。应当说,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草案无论在实体权利内容和实施监督机制方面与亚洲议会和平协会通过的宪章存在很大的差别。毕竟,区域性人权机制的建立必然涉及到成员国国内法律结构的变化,它意味着成员国把一部分原来属于自己主权范围内的权力让渡给区域机构,从而在成员国之外形成了一个新的权力体系。亚洲各国虽然在人权保护领域有共同的愿望,但在国内外现实状况尚不足使其对人权国际保护的愿望发展到建立这样一个机制的紧迫程度时,非政府组织的草案就不可能获得完全接受。

【本章概要】

? 人权是人作为人依其本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的或应当享有

的基本权利。人的自然属性,即人性,是人作为一种有伦理道德追求的高级动物所具有的天性和理性;人的社会属性是指人生活在各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人的利益与道德、思想与行为等都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和制约。人权具有普遍性、不可分割性,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

? 国际人权法是国家和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缔结或通过的,或者是在长期国

际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习惯法地位,旨在促进和保障人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项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 联合国制定、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普遍性人权公约、决议中,重点内容是

称之为国际人权宪章的《世界人权宣言》和人权两公约,以及七个专门性人权公约。其他特别人权机构和程序,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人权高级专员、人权理事会等,为促进和保障人权发挥着重要作用。

? 欧洲、美洲和非洲区域性组织通过的区域性人权文件及依其建立的人权法

院,为各该区域内人权保护提供了重要保障。亚洲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一直致力于推动亚洲区域人权机制建设,但缘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多元因素的影响,实现这一目标尚需时日。

【重要术语提示与中英文对照】

编号 中文术语 英文对照 human rights 1 人权 7374

罗艳华:《东方人看人权——东亚国家人权观透视》,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50页。

亚洲人权委员会1986年成立于香港,是由法学家、人权活动人士组成的非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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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5 6 7 国际人权法 条约机构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treaty body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human rights committee commission for human rights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UN human rights council

【思考题】

1.什么是人权?人权问题是如何进入国际领域的? 2.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3.评《世界人权宣言》。

4.国际人权两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5.联合国专门性人权公约有哪些?除了基于人权公约建立的人权保护制度外,联合国体系下还有哪些特殊人权保护机构或程序制度?

6.同联合国体系下的普遍性人权保护制度相比,区域性人权保护制度有哪些不同?

【扩展阅读文献提示】

1.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徐显明主编:《国际人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万鄂湘、郭克强:《国际人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5.杨成铭主编:《人权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6.梁西主编:《国际法》(第十二章),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版。 7.王铁崖主编:《国际法》(第七章),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8.郭道晖:《人权的本性和价值位阶》,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 9.李步云:《论人权的本原》,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 10.谷盛开:《亚洲区域性人权机制:理念与构建》,载《现代国际关系》2006年第2期。

【扩展阅读资料】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The latest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 law

On March 15, 2006, the UN General Assembly adopted a resolution to establish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to replace th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The Council will serve as the main United Nations forum for dialogue and cooperation on human rights. Its focus will be to help member states meet their human rights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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