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 图文(2)

2019-01-27 10:28

养老院 农贸市场 派出所 办事处 ≤30% ≤45% ≤40% ≤40% ≤3.0 ≥0.8且≤1.6 ≥1.0且≤2.4 ≥1.0且≤2.4 ≥30% 不大于6层 其它公共服≤40% ≤2.4 务设施建筑 社会停车场 ≤50% ≤3.0 (库) 注:1 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2.2.5条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5.1、表2.2.5.2的内容进行确定。

表2.2.5.1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高层)

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目 分区 第一分区 第二分区 第三分区 位置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10.0 ≤8.0 ≤6.0 ≤5.0 ≤50% ≤50% ≤45% ≤40% 高层主体绿地率(适用于兼建筑密度 容住宅用地) ≤25% ≤25% ≤22% ≤20% ≥10% ≥10% ≥15% ≥15% 不大于24米 结合设计要求 地铁站街坊 - - 表2.2.5.2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多层)

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目 分区 第一分区 第二分区 第三分区 绿地率(适用于兼容住宅用地) ≤3.0 ≤2.7 ≤2.5 ≤50% ≤50% ≤45% ≥10% ≥15% ≥15% 注:若因规划限高或航空限高原因以致建筑高度低于15米时,建筑密度上限为60%,容积率上限为2.0。

第2.2.6条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中心城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再新批生产性的工业项目,非生产性工业项目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6规定执行。

表2.2.6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1.5且≤3.0 ≤40% ≥30% 第2.2.7条 生产性工业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工业建筑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

2.生产性工业用地的绿地率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3.生产性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表2.2.7.1和2.2.7.2的规定执行。

表2.2.7.1 生产性工业用地建筑总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本表容积

重工业 轻工业 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一圈层 —— ≥1.0且≤3.0 —— 第二圈层 ≥0.5 ≥0.9 ≥0.7 第三圈层 ≥0.4 ≥0.8 ≥0.5 率要求如低于国家其他规范的,按国家其他规范标准执行。

表2.2.7.2 生产性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可下

重工业 轻工业 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一圈层 —— ≥40% —— 第二圈层 ≥40% ≥40% ≥35% 第三圈层 ≥40% ≥40% ≥35% 调5%。

第2.2.8条 高等学校用地应按表2.2.8执行。

表2.2.8 高等学校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第一圈层 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建筑容积率 ≥0.6 ≥0.5 ≥0.5 注: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

第2.2.9条 物流项目用地是指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确定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等三类规划用于集中发展现代物流的项目用地。其它物流项目不纳入物流用地。物流项目建筑是指在物流项目用地上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物流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规模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用地规模应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规模执行;

(2) 物流服务站用地规模:三环路以内用地面积不得大于50亩,三环路以外用地面积不得大于300亩。

2.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按表2.2.9的规定执行:

表2.2.9 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物流园区 物流中心 三环路以内 不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 三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圈层) ≥0.7且≤3.0 ≥0.7且≤3.0 ≥0.8且≤3.0 第三圈层 ≥0.6 ≥0.6 ≥0.7 物流服务站 ≥1.2且≤3.0 注:建筑物单层高度大于9.0米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的建筑密度均不小于30%且不大于60%。

第2.2.10条 市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0的规定执行。

表2.2.10 市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三环路以内 三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圈层) ≥1.5且≤3.0 ≤50% 第三圈层 建筑容积率 ≥2.0且≤3.0 ≥1.0且≤3.0 建筑密度 第2.2.11条 科研设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1的规定执行。

表2.2.11 科研设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三环路至 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外环路 建筑容积率 ≥1.8且≤3.0 ≥1.5且≤3.0 ≥1.2且≤3.0 ≥1.0且≤3.0 建筑密度 ≤40% 第2.2.12条 行政办公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照本规定第2.2.5条执行。 第2.2.13条 其它性质用地(主要是指公益事业性项目的用地,如医院、卫生防疫站、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建筑对应的规划用地)的规划

三环路以内 控制指标结合相关的规范和规定要求执行,其中体育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为:容积率不大于2.4,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高度不宜大于24米。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2.3.1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二环路以内的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只能建设多层建筑,二环路以外的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只能建设多层建筑。若小于起建标准,或由于自身地块的条件限制需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整合时满足以下要求:被整合用地地块为不能单独开发的地块(旧城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新区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

第2.3.2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情况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2.3.3条 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应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1.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0米,面宽不小于20.0米;

2.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

3.小于160平方米的集中绿地可不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

4.规划街头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临街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

第2.3.4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1. 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2.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 3.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2.3.5条 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0米、且树阵的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时,按树阵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第2.3.6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

第2.3.7条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其中三环路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三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

于200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2.3.8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3.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900 平方米;

4.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5.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

第2.3.9条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6米; 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

第2.3.10条 建设用地内应按表2.3.10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表2.3.10 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 住宅 公共住房((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 宾馆、酒店 办公楼 商业场所 医院 体育馆 影剧院 展览馆 非生产性工业 机动车 非机动车 (车位/100㎡建筑面积) (辆/100㎡建筑面积) 二环路以内 二环路以外 0.7 1.0 1.0 0.35 0.5 0.5 0.5 0.5 2.5 3.0 0.5 0.5 0.35 0.8 0.8 0.8 0.8 2.5 3.0 0.8 0.8 1.5 - 0.4 3.0 1.5 20 15 1.0 0.4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0.5 0.5 - 注:1.含有住宅项目(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内地面不宜停放机动车,少量的地面临时机动车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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