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3.2.3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下列规定控制: 1.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2.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3.高层建筑裙房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4.中高层住宅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高层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表3.2.3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 建筑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0.5(中心城三环路内) 多、低层长边 6.0 0.6(中心城三环路外) 居住建筑、第无倍数控制 4.0 3.1.2条涉及多、低层山墙 的文教卫生建α≤30° 0.3 高层主要朝向 13.0 筑 30°<α≤60° 0.24 高层次要朝向 0.2 9.0 多层长边 0.5 6.0 多层山墙 无倍数控制 4.0 α≤30° 0.2 非居住建筑 高层主要朝向 13.0 30°<α≤60° 0.16 高层次要朝向 0.125 9.0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0.5 2.0 注:1.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
2.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第3.2.4条 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1.纯住宅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3.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 2.其他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5.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 3.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块状绿地,当规划块状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后退该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米,后退其它的规划块状绿地按第3.2.3条的规定执行;
4.后退规划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其退规划绿地的距离按用地界进行控制。 第3.2.5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5及下列规定控制:
表3.2.5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 建筑类型 多、低层建筑 道路红线宽度<30.0米 道路红线宽度≥30.0米 5.0米 8.0米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 12.0米 12.0米 高层建筑(含裙房) 10.0米 8.0米 注:1.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市场用地(C26)上修建的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
2.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C3*)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
3.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4.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道路对面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间距规定的基础上,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5.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规划道路退线距离要求控制; 6.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7.建筑退离规划桥梁和现状桥梁时宜适当加大退距。
1.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为25.0米;
3.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
第3.2.6条 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市政道路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以其土地权属边界为基准进行控制,且满足最小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要求。当规划道路两侧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时,规划道路两侧的新建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规定的基础上,可只须满足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要求。
第3.2.7条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应满足表3.2.7规定:
表3.2.7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
(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 建筑类型 纯多、低住 宅 后退距离 后退距离 其它 3.0米 多层非居住建筑;纯中高层、高层住宅;多层商住楼 5.0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中、高层商住楼;高层商住楼;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8.0米 且满足第3.1.2~3.1.7条有关间距的规定 第3.2.8条 除门卫用房外,低层辅助用房不应临规划道路设置。建筑高度不大于3.0米的车库、垃圾房、市政设施用房可临围墙设置。门卫用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其它类型低层辅助用房按表3.2.3的规定执行。
当建设用地四面临路时,设置围墙的,低层辅助用房可临围墙设置,并结合围墙设计美化处理;规定不设置围墙的,应纳入主体建筑设置。
第3.2.9条 当相邻不同性质地块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且不得进行拼建时,相邻地块内建筑在退让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规定的基础上,退让共有的用地红线只须满足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
第3.2.10条 生产性工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的距离为5.0米。
第四章 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第4.0.1条 中央商务区的建设项目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作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在满足规划确定的路网前提下,根据建设项目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考虑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土地的整合开发,并根据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其规划控制指标指标。
第4.0.2条 建筑布局及高度不应影响相邻地块现状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第4.0.3条 建筑间距按表4.0.3及以下规定控制: 1.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满足消防要求; 2.日照要求符合第3.1.2条的规定;
3.居住建筑之间或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4.0.3的规定执行。
表4.0.3 建筑间距控制要求
最小 朝向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间距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朝向 多 、13.0米 低层建山墙 — 6.0米 9.0米 9.0米 筑 高主要 — — ≥21.0米 ≥13.0米 层朝向 建次要 — — — 13.0米 筑 朝向 注:1.H:建筑平均高度; 2.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
3.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第4.0.4条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应满足以下规定:
低层相对: 6.0米 1.0H 多层对低层:6.0 1.0H(多、低) 长边 且≥6.0米 且≥13.0米 多层相对: 8.0米 1.多、低层不小于5.0米,高层主要朝向不小于13.0米,次要朝向不小于9.0米;
2.春熙路片区多、低层不小于5.0米,高层不小于9.0米;
3.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第4.0.5条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4.0.5及下列规定控制:
1.建筑底层后退规划步行街(红星路步行街除外)红线3.0米, 二层及二层以上裙房外墙可出挑,出挑距离(包括外墙的装饰材料及附属物等)不大于3.0米,出挑外缘(包括外墙的装饰材料及附属物等)可与道路红线齐平,但外墙最突出部分不能超出道路红线;沿街底层退让部分形成公共空间,公共空间净高不小于4.0米,净宽不小于2.0米,公共空间地面与市政人行道路地坪之间平滑连接;
表4.0.5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要求 道路名称 后退规划道路红线 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 15.0米 新华大道、东城根街、红星路、滨江路、人民南路(天府广场至锦江)、蜀都大道、顺城大10.0米 街至大业路、东大街 其余规划道路 7.0米 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2.0米 道路红线的距离 2.临总府路、红星路步行街、东大街建筑底层鼓励设置檐廊,以形成连续的公共空间,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为4.0米(可落柱),檐廊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密度,檐廊距地面高度4.5米-5.0米,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投影范围内的花池、踏步等附属设施从建筑底层外墙出挑不大于1.2米,檐廊地面与市政人行道路地坪之间平滑连接,不得设置台阶、踏步等;
3.建筑因造型、风格、景观的需要,在外立面上有凹凸变化的,凸出部分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且距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少于6.0—9.0米;
4.当相邻建筑的耐久年限为一、二级时,新建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应与相邻建筑统一,并在风格、色彩、环境景观上相协调。
第4.0.6条 相邻地块可设置通道连接,连接方式分为地上廊道式和地下通道式两类,分别按以下规定控制:
1.地上廊道距室外地面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廊道宽度宜为3.5米至4.5米,地上廊道跨越步行街时,规划步行街红线内禁止落柱;
2.为提倡坡道共享,地下空间可连通,地下通道净宽不大于7.0米;当地下通道穿越规划步行街时,应预留城市管网走廊空间,且保证地下连接通道上顶板距规划地面标高的距离不小于2.0米;
3.地上廊道或地下通道的范围从建筑外墙连接处计算起止点,廊(通)道内仅保留交通联系功能,禁止设商业设施,廊(通)道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及建筑密度。
第4.0.7条 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的建筑规划管理按第4.0.2条~第4.0.6条的规定执行。
第4.0.8条 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五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管理要求
第5.0.1条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5.0.2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 (构) 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5.0.3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见附录二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图)。
第5.0.4条 中心城范围内临大于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 (含30米)和主要河道(府河、南河、沙河、清水河、东风渠)的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商住楼和10层(含10层)以上的纯住宅建筑主楼面宽的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且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详见图示二)
2.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面宽执行。
图示二 B C A L
注:1.A、B、C为连续建筑物,A为建筑最高部分;
2.A≤60.0米,L≤80.0米;
3.80≥A>60.0米,L≤60.0米。 4.A>80.0米,L≤40.0米。
第5.0.5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